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經濟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規範經濟學(Normative Economics)
目錄 |
規範經濟學是指那些依據一定的價值判斷,提出某些分析和處理經濟問題的標準,並以此樹立起經濟理論的前提,作為經濟政策制定的依據。
在西方經濟學看來,由於資源的稀缺性,因而在對其多種用途上就必然面臨選擇問題,選擇就存在一個選擇標準,選擇標準就是經濟活動的規範。可以看出,規範經濟學要解決的是 “應該是什麼”的問題。
規範經濟學研究的是經濟生活應該如何安排;哪些商品和服務需要生產;這些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應如何組織,由誰來織織;土地、勞力、資本和原料投入品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應如何配製;收益所得以及由此而來的商品和服務的消費。它包括世界各民族,也包括未來後代的更大範圍的社會成員之間應如何分配。換句話說,規範經濟學考察資源的利用。[1]
而實證經濟學和規範經濟學是現代經濟學的兩個重要分支,是學術界對因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對經濟學的一種劃分。在中國的八九十年代比較流行的是規範經濟學,而現在占主流地位的是實證經濟學。
規範經濟學的產生不僅在於它是對價值判斷中內在具有的主觀傾向的認同,而且也有其產生的深刻的認識論基礎。規範主義是影響這一重要經濟學方法論的重要哲學派別——它是功利主義發展的產物,重視價值觀和行為傾向的倫理基礎,認為關於條件、狀況、事物和行為的好與壞的判斷對產生規則性知識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對好與壞這一內在價值的描述性知識是可能存在的,這種知識可以用來得出什麼是正確的和錯誤的,或什麼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規則。在對策研究中,規範主義更是顯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沒有理由認為規範主義是低層次的。在經濟學研究中,“規範”至少包括以下幾種不同含義:
(1)主要與經濟政策相關的部分;
(2)在微觀經濟學中,可以暗示習慣的規定;
(3)更一般的情況下,規範可以指經濟理論中某一部分所具有的意識形態特征;
(4)相當明確的有關社會倫理道德的範疇等。
顯然,對於經濟學來說,規範意義不僅具有像實證意義那樣具有普適性的內在含義,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規範方法也像實證方法那樣擁有廣闊的適用範圍。
事實上,在經濟學研究中強調倫理道德和價值規範的傳統由來已久。西斯蒙第是第一位明確攻擊正統經濟學的傑出經濟學家,他對由競爭驅動的工業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並拒絕承認個人利益是工業社會發展的惟一經濟動力。作為傳承了西斯蒙第思想的偉大學者約翰·霍布森,在斷然否定事實可與價值分離、存在與價值無關的經濟學的論斷的基礎上,強調人類社會發展必須依賴於社會環境。
總的說來,在經濟學規範性研究中,在以西斯蒙第創立的理論基礎上,先後產生了三大分支,即天主教的物質學派、人道主義傳統以及澳大利亞經濟學派。它們都強調人的尊嚴的社會價值觀,明確反對自然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觀點。
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 [2]
即使實證經濟學在現代經濟學中占據著主流,但這種地位也在遭受不斷的挑戰。就那些發起挑戰的經濟學家來說,大致可以把實證經濟學本身存在的問題概括為四個方面的內容:
(1)不能把物理學“運行機制”中的內在邏輯引入到經濟學中,經濟學中沒有與物理學的基本原理相對應的東西,即那些適合用方程組形式表達的東西;
(2)形式化在經濟學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不是最重要的作用。經濟學中語言多元性暗示了方法的多元性,形式化不是最根本的要素;
(3)經濟學的科學性質是建立在研究方法之間的特定聯繫和研究領域之間的特定聯繫基礎上的,即一種既非獨特的也非包羅萬象的“非結構式的”方法論;
(4)把經濟學發展史解釋為一個不斷成熟的過程,即從前科學和教條階段到形式化了的當代科學的正統理論階段,是不正確的。
在對實證主義經濟學的批判中,有人更為激進地認為,實證主義除了為經濟學發展了一套更為完善、圓滑的自我辯護的技巧之外,並沒有取得實質性進步。很顯然,對經濟學研究中實證方法寡占地位的不滿和質疑,必然導致對規範方法重要性的進一步認識,並重新給予規範經濟學應有的地位——強調實證科學的重要性,決不等於貶低規範方法的重要性。
比如,奧地利學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耶克對“唯科學主義”的經濟學排斥規範方法就相當不以為然,他認為經濟學的規範化根源是顯而易見的,法蘭克福學派著名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更是明確地指出,對實證性和規範性進行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必須的,不過將經驗事實與倫理道德完全隔離開來的做法卻是絕對不可接受的,規範方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殺的。馬克斯·韋伯對此也說“發展對政治經濟狀況進行可靠測量的價值判斷是我們學科目前的目標,而且這也是我們的學科最初的和惟一的目標。”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質疑顯示,規範經濟學不一定非得完全符合自然科學的實證模式,而且,要徹底澄清對全社會發揮作用的那些價值判斷也是不可能的。規範性的規律只依賴於人類的意志,並且始終處在完善過程之中——“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好的或不好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但是永遠不能被說成是‘正確的’或‘錯誤的’,因為它們不是來自對經驗現象的觀察結果,而是對行為規範所進行的倡導。”大量存在的客觀事實將迫使我們不得不承認,規範性決不是一個低劣的標誌。
在關於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之間關係的看法上,實證主義經濟學家仍然堅持“從原則上說,實證經濟學是獨立於任何特別的倫理觀念或規範判斷的。……規範經濟學及經濟學的技術也不可能獨立於實證經濟學。……人們在‘正確的’經濟政策問題上的一致意見較少地取決於規範經濟學的進步,而更多地取決於這樣一種實證經濟學的發展”。最終,經濟學所企求的神聖目標是科學本身的方法。規範經濟學從屬於實證經濟學,實證經濟學的發展決定著整個經濟學的發展。
但另外一些規範主義經濟學家卻堅持認為,任何經濟理論都是在一定倫理規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倫理規範是決定實證經濟學發展的基礎,不僅如此,它更是整個經濟學發展的基礎。不過規範主義經濟學家的上述看法在實證經濟學家看來卻是不能夠被接受的。他們認為,規範經濟學所強調的倫理規範缺乏可靠的證據和可重覆的檢驗,無法證明那些影響人們經濟行為的倫理道德是穩定的和可靠的,更無法證明這些倫理道德在學理上是可以超越證明本身而怎樣先驗存在的,因而規範經濟學是不可能形成像實證經濟學那樣在邏輯上嚴密、在方法上可行、在辯術上信服的方法論體系的。因此,對規範方法的使用將不可避免地降低對經濟規律理解的能力,並最終阻礙經濟學理論的發展。
好像說得 有點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