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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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同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範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宇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1)合伙企業;(2)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l000萬元。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根據不同的標准將保險代理分為不同的類型。有保險代理、再保險代理;有國內保險代理、國際保險代理;有全權保險代理、非全權保險代理(如推銷保單代理、理賠代理、代理收取保費等)。在我國保險法規中,對保險代理的劃分,是根據代理主體來劃分的:即根據保險代理主體性質的不同,根據主體行業的不同分為專業代理人和兼業代理人。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定最低金額;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電腦軟硬體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1.申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托書;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11)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12)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13)電腦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2.審批。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組織現場驗收)。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髮。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許可證原件;(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4)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5)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6)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7)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8)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髮許可證:(1)申請換髮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2)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3)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4)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制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合伙制保險代理機構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經營管理人員;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持有資格證書;
(3)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4)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險工作10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第(1)項的限制;具有企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第(2)項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
(7)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8)因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
(9)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2)代理收取保險費;(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的保險代理業務。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滿足法定的關於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果被代理保險公司對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有更高要求的。則應當按照被代理保險公司的要求執行。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循被代理保險公司規定的業務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險公司對其委托的保險業務的指導、監督、核查。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和資料;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對外投資、對外擔保。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挪用保險費、保險金和保險賠款進行投資;不得實施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領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