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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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監督行為。它是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行監控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對象不能單純地說成是建設單位,它是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技術經濟過程,在這個建設過程中,全涉及到眾多的參與部門和單位,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金融部門、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等,上述所有單位在建設與建設管理過程中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審計的對象或客體。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中心任務是保證黨和國家制訂的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的貫徹與執行,檢測稽核各部門、各地區執行建設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的情況及結果,積极參与投資巨集觀調控,完善投資體系,調整投資結構,減少投資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程式上看有前期審計、在建期審計和竣工後審計三大部分;從固定資產投資審查計的範圍上看有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技術改造投資審計和其他投資審計等主要部分;從審計的專業特征上看又包括投資建設技術審計、財務審計、經濟審計及管理審計等內容。
就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機構而言,應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思想素質;審計方法應靈活多樣,有的放矢,並註意審計階段間的連續性和繼承性,以此保證審計質量的提高。
與其他專業審計相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具有如下獨特之處:
1、審計內容的巨集觀性;
2、審計時間的連續性;
3、審計對象的廣泛性;
4、審計目標的層次性。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主要依據有:一定時期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中央、地方及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活動和各項計劃的技術經濟指標,相關的理論基礎等。
(一)擬定審計計劃
(二)組織審計人員,成立審計小組
(三)進駐審計現場,制訂審計計劃
(四)選擇合適的審計方法,實施項目審計
(六)編製並完成審計報告,整理審計文件,項目審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