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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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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註冊建築師

  註冊建築師是指依法取得註冊建築師證書並從事房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註冊建築師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二級註冊建築師。

註冊建築師考試

  1.國家實行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取得建築學研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築學學土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1)具有建築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專畢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築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4.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級、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築設計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可以按照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註冊建築師註冊

  1.註冊前提與註冊機構。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可以申請註冊。一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2.不予註冊情形與覆議程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3)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

  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4)受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5)有國務院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的。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議。

  3.准予註冊與註冊有效期。全國和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准予註冊的一級、二級註冊建築師名單分別報對口管理的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准予註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或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證書或者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註冊建築師註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註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註冊手續。

  4.撤銷註冊。已取得註冊建築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建築師證書:(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刑事處罰的;(3)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4)自行停止註冊建築師業務滿2年的。國家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時發現有關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註冊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其撤銷註冊,收回註冊建築師證書。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對撤銷註冊、收回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證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議。

  5.重新註冊。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重新註冊。

註冊建築師執業

  1.執業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包括:(1)建築設計;(2)建築設計技術咨詢;(3)建築物調查與鑒定;(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5)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建築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建築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

  2.執業規則。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人建築設計單位。建築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由建築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並統一收費。

  3.賠償與追償。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築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註冊建築師追償。

註冊建築師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1)執業權。註冊建築師有權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2)排他權。非註冊建築師不得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二級註冊建築師不得以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3)高規格房屋設計權。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築,應當由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4)修改設計圖紙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建築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徵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的除外。

  2.義務。註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保證建築設計的質量,併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3)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4)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5)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註冊建築師的法律責任[1]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註冊建築師證書的,由全國或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建築師名義從事註冊建築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註冊建築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或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1)以個人名義承接註冊建築師業務、收取費用的;(2)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3)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4)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5)二級註冊建築師以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的。

  4.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築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建築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或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

  5.未經註冊建築師同意擅自修改其設計圖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註冊建築師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同濟大學編.註冊岩土工程師基礎考試複習教程 (第2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05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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