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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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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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是指研究有关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的专门法律科学。保险法是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资产阶级法学著作中,保险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法,系指有关保险的一切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两种。前者如社会保险法、保险业法等;后者如保险合同法、特种保险法等。狭义上的保险法,专指保险合同法,即是通常所称谓的保险法。保险制度是由古代希腊的“相互救济,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的保险法规则首推1髓9年的意大刺热那亚法令。保险法律制度,最初实行于海商领域,以后又产生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等陆上保险,继而由财产保险扩展到人身保险。现在保险的种类仍在逐步发展,已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保险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1)马克思主义关于设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论述;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任务,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社会主义保险制度与鄹削阶级国家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2)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实体规范,主要包括有保险关系总的原则和依据;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安全责任保经以及信用保险等单行条例的制定;关于保险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数额和交付方法、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数额和交付方法、保险赔偿以及免责条件的规定。
(3)外国的保险立法和有关保险问题的国际惯例,国外保险业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等。
保险法学研究主要内容[1]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保险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保险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体系,保险的概念、种类、特征、职能和作用,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体系和渊源,保险法的产生、发展及变化的一般规律,保险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等基本理论。
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主要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保险业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营业范围的规定,以及营业、财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等。我国1985年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即属于保险业法规。
三、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这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狭义的保险法就是指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程序、履行、索赔与理赔、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我国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就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和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
四、保险特别法律制度,即规范各种险种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承保范围、危险的防范与处理等,人寿保险的类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俭人与受益人、保险费的组成、特点与交付等,健康保险的承保范围、类别、除外责任等,伤害保险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伤害保险的项目和种类、除外危险、保险费等。
五、保险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问题,以及外国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自有人类社会,人们就开始寻求防灾避祸的方法,救济后备和互助保险的思想远在古代即已出现。当时已经出现了中国的“常平仓”、“社仓”、“义仓”和古希腊的“公共柜”等类似保险的制度,但这些制度下的经济补偿是以道义互助或宗教救济观念为基础的,只能说是保险的萌芽。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是近代随着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最早开始于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盛行的商业抵押习惯,以后发展为海上保险。1666年,伦敦一场火灾,促进了火灾保险的兴起,继而又逐步发展为其他财产保险。到17世纪末,又出现了人身保险。伴随着保险事业的产生和发展,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开始,保险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尤其是英国公布并施行了海上保险法以后,西方各国均积极开展保险立法,先是海上保险法规,后又发展到财产保险法规和人身保险法规。但在立法体例上,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瑞士、丹麦、挪威、英国、美国等国家制定单行保险法规,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国则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而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则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债编的一部分。在保险立法逐步发展的基础上,保险法学研究也日益繁荣,并逐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法学领域,对某一学科的定位是简单和复杂的。所谓简单,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将保险法学划归到民商法学的范畴;所谓复杂,是因为法学体系的分类与构建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尽管这种争议“有许多有益的启示,但更多的是混乱”。
为界定保险法学的学科定位,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下面几个问题:
- (一)要正确区分法系、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在世界领域,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和民族心理等原因,在法律价值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及表现形式、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形成自己独特的传统和风格。一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和发展,一些新的概念,如“法系”、“法族”、“法圈”、“法律传统”、“法律类群”、“法律集团”等便应运而生了。然而,当我们回顾百余年来比较法学家们关于“法系”的学说,却突然发现,最早提出“法系”的比较法学家实际上给自己并给其后继者提出了一个大难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大难题。武树臣在《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一文中,总结了法学史上最有代表性的14种有关法的分类的学说。由此看来,法系及法的分类真是一个大问题。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由一个国家全部法律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作为一个大系统.一围的法律体系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中部门法律体系、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和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是三个主要的系统。在我国,部门法律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法律所涉及的基本社会生活领域划分为若干方面,如划分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二是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把法律划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实质上,这两种划分方法都是正确的,只不过思维的角度不同。例如,教育法的内容即表现为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具体的专门法,其他的法律中也有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如宪法。就中国情况而言,关于部门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部门法主要由以下部门法所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资源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九类。保险法属于民商法。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或者称之为法学的学科体系,是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成果的分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2003年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法学其他学科共五类,即是一种法学体系的分类标准。对法系、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的研究应属于理论法学的研究范畴,保险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研究范畴。
法系、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可以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而不能将法律体系分为理论法律体系和应用法律体系。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们习惯依据部门法律体系对法学体系进行划分,如宪法——宪法学;刑法——刑法学;诉讼法——诉讼法学等,其结果是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合而为一的,将保险法(学)划归为民商法(学)范畴即是例证。在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国家,保险法是一种特别民事法。它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凡保险法无规定者,均可适用民法。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国家,保险法是与商事登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一起纳入商法典的。
- (二)要正确看待保险法学与保险学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学与保险学都是以保险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它们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保险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问,包括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保险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门类,其研究的目的在于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能告诉人们在保险活动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应当履行的。保险学是研究保险活动的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应用学科。保险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门类,其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在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更好地开展保险活动。保险学可以分为广义保险学与狭义保险学。广义保险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处理各种危险的社会化或商业化的保险保障机制,它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等一切保险都纳入到自己的研究对象。而狭义的保险学仅指商业保险学。商业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交易及体现在这种交易之上的保险经济关系。这种交易行为以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基础,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以订立的保险合同为依据,其外在形态是保险单的买卖,其内容则是特定危险的转嫁与利益保障。
保险法学的研究方法[2]
保险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探讨保险法学的研究方法首先应当从了解法学的方法人手。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方法论问题,法学也不例外。法学方法论问题是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有关法学的研究方法的研究文献很多,学者们的观点也千差万别。据作者的不完全统计,学者们已经提出法学的研究方法至少有20种以上,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历史考查法、结构分析法、逻辑推理法、社会调查法、经济分析法、注释法、法典编纂、法规整理;再加上法学及其分支学科所借用或使用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如心理学方法、符号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统计、观察、访谈、文献分析、模拟实验等;甚至有学者指出,部门法学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法学研究方法。②法学的研究方法确实是太多了。但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包罗万象的。法学至少应当有自己常用的研究方法,应当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大多学者都认为,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宪法学研究方法、刑法学研究方法、民法学研究方法和国际私法学研究方法等,也确实有不少学者对各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过论述。但是,就各门部门法学而言,如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宪法学等,它们的研究方法应当是相同或相近的。对保险法学,目前还没有人提出保险法学研究所特有的方法,文中所提出的所谓的保险法的研究方法更多的是指法学研究的常用的方法,尤其是部门法学研究中所广泛使用的方法。这些方法也是保险法学研究所经常使用的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认识法律和法学的手段、途径、程序和技术的总称。法学研究方法按其普遍程度、理论论证的性质和在学科中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三类,即哲学的方法、一般的科学方法和法律部门的学科方法。
保险法与保险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区别在于;保险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们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而保险法学是一门学问,是一门关于保险法的理论体系。其联系在于,保险法是保险法学的研究对象,保险法学对保险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许多著作都以“保险法”命名,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以“保险法学”命名;保险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保险法学是一门以保险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保险法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大部分构成。保险法学的研究则包括保险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保险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地位;保险法的产生、发展及未来演变;不同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比较;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保险法的社会作用: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保险法的法律解释;保险法漏洞的发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