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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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是指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包括自營工程、出包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在建工程審計要點是:審查工程完工結轉工程實際成本的情況。審查確認工程報廢和毀損、試運轉業務、工程借款費用核算和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合法性,查明亂擠或記錯工程成本及相關帳戶的情況,審查確證工程成本結轉和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截止日的正確性。
1.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2.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記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3.已完工程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4.在建工程年末餘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在建工程審計的程式[1]
在建工程審計的目標主要是確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所有權的當屬、本年度增減變化的記錄完整、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以及會計報表披露是否恰當等。審計實務中,一般主要執行以下審計程式:
1.獲取或編製在建工程明細表,覆核加計正確,並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相符。
2.檢查本期在建工程增加、減少數。瞭解在建工程相關預算、結算、決算資料,在建工程核算政策、相關工程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檢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竣工、完工情況及工程進度等。
3.檢查在建工程期末餘額的構成內容,並實地觀察工程現場,確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5.確定在建工程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案例分析[1]
案例一:註冊會計師王安在對A公司2003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發現在建工程項目支出較大,並且明細賬中只設有“綜合樓”一個項目。經向公司有關人員瞭解,其“綜合樓”項目中分別包括了實驗樓、機修車間土建、倉庫改造等工程內容,公司未按具體明細項目設立賬戶。
案例二:註冊會計師王明在審計B公司2003年度會計報表在建工程項目時發現,公司科研試驗基地土地工程因城市規劃發展之需要全部拆除而造成損失,截至本年底止,“在建工程—科研試驗基地”科目餘額為250萬元。另外,公司在“其他應付款—拆遷補償費”科目中掛賬80萬元,經瞭解系政府因拆除科研試驗基地給予公司的經濟補償費。公司未能在本年度末對上述經濟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分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九、三十二條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分別對A、B公司上述在建工程會計事項提出以下審計意見:
對A公司,企業的在建工程,當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在建工程”是一個歸集性的科目,它反映固定資產從購建開始到交付使用過程中所有全部支出的集合,最後由“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而固定資產的管理是按照單項進行管理和核算的,因此,註冊會計師王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處理,並向管理當局提出相應的管理建議書,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具體的管理建議。
對B公司,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贈款後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據此,B公司應根據上述之規定和公司對科研試驗基地報損的有關文件,對“在建工程—科研試驗基地”科目和“其他應付款—拆遷補償費”科目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拆遷補償費 8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800000
借:營業外支出 2500000
貸:在建工程—科研試驗基地 2500000
1.提請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對上述經濟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進行會計處理,並相應調整會計報表有關項目數額。
2.應將審驗情況和被審計單位的調整處理情況,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3.如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根據應調整數額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