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保险中介人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人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据保险法律法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同,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中介人案例分析[1]
GISCO是一个只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区开展业务的地区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企业财产险和责任险。由于发生财务困难,该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2000年6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公司改组和重组法》判定GISCO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补偿公司也随之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督察。公司主席阿里克谢·肯尼迪表示,要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确定每个保单的未到期保费和每笔赔款的金额。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发表公告,所有GISCO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到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申请相应权益。由于GISCO公司被清算,大约5500个保单的保险责任需要由补偿公司承担。凡是在清算之日45天内,也就是2000年7月20日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对其进行保险赔偿;凡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退还未到期保费。
- ↑ 伊文嘉.经济法概论[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