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機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1.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指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並對發生保險事故進行經濟補償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根據保險的對象不同分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根據出資人的不同分為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等。
2.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機構指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組織。保險中介機構根據其主營業務的不同分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根據從事業務的內容不同分為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1)保險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保險經紀機構是指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保險經紀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機構與投保人簽訂委托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機構與原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基於原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行為。
(3)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1.基本職能
保險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分攤經濟損失職能。保險公司將在一定時期內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的總額,在有共同風險的投保人之間平均化了,使少數人的經濟損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擔,從而使單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二是經濟補償職能。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予經濟補償,即保險賠款。
2.派生職能
保險經營機構的派生職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投資職能。保險的補償與給付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時差性,這就為保險人進行投資活動提供了可能。同時,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壯大保險基金,這就要求保險人必須從事投資活動。二是防災防損職能。作為保險經營者,為了穩定經營,有必要對風險進行分析、預測、評估,通過人為的事前預防,可以減少損失的產生。
我國的保險經營機構[1]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速度加快。到2006年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98家,其中在境內外上市的中資保險公司達到5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110家,其中保險代理機構1563家,保險經紀機構303家,保險公估機構244家。此外,我國保險市場上共有4l家外資保險公司,來自20個國家和地區的133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95家代表處。
2006年全國保險業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比上年增長14.4%;保險公司總資產1.97萬億元,比上年增長29%;保險業共支付賠款和給付1438.5億元,全年實現投資收益955.3億元,收益率達到5.8%,比上年提高2.2個百分點,為近3年最好水平;保險深度2.8%,保險密度431.3元。
- ↑ 張強,喬海曙.金融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