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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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裁判規則又稱市場監管規則是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糾紛,進行裁判的準則和規範。在各市場主體進出市場、開展競爭和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各種矛盾和糾紛,因此需要有市場裁判規則。市場糾紛的裁判,包括司法、行政管理、社會仲裁和調節機構等多種組織和多種形式。市場裁判規則要劃分各種裁判機構和裁判形式的職責範圍及其相互關係,規定裁判的程式、裁判依據的標準等。各種形式的裁判規則都同時包括對當事人責任的認定、賠償規則和懲罰規則。這個規則必須體現公平原則,對買賣雙方一視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市場仲裁規則的職能[1]
在市場發展中,為保證市場競爭行為的公平、市場交易的順利,以及市場爭端的解決,需要政府設立一定的機構進行有效監管。針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所制定的規則構成市場監管規則。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包括:1)制定市場法規框架。2)頒發行業準人許可證。3)頒發有關交易、安全、技術程式和標準、測量、結算、質量等方面的規章制度。4)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5)對壟斷經營的行業或公司進行有效管制。6)解決糾紛,進行仲裁。7)組織公眾聽證會。8)發佈行業信息。9)必要時實施行政處罰權。10)為保證遵守法律開展任何必要的工作等。
-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編.國外電力市場規則和發電業務許可制度.中國電力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