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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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宇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