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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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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目录

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1]

  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2]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可以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例如,目前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积极地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ly)做准备。

  (三)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技术贸易,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相关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交易。

  在传统的货物易货交易等有形贸易的基础上,发展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如安全、卫生、食品等标准。

  1. 知识产权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版权许可,电影书籍、计算机软件,品牌商品等,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药品化工产业从仿制走向自主开发,企业增加支付专利费。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2]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大部分企业的还是比较淡薄,没有引起各个企业的重视。中国不少企业还不懂得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企业员工的变动,一些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内容就是商业秘密保护,加上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许多企业和个人,对这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还不够深刻。

  (二)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确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1.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另外,缺少有关管理部门的保护,使国内企业在遇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不懂也不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进而延误了最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机。

  2.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四)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确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大概占到40%左右,而所占比例最少的是发明创造方面的专利,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下表给出了近几年来中国专利结构同国外的比较。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3]

  (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修订和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必须符合国情,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切实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美国和韩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美、韩通过适时制定和修订法律,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发展。如美国制定了《技术创新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综合贸易竞争法》以及修订《关税法》的337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等,韩国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产业发展法》等,促进本国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提高本国产业技术竞争力,保护其国际市场。我们要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适时修订和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是成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基础。随着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成为企业的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意识理应成为人们必备的素养。可以想象,若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没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也就无从谈起。在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方面,日本的经验就比较可行。日本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实施,加大了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改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制,推进法学专业的大学和研究生院的知识产权教育。我们应在全世界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引导人们转变观念,在全社会切实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在高等院校中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在各行业各领域比如中医药行业、汽车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和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里造就一支懂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创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从战略高度上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部署,并加强对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研究,及时掌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掌握竞争态势,切实担负起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导作用。政府应通过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来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帮助和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使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

  (四)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还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且多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这势必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我们应当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促进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对企业重要的技术创新政府应给予财力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建立行业联合,形成行业优势;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联合,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

  (五)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提升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

  技术创新的目的简言之就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提升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实现产业化,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取利益。我国目前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还比较低,据资料显示,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科研成果为数更少。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制定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

参考文献

  1. 耿丽辉.浅谈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2. 2.0 2.1 励萧宇.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3. 米诗.试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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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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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67.* 在 2015年8月10日 16:11 发表

中国法律只自保护有钱、有实力、有背景企业和个人!根据是:因起诉无锡松下公司冰箱制冷剂侵犯本人发明专利<天然气制冷剂为制冷剂的方法》即(碳氢制冷剂R600a),因未答应松下公司方提出调解协议:1、日方可以给付侯君十万元人民币(但该款项不能说明原因),必须书面承认日本松下发明在先。2、此后,所有在华日资制冷企业都可无偿使用该项发明专利。3、保证从此以后,再也不能以此该项专利诉讼所有在华日资制冷企业。这是真正丧权辱国协议,最终被知识产局联手松下公司以是“公知技术”为由该发明专利无效!中国人悲哀!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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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36.* 在 2020年9月21日 19:43 发表

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以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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