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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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企業完善承包經濟責任制的法律形式,是發包方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企業的經營權採取適當方式承包給企業經營者自主經營,由承包方向發包方承包上交利潤等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的協議。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
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法律,合同一經成立即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既享受權利又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2)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也是傳統民法所稱的契約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
(3)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當亨人雙方的關係具有特殊性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和承包方,雖然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但在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土體具有特殊性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豐體是企業的主管部門(全民企業的主管機關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集體企業的主管部門是開辦它的部門)和企業。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企業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這一點,使企業承包合同在主體方面區別於其他合同,
(5)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就是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企業財產。這裡的財產,既包括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原材料等流動資產,也包括企業信譽、產品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
(6)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只轉移企業財產的經營權,不轉移其所有權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讓與的是企業財產的經營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經營等一定的處分權,並不讓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7)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雙務合同
企業承包合同中,發包方享有利潤收取權,承包方享有企業財產經營權;發包方負有交付財產經營權的義務,承包方負有上交利潤、完成技術改造等的義務。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雙方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和承擔的主要義務。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 承包形式;
- 承包期限;
- 上繳利潤或減虧數額;
- 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 技術改造任務;
- 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 企業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 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 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招標、投標階段
由於企業承包形式不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或個人合伙等。企業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通過競爭確定企業經營者。從目前情況看,有如下招標程式:
1.組織考評委員會。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承包標底的測定,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以及對投標者的治廠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
2.擬定招標方案,發佈招標書。考評委員會在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測算、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標底,擬定《企業招標書》等,併在發包企業召開發標大會。
3.招標。考評委員會發標後,公民個人、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都可以按標書的規定,向發包企業投標。
4.公開答辯。由考評委員會組織答辯會,由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當眾發佈承包指標和承包方案,並回答群眾與考評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以使投標者公開進行平等競爭。
5.民主評議、組織考評,擇優選定中標人。
6.上級確認。考評委員會提出中標人以後,須報主管部門確認,並對確認的中標人正式下達聘書,簽發企業經營委托書,賦予其企業法人代表資格。
(二)簽訂承包合同階段
通過招標確定企業經營者以後,應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具體的承包經營合同,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明確承包形式、承包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三)簽(公)證階段
企業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是否經過鑒(公)證,各地的具體要求不一致。從目前情況看,實行承包經營合同鑒(公)證制度以後,增強了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法律意識,合同的內容逐漸充實完備,合同的形式也日趨規範化,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為了增強承包、發包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觀念,防止只要求企業如何做,而對主管部門沒有約束力的“一面倒”合向的出現,應當強化法律手段,對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實行簽(公)證,使雙方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承包經營合同應該更詳細,避免過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