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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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範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宇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要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再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