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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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它要求各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市场选购生产要素,进出市场,在平等竞争中由市场形成价格,税负公平等。市场竞争规则的基本宗旨和核心内容,是为相互竞争的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交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竞争关系的制度体现。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诋毁以及其他违背公平竞争准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 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伪造或冒用商品质量标志的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与巨奖销售行为、欺骗性价格竞争与暴利行为等。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信息,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 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秘密支付财物或其它报偿为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 干扰市场正常交易,如强买强卖,利用顾客连环推销,即所谓“滚雪球制”或“老鼠会”等。
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市场权力,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就交易价格、销售、交易条件等方面协调一致,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主要有:
- 附条件交易行为,即违背购买者意愿采用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 强迫性交易行为,即采用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从事交易,以及妨碍他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 超经济强制行为,即利用行政力量,限制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 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通过独占、兼并、独家交易(只允许经销商销售某一家企业的商品)、股份保有(占有其他企业的股份)、董事兼任等形式,以达到完全、永久地排斥竞争对手,取得独占、控制和支配市场的目的。
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
(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
(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
(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