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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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鑒定,確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種證明和監督活動。
1.審查當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主要是審查經濟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合法的簽約資格;審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文書是否合法、有效;審查當事人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有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否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2.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清楚、真實。主要是審查當事人的簽訂經濟合同是否出自自願,有無欺詐、脅迫問題,所擬條款是否真實、清楚地表達意願。
3.審查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審查經濟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式。
主要是審查所訂合同是否具備《經濟合同法》中列舉的各項主要條款。對合同條款文字表述的審查,主要是看合同條款的表達是否使用了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是否有前後矛盾等問題。對合同簽訂程式的審查,主要是看雙方是否按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簽訂經濟合同,是否履行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手續。
5.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
審查代理人代簽合同是否符合《民法通則》關於代理的規定,即代理人符合代理條件並具有證明代理成立的文件,如簽約委托書,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明等。
合同鑒證的作用是:
(1)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在生效之前予以糾正,對非法的經濟活動,可以及時予以制止和取締;
(2)可以使條款不完備、內容不具體、文字解決不清楚的合同,通過對其合同鑒證中輔導和督促,促使當事人進一步協商,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有助於合同的履行,防止發生合同糾紛;
(3)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
根據《關於經濟合同鑒證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經濟合同鑒證的範圍主要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經營戶之間,農戶與專業戶之間及個體經營戶之間,專業戶與個體經營戶之間訂立的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聯合經營合同以及國務院授權管理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等。對於近年來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型合同,也應列入經濟合同鑒證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