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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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标[1]
发标是指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发标应具备的条件[2]
1、招标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招标中心业务员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2、特急(或工期较紧)的项目,为缩短招标时间,经招标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在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尚未完成时,先行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发标的工作要点[2]
1、原则上,发标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发标时,招标业务员应在“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上做好详细记录,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号、完整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等,并向投标单位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和回标注意事项(如回标时间、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同时应进一步了解投标单位的参投意向。
3、发标时,招标业务员应详细填写“投标保证金收取单”(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保证金和图样资料费的金额、日期等),并指引投标单位交费地点。
4、特殊情况下,若投标单位不能亲临招标部门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业务员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注:招标说明书和拟签合同版本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的形式传送给投标单位。
5、对未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招标业务员须通过电话与投标单位确认,了解不参投的原因,并做好记录;对原合作单位应尽量说服其参投。
补充发标的情况[2]
1、发标后,若对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技术方案、报价表等)进行了修正或补充,招标业务员应于截标前(最迟应于公开开标前)将修正或补充部分以书面形式发予所有投标单位,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于公开开标前以书面形式确认。
2、如参投单位的数量不能满足制度要求,招标业务员应以“业务工作联系单”的形式知会立项部门,并协助立项部门补充单位。对于补充的单位,可先行发放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技术标评标前完成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