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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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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

目录

什么是破产清算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

  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则为自愿性申请破产;若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则为非自愿性申请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企业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公司亏损情况,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有些国家(如美国)对于非自愿性申请,要求无担保债权人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且其债权总额至少达5000美元才能提出申请;若无担保债权人少于12人,则拥有无担保债权超过5000美元的单个债权人也可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序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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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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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辰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7月31日 21:23 发表

我有一个疑问 在 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优先债权 一般无担保债权 如何确定优先顺序?? 是 无担保优先债权>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 还是 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无担保优先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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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6.53.* 在 2015年2月25日 21:39 发表

方辰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7月31日 21:23 发表

我有一个疑问 在 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优先债权 一般无担保债权 如何确定优先顺序?? 是 无担保优先债权>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 还是 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无担保优先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

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优先债权 一般无担保债权 如何确定优先顺序?

答复:优先清偿优先债权,即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当债务人财产足够清偿的,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 1,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和,先清偿破产费用。 2,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一,按比例清偿。 3,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宣告破产。

其次,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两者属于普通债权,清偿优先权次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中,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律上有2种情形,包括: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和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其中, 1,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但期限利益并无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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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4.131.* 在 2016年12月13日 09:12 发表

如果其债务人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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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11.138.* 在 2017年8月1日 10:33 发表

124.94.131.* 在 2016年12月13日 09:12 发表

如果其债务人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追收,如若债务人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管理人将该事项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由会议表决确定管理人对于该笔应收款项的最终操作。一般情况下有3种方案:1、继续追收,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破产;2、放弃债权;3、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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