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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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法(Audit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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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方法[1]
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關於審計方法概念的表達,歸納起來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狹義的審計方法,即認為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審計證據而採取的一切技術手段;另一種是廣義的審計方法,即認為審計方法不應只是用來收集審計證據的技術,而應將整個審計過程中所運用的各種方式、方法、手段、技術都包括在審計方法的範疇之內。
隨著審計實踐的豐富與審計理論的發展,審計方法也經歷了由簡單到複雜、由低級到高級、由個別到群體的漫長的歷史演變,逐漸形成有系統的方法體系。從系統論的觀點看,審計方法體系,是指為了完成審計任務,實現審計目標,由一組相互關聯的審計方法共同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對於這個整體,有人認為它只包括能搜集審計證據的各種技術,也有人認為它包括整個審計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方法。我們認為後一種看法是正確的,因為要想完成審計任務,實現審計目標,僅僅依靠搜集審計證據是不夠的,還要運用規劃的方法以科學地確定目標,組織證實目標;還要運用記錄、評價、報告的方法來反映、衡量反饋目標被證實的過程與結果;同時還要運用各種管理手段控制審計過程、審計效率和質量,否則就很難取得滿意的效果。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行,社會對審計的需求增加,人們對審計的要求提高,廣大審計工作者不得不認真總結經驗、尋求科學的方法,努力提高審計質量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通過不斷的借鑒、吸收與創新,審計方法走出了自己的一條發展道路。
審計方法的變革[1]
(一)從單項詳查到系統抽查
審計方法從單項詳查演變到系統抽查,反映出審計指導思想的變化,經歷了詳細檢查、一般抽查、依賴控制測試等三個階段。
最初的審計,主要採用精細的手段,對被審計資料進行逐項的審查,藉以揭露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誤和弊端。由於早期審計目標單一,任務不重,經驗不足,進行詳細的資料與資料核對、資料與事實核對,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但隨著審計範圍的擴大,任務的增加,這種低效率的審計,已無法滿足廣大客戶對審計的要求。審計組織與審計人員必須尋求新的審計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緩解供需矛盾;加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審計經驗的積累,抽樣審計便應運而生。最初的抽查方法,只是當作減少審計工作量的一種權宜之計,隨著抽樣經驗的豐富,人們創造了判斷抽樣的方法。審計人員憑自己的經驗,通過觀察與判斷,在大量的資料中只抽取有問題或者有可能產生問題危險的資料進行詳查,對其他資料只做一般查閱,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審計的盲目性,有利於查明主要問題,另一方面又節約了審計時間,有利於提高審計效率與拓寬審計的範圍。隨著現代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與現代科學技術在管理中的普遍應用,為了避免判斷抽樣所造成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又採用隨機抽樣方法,通過科學計算抽取樣本和預測,控制抽樣風險。運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原理進行隨機抽樣,從理論上講十分科學,但卻避免不了被抽中的樣本出現偏倚,或者被抽中的樣本都出現問題,或者有問題樣本未被抽中等問題,這樣樣本的性質很難反映出總體的性質,而失去代表性。
人們在長期的單項詳查與一般抽查的過程中,當發現許多錯誤重覆出現時,就思索到是不是管理系統與管理制度上出現了問題;如果是整個控制系統有問題,理應從制度、系統查起,必要時,可建議改變制度及系統的控制。於是,審計就從單項詳查與一般抽查,發展到在經營管理、決策、制度等方面進行比較全面的檢查,從而產生了全面審計的指導思想。到了20世紀,西方審計界普遍認為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是決定抽樣技術是否成功的先決條件。原有的審計模式被改變為:首先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與符合性測試;在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內容進行實質性的測試。在審計報告與結論中,應寫進存在的錯誤、造成錯誤的原因、糾正錯誤的措施和建議等內容,以促進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在依賴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基礎上,現在又出現了一種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模式。該種審計模式要求審計人員重視對企業環境和企業經營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並以此為出發點,制定審計戰略,制定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以達到審計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風險導向審計是迎合高風險社會的產物,是現代審計方法的最新發展。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對制度導向審計的發展,代表了現代審計方法發展的最高趨勢。它強調審計戰略,要求制定適合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計劃,要求不僅應檢查與會計制度有關的因素,而且應檢查被審計單位內外的各種環境因素,不僅應進行與會計事項有關的個別風險分析,而且應進行涉及各種環境因素的綜合風險分析。再者,與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強調內部控制制度與審計測試之間的關係不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要求從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和分析性檢查這一更廣範圍的角度,來考慮審計測試。
(二)從單一聽審技術到綜合檢查技術
審計在技術方法發展過程中,還經歷了聽審報告、會計檢查和綜合檢查三個階段。始於我國西周的“上計”制度和西方早期的議會“聽”審制度,均由具有豐富經驗的審計人(聽證人)在一定形式的會議上聽取彙報,並通過辯論,澄清問題,做出裁決。這種聽審技術,是早期審計的惟一的技術,實質上是針對審查報告而採用的技術。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活動日趨複雜,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工作也越來越繁雜,雖然在會計工作中運用了複式記賬的方法,但在大量的會計資料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差錯和舞弊,為了減少差錯需要對會計工作進行檢查,這就產生了覆核、查對、審閱、分析等多種會計檢查技術。當獨立的審計人員介人了對會計資料的審查,自然會使會計檢查的各種方法技術進入審計工作領域,這就使審計方法進入了第二個階段。由於現代的審計活動依然以審查會計資料及會計工作為主,因此查賬技術一直是審計的主要技術。
隨著社會經濟管理活動的發展和加強,審計工作逐漸超出了原有的財務會計範圍,介入了業務管理活動的範疇。審計人員不僅要檢查和糾正財務會計工作中的差錯和舞弊,而且要檢查和糾正經營管理中的差錯和舞弊,並促進管‘理效率與管理效益的提高。顯然這時的審計人員僅憑查賬技術已不能滿足經營管理審計的需要,必須借鑒和吸收現代經營管理技術來武裝自己,綜合運用查賬技術與管理技術,把經濟活動分析方法、工程分析方法、數學分析等與原來的查賬技術融合在一起,以適應審計範圍擴大的需要,這就促使了審計技術方法發展到第三階段。
(三)從手工審計手段到電腦技術審計手段
審計操作手段現在正由手工製作向電腦操作方面發展。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電子電腦在信息處理系統中得到了普遍應用,無論是會計信息還是其他各種管理信息,其處理和存貯方法都起了根本的變化,如仍以手工進行審計,顯然是無能為力,電子電腦將會作為執行審計職能的一種工具。即通過運用專用或通用的審計軟體來檢查有關信息資料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通過電腦收集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提供審計結論與決定依據。這樣不僅有利於減輕審計人員的負擔,提高審計效率,同時也可以減少人為的差錯,促進審計的質量。
由上可見,審計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審計事業的發展,由簡單到複雜、從低級到高級、由單一到系統,不斷進步,不斷完善,最終形成科學的體系,有人認為審計方法可分為一般方法和個別方法,或分為第一位審計技術和第二位審計技術;有人認為審計方法可以分為基本方法和技術方法;還有人認為審計方法包括審計態度和方法性程式。目前我國大多數審計工作者認為這點說不清,審計方法沒有會計方法那樣有完整的體系。誰都知道會計方法包括核算、分析、檢查三個部分,核算方法包括設置賬戶、複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報賬方法,但很難說清審計方法由哪幾部分組成,以及各個部分的具體內容。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有其內在動因。概括講,這就是基於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約關係。審計人員要在審計效率、質量、風險、責任之間不斷進行權衡,選擇既能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能規避審計風險與責任,進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的審計方法,從而實現審計目標。正是這種綜合影響,才促動了審計方法不斷從簡單向科學、從隨意向規範、從單一向系統等方向發展和演進。
(一)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進的基本動因。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龐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已不能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由簡單向科學、由單一向系統等發展與演進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範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擔當社會所賦予審計的歷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就成為促進審計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範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逐漸演進體現出審計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變化、選擇與轉移的動態過程。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為新的相對質量觀所替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即依據一定的參照物來決定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確來作為判定審計質量高低的標準。審計人員為了以較少的資源耗費取得較好的審計結果,就不能實施全面細緻的審查,而應代之以抽樣審計;不能實施順查法,而應運用逆查法;不應遵循賬項導向審計思路,而應按照系統導向審計以至風險導向審計思路等。於是,審計方法便不斷演進與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的改善對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形成負面影響。兩方面影響需要求得一種最佳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又反過來進一步促動審計方法的演進和發展。
(二)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形成的致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體因素主要是審計主體不當或過失行為,客體因素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決策失誤和造假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因素等。審計風險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著,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等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逐步增加和複雜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規避的。審計人員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審計結論、表述的審計意見有較大的把握。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然通過不斷演進而逐步科學與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從賬項導向審計和系統導向審計演變而來的現代審計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戰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是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其行為主體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托者及其他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這是狹義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則是審計者、審計委托者、被審計者及有聯繫的各方在審計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責任關係,也就是說,承擔審計責任的不單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還包括審計委托者、被審計者以及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上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聯繫。審計責任決定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從普遍意義上講,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對其審計活動中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無形的、持續的、發揮著規範審計行為的積極作用;但是,就某一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落實,需要以審計活動中發生質量與責任糾紛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失誤或舞弊行為為事實依據,且要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對於審計責任則有一個規避問題,即對於具體審計質量糾紛,若有責任需要也必須承擔,但若沒有責任則不應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就通過逐步演進以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與效率和質量的關係一樣,風險與責任之間也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密切關係,二者通過這種關係求得一種動態平衡,並形成促使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一種動因。
(三)基於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對於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基礎問題,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的需要和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的觀點。後來,很多學者從委托受托責任關係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產生於維繫或解除委托受托責任關係的需要。我們認為,兩權分離後便形成了委托受托責任關係,出現了所有權監督和經管權監督,在維繫或解除委托受托責任關係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產生和發展於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兩權分離後,所有者將財產交托給經營者經營,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和經營好其財產,使其財產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則委托或委派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所接受委托的經濟監督任務,則採取相應的審計程式與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簡單、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為容易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單一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複雜、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難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系統和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資料及其經濟活動是逐步複雜化的,這樣,審計方法就不斷向系統化和規範化演進。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進體現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三個方面是互為一體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因,當審計方法演進的初期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個因素,當演進到一定階段或層面,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就逐漸顯現出其必要性了,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構成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審計目標、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的前提條件;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又反過來影響著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變化方向與程度。
審計方法體系[1]
審計工作不是毫無規律可言,審計方法有自己的體系,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規劃方法
審計規劃方法,是指對全部審計活動或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合理組織和安排時所採用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確定審計目標,合理分配各種審計資源,以保證審計工作經濟而有效地進行。其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制定方法、程式確定方法、方案設計方法等。計劃制定方法,涉及如何設計審計總體目標以及對審計活動長、短期安排;程式確定方法,主要指對一般審計步驟的設計問題,包括對審計準備、實施與結束工作的具體安排;方案設計方法,涉及對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審計的要點、審計順序、審計時間、人員分工等部署問題。
(二)審計實施方法
審計實施方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進行具體審計時所採用的各種程式、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證實審計目標,搜集充分有效的證據,以保證審計結論和決定有可靠的依據。審計實施方法是審計最基本的方法,既包括了一定的程式,又包括了各種技術手段,主要內容包括審核稽查方法、審計記錄方法、審計評價方法和審計報告方法。
審核稽查方法,是指搜集審計證據時所採取的各種方式和技術。其主要目的在於查明事項真象,證實被審計問題。它又可以分為系統檢查法和審計技術兩大類。系統檢查法是根據系統的觀點,以確定對被審計資料或被審計活動進行審查的順序和審查的範圍。如包括順查、逆查、直查等順序檢查法和詳查、抽查、重記等範圍檢查法。如果把系統檢查法理解為是確定搜集審計證據的順序和範圍,那麼審計技術方法就是為了搜集審計證據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審計技術又可以根據審計工具和其適用的信息系統分為手工審計技術和電腦審計技術。手工審計技術,也稱一般審計技術,系指採用手工審計或適用於手工操作信息系統的各種技術;根據其適用範圍的大小,又可以分為基本審計技術和輔助審計技術。基本審計技術系指用來搜集直接審計證據的技術,如審閱、核對、盤存等技術;輔助審計技術是用來搜集審計線索或間接證據的技術,如詢問、分析、推理等技術。電腦審計技術,有的稱特種審計技術,主要是指採用電腦審計或適用於電算化信息系統的各種審脹術,如模擬數據、重新處理和程式檢查等技術。
審計記錄方法,是指對審計記錄文件的設計、填制與審閱的各種方法。審計記錄,有益於全面而系統地反映審計的過程和結果,為形成審計的結論和決定提供充分依據,為編寫審計報告提供完整的資料,同時也有利於確定審計人員審計行為的恰當性和應負的責任範圍。審計記錄文件,有審計人員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之分。
審計評價方法,是指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照審計標準以判定是非良萎的方法。通過審計評價,可以確定被審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和可信,以及確定被審計經濟業務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審計評價方法根據其適用範圍的大小可分為一般評價方法和特定評價方法:一般評價方法是指適用於對各種被審計項目進行評價的程式和技術;特定評價方法是指只適用於對某些具體對象的評價要點與要求。
審計報告方法,是指對審計報告進行設計、編寫與審定的方法。審計報告方法,有益於對每次審計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而有重點的反映,以便於審計委托單位或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做出正確的結論和處理決定,還便於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瞭解審計結果以及明確各自的責任範圍。
(三)審計管理方法
審計管理方法,是指對審計主體活動及審計過程進行控制和調節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保證各種審計資源得到有效的使用。由於審計範圍可變性大,其管理內容、手段多種多樣,最主要的有審計主體、審計質量和審計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審計主體管理方法,主要是指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管理方法,如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崗位責任、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方法。審計質量管理方法,主要是指質量標準制定、質量控制與考核等管理方法,如質量目標管理、審計過程監控等,其目的在於制約影響質量的各種消極因素,以力求提高審計質量、避免或減少審計風險。審計信息管理方法,是指對審計信息收集、處理、存貯與應用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如信息管理的一般方法、審計統計方法、審計檔案管理方法等,其目的在於保證審計信息資源得到有效的開發和使用,以利於溝通審計情況,更好地發揮審計在巨集觀管理方面的作用。
我國審計準則規定,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詳查、內控測評、抽樣審計、計算、分析性覆核、詢證、監盤以及電腦輔助審計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資料,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方法的選用[1]
正確地選用審計方法則是保證有效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實現審計目標的重要條件。要做到選用正確,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註意相關的問題。
(一)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1.依據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如審閱法、覆核法、核對法、函證法等;進行經濟效益審計時,則既要運用財務審計的一般方法,又要運用多種分析方法及現代管理方法,如經濟活動分析、技術經濟分析、決策分析和數學分析等。但就每個具體的審計項目而言,則應具體分析以後才能決定選用何種方法。
2.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被審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不同證據要用不同方法才能獲得。如實物證據的獲得必須運用盤點法,第三方的外來證據要運用函證法或詢問法等。
4.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學科的專門知識,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銳的觀察力和職業判斷能力。但是,審計職業人員同其他事業人員相比,也並無“先見之明”,要真正讓每個職業審計人員都成為“通才”,是很難做到的。因此,為充分利用每個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又能保證收集到所需的合理證據,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考慮審計人員的素質,即看看該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否與運用該方法時所需具備的能力相適應。
5.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報送審計,則一般就不需要運用盤存法去核實資產(特例除外);而進行就地審計時,則盤存法核實資產的實有數,常常是必須經過的步驟。如在進行全面審計時,則一般可以採用逆查法和抽查法;若進行專題審計,則一般要用詳查法、順查法等。如要真正徹底查清問題,則需要很多方法配合使用。因此,在選用審計方法時,應該考慮審計的方式。
6.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辦理的審計手續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辦理的審計手續也要求越精密,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如若要保證審計結論100%可靠,則必須進行詳查,其結果也就必然要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如果保證程度是90%,那麼就可以採用抽樣審查。
審計成本也決定了審計方法的選用。審計人員既要考慮成本的限度,同時又要考慮由於降低成本而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通過綜合比較後,再決定應選用的審計方法。
(二)選用方法時應註意的問題
1.應相互聯繫地看問題,有系統觀點
一般而言,對某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並非運用某一種方法就能解決問題,往往需要運用多種方法。因而在審計時應結合其他審計項目綜合考慮,將順查法與逆查法、詳查與抽查、查賬與調查、分析推理與核實等方法結合運用,以徹底查清所有問題。
2.要善於抓住本質
運用某些審計方法,有時看到的往往只是些錶面的現象。審計人員要善於通過這些現象,揭示其本質所在,然後有針對性地選用審計方法。如在財務決算審計時,重要內容之一是要檢查盈利情況,若從利潤表看,也許反映的利潤額是相當可觀的,甚至遠遠超過了計劃數或承包數,但僅憑這個就做出該單位的經營情況很好、盈利水平高的結論,可能還過早。只有核實利潤額確實是真實時,才能做出上述結論。這時就應相應檢查收入的真實性和成本的正確性,這就需要運用分析法、審閱法、核對法,必要時可能還要運用函證法、盤存法等。
3.要堅持密切聯繫群眾
由於廣大職工對被審單位的情況相當熟悉,因此,他們也很有發言權。審計人員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極短的時間內熟悉企業的所有情況往往困難較大。若能依靠群眾,則在審計方法的選用上要少走很多彎路。
審計的具體方法,主要是收集審計證據,大體可以分為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此外還包括審計調查方法。
(一) 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
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技術,可分為核對法、審閱法、復演算法、比較法、分析法;按審查資料的順序分為逆查法和順查法;按審查資料的範圍,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
1.核對法
核對法是將會計記錄及其相關資料中兩處以上的同一數值或相關數據相互對照,用以驗明內容是否一致,計算是否正確的審計方法,其目的是查明證、賬、表之間是否相符,證實被審單位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的真實、正確、合法。一般要在下列資料間核對:
a.一是原始憑證與有關原始憑證,原始憑證與彙總原始憑證,記帳憑證與彙總記帳憑證(或科目彙總表)。核對內容是所附或有關的原始憑證數量是否齊全,日期、業務、內容、金額同記帳憑證上的會計科目及金額是否相符,原始憑證之間、記帳憑證同彙總記帳憑證之間內容上是否一致。
b.二是憑證與帳簿。核對憑證的日期、會計科目、明細科目、金額同帳簿記錄內容是否一致;彙總記帳憑證(或科目彙總表)與記入總帳的帳戶、金額、方向是否相符。
c.三是明細帳同總分類帳。主要核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是否相符。
d.四是帳簿與報表。以總帳或明細帳的期末餘額或本期發生額為依據,核對帳戶記錄同有關報表項目是否相符。
e.五是報表與報表。核對報表是否按制度規定要求編製,報表之間的相應關係是否正確。
核對中如發現錯誤或疑點,應及時查明原因。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採用核對法作為證據的資料必須真實正確,否則核對是毫無意義的。當缺乏依據時,相互核對的數據應至少有兩個不同來源,並使其核對相符。
2.審閱法
審閱法是對憑證、帳簿和報表,以及經營決策、計劃、預算、合同等文件和資料的內容詳細閱讀和審查,以檢查經濟業務是否合法規,經濟資料是否真實正確,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審閱法主要是查證證、帳、表等會計資料。
a.一是審閱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既要從形式和技術上審查,也要從內容上審查。前者主要是審查憑證是否完整正確,如日期、摘要、金額、大小寫、簽章等應填寫是否齊全,有無塗改;後者主要是審查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手續,有無違反財經紀律、財會制度規定,甚至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事實等。
b.二是審閱經濟資料的記錄是否符合有關原理和原則。如會計帳簿中科目使用是否正確、帳戶對應關係是否正常合理;會計報表是否按制度的規定編製,報表應有的關係是否正確等。
c.三是審閱經濟資料的記錄有無異常情況。如帳簿中是否有塗改、刮擦、挖補、偽造以及不符合規定的書寫和更動;報表各項目有無異常的增減變化現象。
3.復演算法
復演算法就是對憑證、帳簿和報表以及預算、計劃、分析等書面資料重新覆核、驗算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是包含在核對法之中的。覆核驗算的主要方面有:一是原始憑證中單價乘數量的積數,小計、合計等,二是記帳憑證中的明細金額合計,三是帳簿中每頁各欄金額的小計、合計、餘額,四是報表中有關項目的小計、合計、總計及其它計算,五是預算、計劃、分析中的有關數據。
復演算法一般與審閱法結合運用,這樣可提高審計的保險繫數。
4.比較法
比較法就是通過相同被審項目的的實際與計劃、本期與前期、本企業與同類企業的數額進行對比分析,檢查有無異常情況和可疑問題,以便跟蹤追查提供線索,取得審計證據。如以本期的有關項目相比(如利潤未同產品銷售收入同步增長),以被審項目同其它單位的相同項目相比(如把流動資金周轉水平同先進企業比),都可以說明情況,發現問題。
比較法又可分為絕對數比較法和相對數比較法,兩者目的只存一個,就是為了更好地進行審計和核對。
5.分析法
分析法就是通過分解被審項目的內容,以揭示其本質和瞭解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係。它包括:
a.比率分析法。就是通過對相關項目之間的比率關係,如資金周轉率、資金利潤率、銷售成本率等進行對比分析,從中發現情況,或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經濟、合理。
b.帳戶分析法。就是根據帳戶對應關係的原理,對某些帳戶借貸方發生額及其對應帳戶進行對照分析,從中找出異常情況。例如將“產品銷售”、“銀行存款”和“應收銷貨款”結合起來進行分析,一方面可以審核有無差錯,另一方面可以深入瞭解產品銷售情況和應收帳款的情況,如有異常現象則應進一步採用其他方法進行審計。
c.趨勢分析法。即分析某項經濟指標在若幹時期的發展趨勢的方法。運用此法,分三個步驟:首先,確定所要分析的經濟指標(如捐益、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產成品等),其次,確定基期數,最後將該指標各年度的數額除以基期數,求出年度對基期的趨勢比率。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觀察某項指標不同時期的變動情況和發展趨勢,如發現變動過大或過小等異常情況,則需進一步深入審查。
此外,還有對有關帳戶按期限長短進行歸類分析,藉以進一步重點追查的期齡分析法;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之間的平衡關係、勾稽關係進行對照分析的平衡分析法;分析計算各個因素變動對有關經濟指標的影響程度的因素分析法。按運用方法的時間和目的的不同,分析還有事前分析、事中分析和事後分析之分。
上述分析方法運用於審計主要是經濟益審計、管理審計類,當然,它也用於財務管理和其它經營管理方面,如財務分析、技術分析、統計分析和經濟活動分析,而且它本身就這些分析的主要方法。
6.逆查法
就是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從終點查到起點的審計方法。在財務收支審計中,它就是按照會計核算程式的相反次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後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和憑證。
這種方法的主要優點是從大處著手,審計面較寬,審查的重點和目的比較明確易於查清主要問題,審計功效較高;不足之處是著重審查分析報表,並據以重點逆查帳目,可能遺漏或疏忽某些更重要的問題,難以揭露錯弊。而且逆查法難度較大,因此,對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要求較高。
7.順查法
就是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依次從起點查到終點的審計方法。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就按照會計核算程式的先後順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憑證、帳簿和報表。
具體作法是:首先審查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然後進一步結合憑證查帳簿,最後根據帳簿審閱會計報表。
這種方法的主要優點是簡便易行,由於它按記帳程式逐一地、仔細地核對,審計內容詳細,一般說來帳務上的錯誤和弊端可以毫無遺漏,審計結果較為可靠。缺點是事無大小都同等對待,往往把握不住重點和主次方向,且著重對證帳表的機械核對,費時費力,可能因小失大,因此一般適用於對規模較小,業務不多的單位審計時採用。
逆查法和順查法各有側重,各有利弊,為發揮審計較實用,實際中常將兩種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即採用逆查法時,對於需要瞭解的部分,不防局部兼用順查法詳細查核;採用順查法時,對於重要事項也可兼用逆查法,以免遺漏。
8.詳查法
就是對被審單位被審期內的全部證帳表或某一重要(或可疑)項目所包括的全部帳項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早期的財務審計、通常採用這種方法。
9.抽查法
指從被審單位被審計對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藉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其基本特點是:根據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和審計目的,經過判斷,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對重要的項目作為樣本,或者從被審查資料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然後根據樣本的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的正確性,或推斷其餘未抽部分有無錯弊。這種方法的關鍵在於抽取樣本,故又稱為抽樣審計法。現代審計多用此法。
抽查法可分為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三種。
(1)任意抽樣法。這種方法是審計人員在總體中任意抽取一部分進行審計,抽查的出發點純粹是為了減少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選取哪些內容,什麼經濟資料和經濟活動,選取多少內容、多少樣本等都無一定規律和依據,審計人員心中無數。因此,它所取得的審計證據,風險較大,有時帶有極大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2) 判斷抽查法。又稱重點抽查法,它是根據審計目的、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完備程度和所需要的證據,由審計人員根據經驗,有選擇有重點地對審計總體中一部分內容進行審計,據以對總體作出推斷。這種方法重點突出,針對性強,但所得的抽查結果是否有效,不好判定。此項抽查法和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密不可分的。
顯然,上述兩種方法主觀色彩太濃,客觀性較差,不能正確反映審計工作的效果。
(3)統計抽樣法。又稱數數理抽查法,它是指審計人員運用概率論的原理,按隨機原則在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量內容作為樣本進行審計,再根據樣本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統計抽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①依靠概率論的原理進行抽查,不依賴審計人員的經驗和判斷能力,樣本規模由審計總體的數量因素決定;②樣本不是人為的重點選擇,而是根據隨機原則,保證了被審項目總體各部分被選擇抽樣的機會均等;③根據隨機抽取的樣本得出的結果來推斷總體的特征,較為科學合理。統計抽樣的具體運用有兩種,一是用符合性測試,用來估計總體特征的發生率,二是用於實質性測試,用來估計總體數額的差異值,前者稱屬性抽樣,後者稱變數抽樣。
抽查法審查重點明確,如果選對目標,省時省力,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目標和對象選擇不當或缺乏代表性,往往不能發現問題,甚至前功盡棄。在財務收支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中,抽查法往往不及詳查法,因此它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實際中常將其與其他方法配合運用。
(二) 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除了收集書面資料方面的信息,審計工作還必須取得實物存在方面的資料,即證明落實客觀事物的形態、性質、存在地點、數量、價值等,以審核是否帳目相符,有無錯誤和弊端。這類方法主要有盤點法、調節法和鑒定法。
1.盤點法
指審計人員通過對各項財產物資的實地盤存,檢查實物的數量、品種、規格、金額等實際情況,藉以確證經濟資料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正確,經濟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的審計方法。
盤點法分為直接盤點法和監督盤點法兩種。直接盤點法是由審計人員親自到場盤點,以證實書面資料同有關的財產物資是否相符,這種方法一般對貴重財產,如稀有金屬、珍寶、貴重文物和現金等盤點才採用,其它情況下由被審單位自己盤點,同單位領導和主管人員以及審計人員簽章即可。監督盤點法是審計人員親臨現場觀察檢查,由被審單位自行組織盤存,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進行抽查、復點,保證盤存的質量。這種方法一般用於數量較大的實物,如廠房、機器設備、材料、商品等。
2.調節法
如果現成的數據和需要證實的數據在錶面不一致時,為了證實數據的真實性,就要運用調節法。調節法就是從一定出發點上的數據著手,對已發生的正常業務而出現的數據進行必要的增減調查的一種方法。例如,通常運用調節法編製銀行存款節表,以便根據銀行對帳單的餘額來驗證銀行存款帳戶的餘額是否正確。此外,調節法還可用於編製有關財產物資的調節表,以驗證有關財產物資結帳日帳面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其基本方法是:當盤點與書面資料結存日期不同時,先進行實物盤點,然後即可審查帳實是否一致。
3.鑒定法
鑒定法是指需邀請有關專業人員運用專門技術對書面資料、實物和經濟活動進行確定和識別的方法。如對實物性能、質量、價值、書面資料的真偽以及經濟活動的合理性、有效性等的鑒定,就超出了一般審計人員的能力,而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律師等提供鑒定結論,並作出獨立的審計證據。因此,為了更好地工作,審計部門應當在法律部門產技術部門的配合下,才能有所提高。
(三) 審計調查方法
審計調查是審計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實施過程除了審查書面資料和證實客觀事物外,還需要對經濟活動及其活動資料以內或以外的某些客觀事實進行內查外調,以判斷真相,或查找新的線索,或取得審計證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深入實際進行審計調查。審計調查方法包括觀察法、查詢法、函證法、專題調查法。
1.觀察法
是審計人員親臨觀場進行實地觀察檢查,藉以查明事實真相,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審計人員進入被審單位後,深入到車間、科室、工地、倉庫等地,對於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進行、財產物資的保管和利用、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等,進行直接的觀看視察,註意其是否符合審計標準和書面資料的記載,從中發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藉以收集書面資料以外的證據。充分收集證據,是搞好審計的關鍵,否則是不能發現問題的。
2.查詢法
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和問題,通過口頭詢問或質疑的方式開清事實真相並取得口頭或書面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如對可疑帳項或異常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經濟效益等的審查,都可以向有關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詢問。對一般問題,口頭或書面詢問均可。但對重要問題,則儘量採用書面詢問並取得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有時是審計成敗的最重要因素。
3.函證法
函證法實際上也是一種查詢法,它是指審計人員通過給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函,以瞭解情況取得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這種方法以多用於往來款項的查證,作為認證債權債務的必要手段,對被審單位銀行、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處和其它單位的情況,也可採用這種辦法核對認證。函證法有很強的核對性,在查證方面非常有效,是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
4.專題審計調查法
專題審計調查實際上就是專題調查,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全國、某一地區、某個行業範圍內某些專題組織力量進行審計調查,它是審計發揮促進微觀管理,加強巨集觀調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決策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加強巨集觀調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決策科學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加強巨集觀調控已慢政府管理經濟的必要杠桿,因此,作為國民經濟重要一環的審計調查將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來進行。如近兩年的電力行業審計調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落實情況的審計調查,都為政府、部門加強巨集觀管理提供了準確可靠的信息。
除上述審計方法外,針對特定審計種類,還有一些專門方法,如評審內部控制制度採用的調查表法和流和圖法,電算化審計採用的繞過電算機審計和通過電算機審計的方法等。
審計方法作為一各技術方法體系,其內容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科學的深化而不斷更新。事實上,在從傳統審計進入現代審計的發展過程中,審計方法已經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一是從面向數據發展到面向制度和麵向數據並舉,二是從單純的財政財務審計發展到財政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並舉,三是從單純的手錄數據處理系統審計發展到手錄數據處理系統審計與電子數據處理系統審計並舉。審計的技術也還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中。隨著時代的前進,審計工作也在日趨複雜化、系統化和先進化。一些固有的傳統的審計方法也許要被淘汰出局,當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實際工作中各種方法的使用不是孤立的,單一的,通常一項審計內容要運用多種審計方法,相互補充,相互促進,以求儘快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種方法的“綜合利用”是值得大力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