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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品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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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呼唤构建知识产品经济学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其著名的《第三次浪潮》和《预测与前提》一书中就天才性地预见到:在农业经济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在工业经济社会,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而在超工业经济社会里,主要财产变成了无形的知识财产。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与未来大师阿尔温·托夫勒的预见是惊人地吻合:人类已经跨越了长达5000多年的农业经济社会,我们正处于的工业经济社会也已经经历了300多年,然而当世界刚刚步入21世纪,一个建立在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之上的新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社会正向我们走来。

  无论是我们正在经历的工业经济时代,还是我们未来将要面临的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人类创造的知识体系是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永恒不竭的基本力量。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和趋势越来越表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根本困难不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天然物质资源的不足,而是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变革社会和解放自我的知识产品资源的匮乏。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天然物质资源在社会的各个发展时期总是恒定的,而人类开发和利用这些物质资源的知识产品的生产相

  对却是可以无限增长的,因此,最佳效率配置稀缺的知识产品资源比最佳效率配置稀缺的天然物质资源对经济学更具有意义,因为在天然物质资源恒定的条件下,知识产品的最大化、最优化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生产因素。

  21世纪是人类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是知识产品特别是其中的技术产品成为经济增长主要源泉的时代,因此,21世纪的现代经济学更应关注知识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等经济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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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品在人类劳动产品体系中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节节攀升,不仅迫切需要经济学在宏观层面上进行理论诠释、实证上的验证,更迫切需要经济学在微观层面上研究知识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规律。然而,由于知识产品是与普通实物商品截然不同的另类产品,因而建立在随着劳动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产出量的实物商品基础上的传统经济学依然把知识产品排斥在研究领域之外,面对知识产品生产的劳动投人与知识产品产出量的不规则梯级增长规则和知识产品生产与再生产的成本递减规律;面对不同知识领域的知识产品的互补分立性竞争与同一知识领域知识产品更新替代的竞争关系;面对知识产品交易的特殊方式选择、合约履行机制和特殊的价格决定与调节机制等等,传统经济学呈现给人们的更多的是难以逾越的困惑、危机和无法弥补的局限。李嘉图说过:“有些商品”⋯⋯“劳动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属于这一类的物品,有罕见的雕像和图画”。“所以,说到商品、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及规定商品相对价格的规律时,我们总是指数量可以由人类劳动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竞争的商品”。可见,传统经济学视野中显然没有像雕刻和图画等之类的知识产品。至少可以这样讲,传统经济学局限于实物商品所取得的理论、规律和结论在没有证明可适用于知识产品之前,不可简单地直接套用于知识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等规律的研究。

  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经济学家对知识经济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知识总量在宏观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信息经济、知识创新与管理等领域,并建立起了一套理论体系,其杰出代表主要有熊彼得阿罗马克卢普乔根森罗默等。我国近年致力于知识生产贸易、应用与经济增长研究的主要有李京文、夏先良等学者,迄今为止,他们关于知识主题的有限的研究成果是开拓性的。本文主旨是在构建我国专门研究知识产品的学科—— 知识产品经济学的框架下,研究其始点范畴—— 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经济学视野中的知识与知识产品

  关于知识,古今中外学者和经济学家无数次地探讨过。美国学者达尔波特和普鲁萨克(Danenfpord &prusak,1988)认为:“知识是一种有组织的经验、价值论、相关信息及洞察力的动态组合,该组合的框架可以不断地评价和吸收新的经验和信息,它起源于并且作用于有知识的人们的大脑。”鲍丁(Bouding.1966)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则认为:“知识在英语中有某种倾向接近‘真理’的意思”⋯⋯。“简单地我认为知识即是想象和存在,它可以被观察或至少通过语言工具可被推演,可与回想相结合”。格莱克 (D.Guellec,1996)则进一步认为:“知识是人类理解并改变自然的杠杆。知识以各种方式运作并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它可以转变为蓝图或程序形式。它可以包含于物质工具、机械或中间品。它可以化身于人脑和人身或一批人”。马克卢普([[Fritz Machlup]],1962)认为:“生产知识就不仅仅是向已知的知识存量加人知识,而且是在任何人的脑海中所创造的一种认知状态”。我国经济学者张斌在其《技术知识论》一书中认为:“知识是人类大脑认识的成果”。另一位研究知识经济的学者夏先良先生则认为:“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信息、管理、政治、美术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这些知识是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文学家等等发明、革新和创造的脑力劳动成果”。上述经济学者对知识范畴的认识表明,传统经济学视野中的知识是内存于人类大脑的一种创造性思维状态,它隶属于人类精神,并在此意义上探讨知识总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然而作为人类主观精神的知识实际上并不具有经济学意义,因为知识作为人类创造性思维这种高级复杂脑力劳动的成果,它是无形的、抽象的人类大脑思维形成的创意、构想、认知等,它生成于人类大脑并以大脑为载体。因此,这种知识本身若不发生脑外物化表达,外人无法感知,同时,这种内存于人类大脑中的知识也无法流通和进行交易、消费,这种状态下的知识其惟一的使用价值也许就是由创造者进行自我消费,所以,这种状态下的知识的创造与消费也许只为哲学家、脑生理学家、心理学家等感兴趣,但却不为任何一个经济学家所关注。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不保护也无法保护这种内存于大脑作为思想认知状态的知识的原因。一个以儿童送盲人回家学雷锋做好事为创意的文学作品发表后,知识产权法仍允许他人依据相同创意再创作并发表文学作品,只要两部作品中的“知识”的物质表达不相雷同;一项获得专利权的生物技术经专利公告向社会披露后,任何人均可经学习而变成自己头脑中的知识,那么经济学如何解释法律不保护这种知识的原因呢? 我们还发现,不仅作为人类精神的内存于人脑中的知识不具有经济学意义,而且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前人创造的知识,由于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消费且无数人同时消费不发生任何自然损耗,也不具有经济学意义,它在经济学上只是一种类似太阳和月亮一样的非经济物品。

  基于以上认识,知识产品经济学研究的知识应当从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知识总量中独立出来,这种独立出来的具有经济学意义的特定知识范畴,将其称之为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范畴可以定义为:人类大脑思维认知脑外物质表达状态下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知识。这种物质表达既可以是书稿、光盘、实物等,也可以是即逝的声响语言和行为语言等。因此,知识产品与内存于人类大脑尚未物质表达的知识不同,前者属物质范畴,后者居于人类精神;前者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存在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经济学问题,具有经济学意义,而后者如所前述不具有经济学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作为“新知识”也与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旧知识”不同,前者的生产性消费必须向生产者支付报酬,后者则是一种人人均可消费且消费边际成本为零的非经济物品。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知识产品是一种精神产品,经济学意义上的产品无一不是接受人类劳动而发生变化的物质实在,具有物质的一般本质和存在形式。知识产品的基本内核— —知识虽然属于人类精神范畴,但其作为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却是属于物质范围。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人类大脑知识的物质表达,除了以其知识为表达内核外,还必须有知识表达的物质载体,否则人脑知识就无法为人类所感知并进行交流,从而也就无所谓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作为人类感知、存储、交流的知识的物质表达,是有其具体存在形式的,这些存在形式一方面以抽象产品形式的信息产品存在,这主要是人类声响语言和行为语言。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讲授的知识产品,歌唱艺术家向听众演唱他创作的歌曲等知识产品,均是以特定声波运动这种物质形式存在的;舞蹈演员创造的舞蹈知识产品,飞行教练演示的飞行动作知识产品,其按特定规律反射的影像是行为语言,它主要以光色运动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以形象产品形式存在的知识产品,主要表现为存储视听知识的物质表达媒介,如书籍、像片、磁带、光盘等。这些都是以有形物质形式存在的知识产品。

  能够物质表达成知识产品的知识种类是广泛的,它既可以是真理知识,也可以是美感知识;既可以是经验知识,也可以是理论知识;既可以是基础理论知识,也可以是专业应用知识。因此,知识产品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也应包括人们颇感疑惑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实际上,社会科学知识可以表达成知识产品这一点,经济学家早有定论:w·阿瑟·刘易斯在《经济增长理论》一书就曾说过:“经济增长既取决于关于事物与生物的技术知识,又取决于关于人以及人与其同胞的关系的社会知识。在这方面一般都强调前者,但后者也同样重要,因为增长对学习如何管理大型组织或创造有利于经济努力的制度的依赖和对培育新种子或学会如何建造大坝的依赖是同样的”。拉坦在其《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也指出:社会科学知识使制度创新的成本得以降低。他还举例评论说“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都没有像经济那样在提供新的知识以有助于降低社会变迁的经济与人的成本那么成功。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在分析政府制定的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的制度为何失败时,他列举了五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科学知识的不足,因为“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受到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束缚” 。

  知识产品是人脑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但不是表达人类大脑知识的纯物质载体。所以,作为知识物质表达载体的纸张、光盘、磁盘、声波、光色等介质不是经济学上的知识产品,而只可能是经济学上的普通实物商品。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是人脑认知外化表达状态下的知识,但一种表达知识的物质介质载有知识并不一定使其成为知识产品,因为知识产品是一种带有产权“外壳”的知识,即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正因为如此,在知识产品贸易中双方交易的实质不是知识,而是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人们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形象地把知识产品贸易称之为知识产权贸易。因此,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是知识与知识产品的分水岭,但却不是知识产品与实物商品的经纬线。界定知识产品的工具与尺度是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将知识产品从人类由始以来创造的知识“长链” 中截取出来加以经济学研究,是因为在知识的浩淼海洋中只有知识产品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资源,存在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等经济问题,存在这种稀缺经济学资源如何效率配置的问题。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产权制度安排不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上的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品也会从始至终沦为人人均可零成本消费的非争夺性、非排斥性的非经济物品。因此,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产权制度安排为何要赋予知识产品以知识产权呢?

  知识产品特殊的经济学属性是:一方面,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非争夺性”。一种专利技术产品,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给多人同时共享,而这种共同消费丝毫不降低此技术产品的消费效用,而且专利权人理论上可以许可给无数人消费其专利技术产品,其专利技术产品边际成本为零。另一方面,知识产品具有特殊的消费“排斥性”,即自然人学习性消费的天然非排斥性和经济人生产消费的可控非排斥性。知识的学习性消费是自然人的天赋本能,是自然人大脑对他人生产的知识产品的理解、消化、掌握、储存的一种思维,称之为大脑思维的反刍。可见,知识产品的学习消费是人脑的一种精神活动,因此知识产品生产者除了封锁知识外,别无它法禁止他人学习性消费。而知识一旦脑外物化表达即生产出知识产品,此后生产者就再也无法控制知识产品的学习消费,而且这种学习消费无须支付任何成本。经济人的生产性消费,是经济人在知悉、掌握他人知识产品中的知识后,经营性地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进行一般实物商品生产,或复制传播他人知识产品等。这种经济人的生产性消费,从知识产品的自然属性上是无法控制的,就如同自然人学习消费一样,除非生产者对其知识产品进行保密,如技术知识产品中的now—how就是如此。因此,知识产品的生产性消费也具有一定程度性的非排斥性,但知识产品生产性消费的非排斥性可以通过后天的产权制度安排加以控制,即政府通过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以垄断性产权使其控制其知识产品消费的非排斥性。知识产品特殊的“非争夺性”和“非排斥性”表明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知识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知识产品必然产生正外部经济效应:在没有相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知识产品的消费会使无数知识产品消费者从中受益,而知识产品生产者却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报酬。

  外部经济效应原理告诉我们,知识产品正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会使得知识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家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配置效率不优,最终导致知识生产和消费的严重不足。庇古认为,抑制外部经济效应的有效措施是政府对公共产品生产者给予补贴以鼓励生产和消费,如果政府的补贴将私人的边际成本或边际利益调节到社会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利益,那么公共产品的供给将达到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但对于知识产品而言,一方面政府并不具备对价值复杂的知识产品设定最佳补贴的充分信息;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种类的极其复杂又使得政府无法像教育那样对其补贴。科斯认为,抑制外部经济效应的“妙药”是根据效率原则明确产权,若产权明晰,谈判成本为零,则交易双方总能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配置。但运用科斯定理对知识产品的产权加以确认存在如下问题:

  1.单个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与无数个知识产品的消费者的谈判成本巨大,或根本无法进行谈判而失败。

  2.如果根据知识产品的公共性确定消费者对知识产品有权无偿消费,必然会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严重不足,而改善这种不足又会回到庇古开出的“药方”——补贴。

  3.如果根据知识产品的私有性赋予生产者以永久垄断性产权,则又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进步,正如阿罗(K·Arrow)认为的,知识作为公共物品其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如果将知识私有化,就会在边际消费上增加成本,从而抑制知识消费。由于任何知识产品生产都需要消费前人创造的知识,因此,知识产品永久垄断权的存在必然会从创新源泉上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造成知识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严重不足。

  如何解决上述知识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悖论呢?

  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就是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知识产品的生产成本、自然寿命、外部经济效应等因素,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以一定时间的垄断产权—— 知识产权,以换取知识产品生产者将其创造的知识向社会公开和知识产权期限届满后的对其产权的放弃。这样,在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知识产品享有知识产权期间,知识产品作为产权明确的私人产品,任何人使用均须支付报酬,通过知识产权人和知识消费者在知识产品价格上的博弈,使生产者能够补偿生产知识产品的成本并取得一定利润,以激励其再生产新的知识产品。这样就解决了知识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足问题。而知识产权一旦期限届满,知识产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一种类似空气一样没有任何产权的自由物品,这又解决了知识产品创新动力源问题,以使任何人均可使用前人创造的知识“遗产”,由此形成知识产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

知识产品的时间与空间维度

  知识产品市场的最佳资源配置导人了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导人设定了知识产品的时间外延,提出了知识产品的时间维度问题。知识产品时间维度的存在使得浩如烟海的知识分成了三大部分:尚未脑外物化表达从而属于人类精神的知识,我们称之为知识。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类大脑外化表达的知识,我们称之为“知识产品”,在知识产权法给定的时区内,知识产品享有垄断性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不仅可以独占知识产品,而且有权控制其知识产品的再生产和消费。而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时限一旦届满,其便会立即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共知识。简言之只有新知识物质表达才是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定时间届满后的知识则成为一种非经济物品。所以,享有著作权版权作品和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为“知识产品”,消费者使用它必须支付报酬,而购买版权作品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除了必须支付其知识物质表达的物质载体——书或实物成本外,更重要的是还须支付知识产品中的“知识”生产成本,而不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的物质表达。无论是书、机器、光盘,还是任何其他物质载体,消费者消费只需购买表达知识的物质载体的成本费,而无需再对知识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这时载有知识的物质表达介质在经济学上只是一般实物商品,这也就是为什么拥有知识产权的书籍和软件其市场售价比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书籍和软件要贵很多的由因所在。知识产权的时间维度使得经济学只承认“新知识”物质表达为“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定时限外的知识的物质表达则是自由的,其表达物只可能是普通实物商品,其表达的知识是非经济物品。因此,知识产品与知识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准法律制度产品,因为,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是由一国法律赋予的。在我国同样一部书,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内该书表达的知识为“知识产品”,其作者死后五十年以后则成人人可以使用的非经济物品。而决定知识是否为“知识产品”,完全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安排。知识产品之所以是一种准法律制度品而不是一种纯法律制度产品,是因为知识产品中的知识并不是立法创造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知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知识产品的种类繁多,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品的种类还有无限扩大的趋势。而不同类别的知识产品,其原始生产成本差异很大,我们不难想象出创作一首儿歌与发明一台高性能计算机的生产成本的巨大反差。正是由于诸如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巨大差异,知识产品法给予发明的专利权长达20年,而给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仅为15年。虽然各国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均是法定的,但立法给予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多长为宜实乃值得经济学研讨,这种研讨的科学成果是修改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期限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法律制度产品,不仅有时间维度,而且也存在空间维度。这就是知识产权法学上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特性。一种知识产品在甲国视为一种知识产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而在乙国却不视为一种知识产品从而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品之所以具有严格的空间维度,是由知识产品是一种准法律制度产品决定的,因为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总是由一国内国法赋予的,而一国的内国法只能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有效,因此,由内国法赋予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域外效力。

  不过,由于各国出于保护本国知识产品效用最大化原则,立法总是寻求本国知识产权在他国具有域外效力,加之知识产品生产大国和知识产权强国以拒绝提供高科技知识产品等手段施压的强力推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下半叶明显加快,一大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地区公约纷纷出台,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其中之一。由此,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日益逾出国界而向国际化扩大,从而知识产品的空间维度也相应大大扩张。

  最后还需要指出,某些特殊类别的知识产品,诸如商标商号等,其时间和空间维度的法律制度安排是特别的,商标的时间维度之特殊,在于它可以通过续展制度不断地加以延长,商号的空间维度之特殊,是因为不同商号的空间维度大小不一,但这些特别制度安排并不影响知识产品作为整体具有上述特性。

结语

  在世界各国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下,人类创造的知识从时间和空间上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内存于人类大脑尚未物化表达的知识,这种知识隶属人类精神,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二是脑外物化表达状态下具有知识产权的知识,它的经济学意义使我们将其界定为知识产品;三是知识产权届满后的人类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非经济物品,这种知识经济学不研究。知识产品是人类创造性思维劳动创造的知识的脑外物质表达,但又绝不是表达知识的纯粹物质介质。知识产品是一种准法律制度产品,它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维度,经济学视野中的知识产品总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维度中的“新”知识的物质表达。知识产品的上述特殊属性使得经济学上的知识产品的内涵和外延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大为缩小,而缩小后的知识产品具有许多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经济规律和特性,而这些与普通商品相差悬殊的经济学特性急需创建一门专门研究知识产品的学科—— 知识产品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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