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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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學(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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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學是指研究有關保險的組織、業務範圍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的專門法律科學。保險法是以保險為對象的一切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資產階級法學著作中,保險法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保險法,系指有關保險的一切法律規範,包括保險公法與保險私法兩種。前者如社會保險法、保險業法等;後者如保險合同法、特種保險法等。狹義上的保險法,專指保險合同法,即是通常所稱謂的保險法。保險制度是由古代希臘的“相互救濟,制度演變而來的,最早的保險法規則首推1髓9年的意大刺熱那亞法令。保險法律制度,最初實行於海商領域,以後又產生運輸保險,火災保險等陸上保險,繼而由財產保險擴展到人身保險。現在保險的種類仍在逐步發展,已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保險法學以保險法律制度作為其主要研究對象。保險法學的基本內容是:
(1)馬克思主義關於設立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的論述;保險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任務,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社會主義保險制度與鄹削階級國家保險制度的本質區別。
(2)保險法的體繫結構和實體規範,主要包括有保險關係總的原則和依據;保險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業務範圍,保險合同的訂立以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安全責任保經以及信用保險等單行條例的制定;關於保險目的、對象、範圍、期限、保險費和保險金的數額和交付方法、保險費和保險金的數額和交付方法、保險賠償以及免責條件的規定。
(3)外國的保險立法和有關保險問題的國際慣例,國外保險業務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等。
保險法學研究主要內容[1]
保險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保險法學的基礎理論。包括保險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體系,保險的概念、種類、特征、職能和作用,保險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性質、體系和淵源,保險法的產生、發展及變化的一般規律,保險法律關係及其構成要素等基本理論。
二、保險業法律制度。主要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規定,包括對保險業的設立的條件和程式、組織形式、營業範圍的規定,以及營業、財務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等。我國1985年發佈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即屬於保險業法規。
三、保險合同法律制度。這是保險法的主要內容,狹義的保險法就是指保險合同法。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訂立程式、履行、索賠與理賠、變更、解除、終止、無效等。我國198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198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就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轉讓、投保方的義務和保險方的賠償責任等。
四、保險特別法律制度,即規範各種險種的保險關係的法律制度。包括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和責任保險等險種的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賠償處理等,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承保方式、承保範圍、危險的防範與處理等,人壽保險的類別、保險人、投保人、被保儉人與受益人、保險費的組成、特點與交付等,健康保險的承保範圍、類別、除外責任等,傷害保險的當事人和關係人、傷害保險的項目和種類、除外危險、保險費等。
五、保險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問題,以及外國保險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等。
自有人類社會,人們就開始尋求防災避禍的方法,救濟後備和互助保險的思想遠在古代即已出現。當時已經出現了中國的“常平倉”、“社倉”、“義倉”和古希臘的“公共櫃”等類似保險的制度,但這些制度下的經濟補償是以道義互助或宗教救濟觀念為基礎的,只能說是保險的萌芽。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制度是近代隨著商品生產和貨幣交換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它最早開始於中世紀義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盛行的商業抵押習慣,以後發展為海上保險。1666年,倫敦一場火災,促進了火災保險的興起,繼而又逐步發展為其他財產保險。到17世紀末,又出現了人身保險。伴隨著保險事業的產生和發展,從1369年的熱那亞法令開始,保險立法也逐步發展起來,尤其是英國公佈並施行了海上保險法以後,西方各國均積極開展保險立法,先是海上保險法規,後又發展到財產保險法規和人身保險法規。但在立法體例上,各國有所不同,德國、瑞士、丹麥、挪威、英國、美國等國家制定單行保險法規,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等國則將保險法列入商法典,而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則將保險法作為民法債編的一部分。在保險立法逐步發展的基礎上,保險法學研究也日益繁榮,並逐步形成了一門獨立的學科。
在法學領域,對某一學科的定位是簡單和複雜的。所謂簡單,人們可以很容易地將保險法學劃歸到民商法學的範疇;所謂複雜,是因為法學體系的分類與構建歷來是一個有爭議的學術問題,儘管這種爭議“有許多有益的啟示,但更多的是混亂”。
為界定保險法學的學科定位,我們首先必須弄清下麵幾個問題:
- (一)要正確區分法系、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的關係
法系是指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形式,對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類。在世界領域,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踐活動,由於各自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和民族心理等原因,在法律價值基礎、法律規範的內容及表現形式、立法與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式或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等方面,形成自己獨特的傳統和風格。一個多世紀以來,伴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和發展,一些新的概念,如“法系”、“法族”、“法圈”、“法律傳統”、“法律類群”、“法律集團”等便應運而生了。然而,當我們回顧百餘年來比較法學家們關於“法系”的學說,卻突然發現,最早提出“法系”的比較法學家實際上給自己並給其後繼者提出了一個大難題,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大難題。武樹臣在《走出“法系”——論世界主要法律樣式》一文中,總結了法學史上最有代表性的14種有關法的分類的學說。由此看來,法系及法的分類真是一個大問題。
法律體系一般是指由一個國家全部法律所構成的一個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作為一個大系統.一圍的法律體系由許多子系統組成,其中部門法律體系、法律效力等級體系和實體法與程式法體系是三個主要的系統。在我國,部門法律一般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按照法律所涉及的基本社會生活領域劃分為若幹方面,如劃分為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法律;二是按照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和調整方法,把法律劃分為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實質上,這兩種劃分方法都是正確的,只不過思維的角度不同。例如,教育法的內容即表現為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具體的專門法,其他的法律中也有有關教育方面的規定,如憲法。就中國情況而言,關於部門法律體系的劃分標準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部門法主要由以下部門法所構成: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資源環境法、軍事法、刑法和訴訟法等九類。保險法屬於民商法。
法學體系是關於法學研究的理論體系,或者稱之為法學的學科體系,是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成果的分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數據代碼表(2003年度)》,將法學分為理論法學、法律史學、部門法學、國際法學、法學其他學科共五類,即是一種法學體系的分類標準。對法系、法律體系的劃分標準的研究應屬於理論法學的研究範疇,保險法學屬於部門法學的研究範疇。
法系、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的劃分標準是不一樣的。例如,可以將法學體系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而不能將法律體系分為理論法律體系和應用法律體系。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人們習慣依據部門法律體系對法學體系進行劃分,如憲法——憲法學;刑法——刑法學;訴訟法——訴訟法學等,其結果是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劃分是合而為一的,將保險法(學)劃歸為民商法(學)範疇即是例證。在採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的國家,保險法是一種特別民事法。它與民法的關係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凡保險法無規定者,均可適用民法。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保險法是與商事登記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一起納入商法典的。
- (二)要正確看待保險法學與保險學之間的關係。
保險法學與保險學都是以保險活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的,它們之間既有緊密的聯繫,又有一定的區別。
保險法學以保險法為研究對象,是研究保險活動中的法律規範的學問,包括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等。保險法學是法學的一個門類,其研究的目的在於調整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明確當事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能告訴人們在保險活動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為是應當履行的。保險學是研究保險活動的產生、發展及其變化規律的一門應用學科。保險學是經濟學的一個門類,其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在遵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更好地開展保險活動。保險學可以分為廣義保險學與狹義保險學。廣義保險學研究的是人類社會處理各種危險的社會化或商業化的保險保障機制,它將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等一切保險都納入到自己的研究對象。而狹義的保險學僅指商業保險學。商業保險學的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交易及體現在這種交易之上的保險經濟關係。這種交易行為以各種危險的客觀存在為基礎,以等價交換為原則,以訂立的保險合同為依據,其外在形態是保險單的買賣,其內容則是特定危險的轉嫁與利益保障。
保險法學的研究方法[2]
保險法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探討保險法學的研究方法首先應當從瞭解法學的方法人手。
任何學科都有自己的方法論問題,法學也不例外。法學方法論問題是法理學以至整個法學研究中的重要課題之一。有關法學的研究方法的研究文獻很多,學者們的觀點也千差萬別。據作者的不完全統計,學者們已經提出法學的研究方法至少有20種以上,如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階級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價值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歷史考查法、結構分析法、邏輯推理法、社會調查法、經濟分析法、註釋法、法典編纂、法規整理;再加上法學及其分支學科所借用或使用的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如心理學方法、符號學方法、人類學方法、統計、觀察、訪談、文獻分析、模擬實驗等;甚至有學者指出,部門法學本身就意味著一種法學研究方法。②法學的研究方法確實是太多了。但是,法學的研究方法並不是包羅萬象的。法學至少應當有自己常用的研究方法,應當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
大多學者都認為,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如憲法學研究方法、刑法學研究方法、民法學研究方法和國際私法學研究方法等,也確實有不少學者對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進行過論述。但是,就各門部門法學而言,如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憲法學等,它們的研究方法應當是相同或相近的。對保險法學,目前還沒有人提出保險法學研究所特有的方法,文中所提出的所謂的保險法的研究方法更多的是指法學研究的常用的方法,尤其是部門法學研究中所廣泛使用的方法。這些方法也是保險法學研究所經常使用的方法。
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指認識法律和法學的手段、途徑、程式和技術的總稱。法學研究方法按其普遍程度、理論論證的性質和在學科中適用的範圍不同,可分為三類,即哲學的方法、一般的科學方法和法律部門的學科方法。
保險法與保險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繫。其區別在於;保險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調整人們保險活動的法律規範;而保險法學是一門學問,是一門關於保險法的理論體系。其聯繫在於,保險法是保險法學的研究對象,保險法學對保險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導意義。許多著作都以“保險法”命名,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以“保險法學”命名;保險法是一種法律規範,而保險法學是一門以保險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問。保險法由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三大部分構成。保險法學的研究則包括保險法學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保險法學的學科性質以及在法學理論體系中地位;保險法的產生、發展及未來演變;不同國家保險法律體系的比較;保險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保險法的社會作用: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保險法的法律解釋;保險法漏洞的發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