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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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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稱保險業監管法,指對保險企業以及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其分為廣狹兩義。廣義的保險業法,指除了監督和管理保險業的專門法律外,還包括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狹義的保險業法,指規定國家對保險業的組織、經營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專門法律。

保險業法的立法模式

  綜觀各國保險業法的立法實踐,主要有三種立法體例:

  (1)採用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制定保險業法。按這種模式制定的保險業法直接以保險業法、保險業監督管理法等命名,帶有明顯的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英國、德國等國家的保險業法屬於該種模式。

  (2)保險業法納入保險法典或商法典。按此種模式,不單獨制定一部專門的保險業法典,而是制定統一的保險法典或商法典,其中包括保險業法的內容。我國大陸的保險業法、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業法即採此種模式。

  (3)以單行的保險業法或保險法為主,同時以其他調整保險業的單行規定為補充的模式。例如,日本在《保險業法》的基礎上,又先後制定了《關於外國保險事業者的法律》等單行法來補充。

保險業法的內容

  保險業法的內容取決於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一般包括:①國家在監督和管理保險企業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②保險企業相互間因合作、競爭而發生的關係;③保險企業內部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係;④國家在監督管理保險中介人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保險業法的立法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內容可以分為兩部分,既包括對保險監管對象的規定,亦包括對保險監管機構授權的規定。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外乎下述內容:

  1.關於保險企業組織的法律制度保險企業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保險企業的法定形式及其種類,各種保險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2.保險經營規則法律制度保險經營規則主要是規定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規則,包括確定保險人經營範圍償付能力危險管理以及資金運用等內容。

  3.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制度保險中介人法主要是關於保險中介人的種類、資格、行為規則以及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規則等內容。

  4.監管機構的法律制度該部分主要是關於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及其許可權、監督的主要內容和行使權力的程式等內容。

保險業法的形成

  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包括實行自由經濟的國家,無不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保險監管是指一個國家對本國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制定有關保險法規,規定監管的內容與權力機構;二是國家專司保險監管職能的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保險監管始於16世紀後半期。此前,無論是保險公司的設立,還是保險合同的締結,皆依自由競爭的原則進行,國家不強行干預。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在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得以發展和繁榮,被人們視為有利可圖的行業,紛紛進入該領域進行投機經營。隨著競爭的激化,保險業出現了混亂無序的局面,由此給被保險人乃至社會帶來極大的危害。據此,一些國家開始干預保險業,通過保險立法或成立專門機構對保險業實施監管。

  最早建立保險監管制度的國家是保險業最先發展起來的英國。1575年英國成立了保險商會。當時的英國政府要求海上保險單必須向該商會辦理登記。這是政府對保險業進行管理的開端。1720年,英國女王特許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和倫敦保險公司兩家保險公司統一經營海上保險,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涉足。到了18世紀40年代,為了區分賭博與正常的保險業務,英國又頒佈了禁止賭博性保險的法律,從而產生了“保險利益”這一重要概念。這都被視為政府干預保險並對之進行管理的先例。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保險監管法規也在進行不斷地修改和完善。英國是世界上保險立法發展較早的國家之一。其自1870年制定《壽險公司法》後,於1909年將其有關規定擴展到其他險種,推出《保險公司法》,後來又經修訂。現行的保險業法是引入歐共體指令後的1982年的《保險公司法》。除了上述法律外,英國還有1981年頒佈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1983年頒佈的《保險公司(賬務和報表)管理條例》,1977年頒佈的《保險經紀人法》和1975年頒佈的《被保險人保護法》等。

  保險業法,又稱保險監管法,是指調整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體。保險監管法規作為保險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是以保險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有些國家按保險監管的不同內容分別立法,構成保險監管法體系,例如,英國、日本等;有些國家和地區則將保險監管法與保險合同法合併立法,例如,中國及中國臺灣地區等。

  日本的保險監管法與英國相比另具特色,除了自成體系外,還在監管的廣度上有所突破,其具體內容由保險業法、有關外國保險業者的法律、有關監督保險展業的法律和有關財產保險費率計算團體的法律等四大部分構成。日本現行的保險業法是1996年頒佈實施的新的《保險業法》。該法對原有的保險業法的內容作了較大的修訂。這些修訂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放寬限制,促進市場自由化和競爭。具體表現為打破財壽險界限,允許財壽險公司通過子公司的方式進入對方主要市場;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結構,允許相互保險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以及轉製為股份公司;改革保險營銷制度,在不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許代理人實行多重註冊制度。

  (2)撤銷和放寬資金運用上限,允許損害保險的費率逐步實現自由化和市場化

  (3)正視經營安全,加強預測和防範交易危險。其包括引進最低償付能力標準制度,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預先警戒;擴大保險公司資本金規模,提高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的限額;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情況主動削減承保金額,調整負債比率

  (4)切實維護投保人的利益。包括設立投保人保護基金制度,對接受破產公司保險合同的救助公司提供資金援助;逐步改變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和審議情況實行的不公開做法,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包括投保人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等。

  與上述國家不同的是,美國的保險監管法由各州自行制定,負責協調各州保險立法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只是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修改各州保險法規,並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時參考,並沒有一個適用於美國各州的聯邦保險監管法。

  儘管各國保險監管法規表現的形式不盡相同,但其內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①保險業務許可,②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③最低償付能力,④保險準備金,⑤再保險安排,⑥保險資金的運用,⑦保險企業的資產評估,⑧會計制度,⑨審計制度,⑩財務報表,⑩破產和清算,⑥保險中介人的管理等法律規定。

  我國保險監督法的制定較晚,但發展較快。20世紀80年代初,為適應保險業恢復初期的發展需要,我國於1985年頒佈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保險業法規,即《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當時的保險監管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該條例屬於臨時陛、行政性管理措施,法律效力不明顯。該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及其經營、財務等方面均無具體規定,對當時全國唯一的保險公司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壟斷性過分保護,缺乏對外資保險企業、保險中介人的管理規定。1995年頒佈了《保險法》,該法是一部將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合二為一的法律,立法重點被放在對於保險業的法律監管上,因此,在保險監管方面作了比較充分的規定。與此相配套的保險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還有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6年頒佈的《保險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頒佈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和1998年頒佈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等。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開始頻繁地制定、修改涉及保險人營業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國保險監管法律制度漸趨規範化、體系化。

保險業法的發展

  現代保險監管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是國家授權給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使之專司保險監管之責。這種制度最早產生於美國。在美國國內戰爭爆發之前,國家對保險業幾乎不加約束,任其經營,結果弊端頻出,影響了保險業的發展,例如,不公平保險條款充斥市場,因責任準備金不足而發生保險公司大量倒閉等。面對這種情況,政府不得不考慮對保險業實施監管,以保障公眾的利益,促進保

  險業健康發展。1851年,新罕布希州率先設立保險署專司監管之責,從而開創現代保險監管制度的新篇章。1855年,馬薩諸塞州建立了類似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之後,伊萊澤·賴特(ElzurWrid)被任命為該州的保險監督官。賴特提出了以保證保險人償付能力為目標的現代保險監管概念,從而被人們稱為現代保險監管之父。此後,美國其他一些州相繼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

  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形式和發展的另一個顯著標誌是保險監管法規的不斷完善。在這一方面比較先進的國家是英國。與美國不同的是,英國沒有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但在保險立法方面發展得比較超前。1870年,英國頒佈了《壽險公司法》,對壽險公司的保證金、財產賬戶、公司兼併等作出規定,並且創立了保險人信息公開制度。隨後,英國將壽險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擴展到其他保險領域,於1909年頒佈了《保險公司法》,併在以後的保險監管中不斷進行完善。與此同時,奧地利於1859年,瑞士於1885年,德國於1909年也都先後建立了各自的保險監管制度。20世紀20年代以後,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也已基本形成。至此,保險監管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值得註意的是,與經濟自由化趨勢相反,一些先進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一直朝著強化的方向發展。

我國保險業法的體系

  我國《保險法》是一部綜合性保險法典,集保險合同法及保險業法於一體。其中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構成現行保險業法的主要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於1997年頒佈《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於1998年頒行《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保監會成立後專司保險監管。其於2000年頒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保險法中關於保險業規則的實施細則。因此,以保險法典中關於保險業的法律規則為核心,以其他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補充,它們共同構成我國的保險業法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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