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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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發標[1]
發標是指發包人作為招標方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發佈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發標應具備的條件[2]
1、招標前期工作完成後,由招標中心業務員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發放招標文件。
2、特急(或工期較緊)的項目,為縮短招標時間,經招標中心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可在投標單位資格審查尚未完成時,先行向投標單位發放招標文件。
發標的工作要點[2]
1、原則上,發標工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2、發標時,招標業務員應在“招標文件發放登記表”上做好詳細記錄,包括項目名稱及編號、完整招標文件所包含的內容、投標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及傳真等,並向投標單位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和回標註意事項(如回標時間、編製和遞交投標文件的要求等),同時應進一步瞭解投標單位的參投意向。
3、發標時,招標業務員應詳細填寫“投標保證金收取單”(包括項目名稱及編號、投標單位名稱、投標保證金和圖樣資料費的金額、日期等),並指引投標單位交費地點。
4、特殊情況下,若投標單位不能親臨招標部門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業務員可以傳真和電子郵件(註:招標說明書和擬簽合同版本不得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的形式傳送給投標單位。
5、對未領取招標文件的單位,招標業務員須通過電話與投標單位確認,瞭解不參投的原因,並做好記錄;對原合作單位應儘量說服其參投。
補充發標的情況[2]
1、發標後,若對招標文件(包括合同條款、技術方案、報價表等)進行了修正或補充,招標業務員應於截標前(最遲應於公開開標前)將修正或補充部分以書面形式發予所有投標單位,並要求所有投標單位於公開開標前以書面形式確認。
2、如參投單位的數量不能滿足制度要求,招標業務員應以“業務工作聯繫單”的形式知會立項部門,並協助立項部門補充單位。對於補充的單位,可先行發放招標文件,但必須在技術標評標前完成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