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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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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bidder)

目录

招标人的概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所谓“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货物的买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项目的需求方。其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招标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这一条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都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招标投标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从实践看,我国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至今已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政府机关设备和大额办公用品的采购等许多领域都开展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主体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企业以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机关。这一条的规定基本涵概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主体的范围。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是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招标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地方当局和公营企业;此外,还包括从事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等事业的由国家授予专营权的企业以及受国家政府资助的不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其他法人。

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权利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名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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