市場競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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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競爭規則,是指國家依法確立的維護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的規則。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和要求,依法確立的市場競爭行為規範。它要求各市場主體都有均等的機會從市場選購生產要素,進出市場,在平等競爭中由市場形成價格,稅負公平等。市場競爭規則的基本宗旨和核心內容,是為相互競爭的各市場主體提供公平交易、機會均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市場競爭規則是市場主體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競爭關係的制度體現。它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1)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欺騙、脅迫、利誘、詆毀以及其他違背公平競爭準則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
- 欺騙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仿冒知名商品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偽造或冒用商品質量標誌的行為、虛假廣告宣傳行為、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與巨獎銷售行為、欺騙性價格競爭與暴利行為等。
-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即不正當地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 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行為,即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信息,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惡意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行為。
- 商業賄賂行為,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以秘密支付財物或其它報償為手段,以取得有利於自己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的行為。
- 干擾市場正常交易,如強買強賣,利用顧客連環推銷,即所謂“滾雪球制”或“老鼠會”等。
2)禁止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濫用其擁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市場權力,或兩個以上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就交易價格、銷售、交易條件等方面協調一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主要有:
- 附條件交易行為,即違背購買者意願採用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交易行為。
- 強迫性交易行為,即採用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從事交易,以及妨礙他人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 超經濟強制行為,即利用行政力量,限制和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的行為。
- 低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即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在一定的市場和時期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3)禁止壟斷行為。壟斷行為是指通過獨占、兼併、獨家交易(只允許經銷商銷售某一家企業的商品)、股份保有(占有其他企業的股份)、董事兼任等形式,以達到完全、永久地排斥競爭對手,取得獨占、控制和支配市場的目的。
為使市場有序有效地運行,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或制度,以對市場競爭進行規範。市場競爭規則是以法制形式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1)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統一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
(2)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制定價格和確定銷售地區;
(3)使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地承擔稅負及其他方面的負擔,沒有任何優惠或不公正的負擔;
(4)維護所有方面的平等競爭,如勞動者之間的就職機會均等和經營機會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