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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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中介人的類型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等。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據保險法律法規,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可採用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不同,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保險中介人案例分析[1]
GISCO是一個只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區開展業務的地區性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企業財產險和責任險。由於發生財務困難,該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2000年6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依據聯邦《公司改組和重組法》判定GISCO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補償公司也隨之派出相關人員進行督察。公司主席阿裡克謝·肯尼迪表示,要積極配合清算組的工作,確定每個保單的未到期保費和每筆賠款的金額。財產及意外保險補償公司發表公告,所有GISCO的被保險人,都可以到財產及意外保險補償公司申請相應權益。由於GISCO公司被清算,大約5500個保單的保險責任需要由補償公司承擔。凡是在清算之日45天內,也就是2000年7月20日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補償公司對其進行保險賠償;凡是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補償公司退還未到期保費。
- ↑ 伊文嘉.經濟法概論[M].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