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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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模式(Auditing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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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模式又稱審計方式模式、審計取證模式,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審計目標所採取的審計策略、方式和方法的總稱,它規定了審計取證工作的切入點,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從何處入手、如何入手、何時入手等問題。
審計取證模式的演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賬目基礎審計階段、制度基礎審計階段和風險基礎審計階段。
一、賬目基礎審計
賬目基礎審計是指以經濟業務、會計事項和賬目記錄為基礎,直接從會計資料的審查入手收集有關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審計目標:查錯防弊。
審計方法:運用詳細審計方法,對大量的憑證、賬目、財務報表等進行逐項審查。
優點:這種取證方式可以直接取得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審計證據,審計質量較高。
缺點:在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發生巨大變化的條件下,賬目基礎審計已無法兼顧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
二、制度基礎審計
制度基礎審計是指從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入手,根據對內部控制評審的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審查範圍、數量和重點,根據檢查結果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
制度基礎審計產生的理論根據是:如果產生財務信息的各種技術和方法,以及為防止與揭示差錯或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是可以依賴的,則由這個系統所產生的結果其可信性水平也就會比較高。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審計方法:運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需要大量採用抽查方法。抽查測試中工作量的大小、樣本容量的確定以及抽樣方法的選擇等是以內部控制系統的強弱以及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為基礎的。
優點:根據內部控制的測評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和深度,這種取證模式較好地適應了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的變化,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減少了審計取證的盲目性,降低了審計風險。
缺點:
1.工作效率的改進不明顯。
2.由於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差異,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整體評價缺少統一的標準。
3.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與實質性測試所需要的檢查工作之間缺乏量化關係。
4.被審計單位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如果其管理人員由於種種原因有意不予執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難以保障。
5.不能直接解決全部審計風險問題。
三、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全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將風險控制方法融入傳統審計方法中,進而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立足於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不僅要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而且要對審計各個環節的各種風險進行評價,併在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實質性測試。
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在設計審計程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審計人員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固有風險是指假設不存在相關的內部控制,某一認定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無論該錯報單獨考慮,還是連同其他錯報構成重大錯報。
控制風險是指某項認定發生了重大錯報,無論該錯報單獨考慮,還是連同其他錯報構成重大錯報,而該錯報沒有被單位的內部控制及時預防、發現和糾正的可能性。
審計人員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呈反向關係。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當前企業審計應採用的審計模式[1]
新中國的審計事業在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迅速發展,對審計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審計模式的採用上,也應當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在企業審計的實際工作中,基本上是使用賬項基礎審計模式,或者說是採用詳查法來進行的。具體做法上 有的採用順查法,有的採用逆查法。順查法即按照記賬的順序從原始單據、記賬憑證人手進行審查;逆查法即按相反的順序從會計報表入手,主要憑工作經驗判斷,對可疑的事項重點進行審查。也有的審計人員從分類賬人手主要憑經驗對每一筆記錄進行分析判斷 對可疑的記錄進一步審查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也有的審計蛆對被審單位的內控制度進行調查,但不夠探人 工作重點仍然是對賬、證、表進行審查。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採用賬項基礎審計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審計目標所決定。我國以公有經濟為主,長期以來國家是國有企業唯一的資產所有者,由於這種對企業的單一投資結構,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並非社會公眾普遍關註的焦點。而企業有無擠占成本、截留利潤、偷漏稅金等問題恰是政府關註的重點問題。因此,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把查錯糾弊作為審計目標,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審計模式長期得不到提高,是極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首先 這樣做的結果雖然能夠查出一些甚至能夠查出許多具體問題。但是不能夠對被審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因而在審計報告中難以寫出審計評價。這種做法容易導致審計人員滿足於查出若幹具體問題,認為已經可以交差了。當前.我國不少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層出不窮. 屢雀屢犯。對此,固然有多種原因.但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長期採用這 審計模式所提出的審計報告不能從總體上對企業作出評價 僅僅是羅列幾個具體問題.而且這幾個問題很可能僅僅是“冰山一角”.使企業產生了僥幸心理,審計的威懾力也就大打折扣。這也是企事業單位違紀問題嚴重,經濟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
其次,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形勢來看,國有企業已經普遍改製,企業的投資結構已經趨向多元化,證券市場發展迅速 股民日益增加:因此,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已經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對被審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宴性作出評債,而長期採用賬項基礎審計模式.是難以適應需要的。再從政府領導對審計的要求來看,多次要求審計機關要“全面審計 突出重點 發現大案要案線索 。針對做假賬等經濟秩序混亂的問題提出這一要求的,審計工作首先應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進而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發現造假賬表.嚴重違法亂紀,造成經濟損失的案件線索,向司法部門提供,然後對有關的人和事進行查處。顯然,採用賬項基礎審計模式是遠不能達到領導要求的。同時採用賬項基礎審計模式,工作敏率低,審計成本高,對小型企業來說還是可以的,對現代大型企業的審計仍然採用這種模式是十分不適應的。
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審計不應當長期採用賬項基礎審計的模式,當前應當選擇制度基礎審計模式,並逐步向風險基礎審計模式發展。這是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企業改製需要的,是適應審計目標需要的,是適應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需要的,也是適應我國加入WTO後與國外審計事務所開展市場競爭需要的。
- ↑ 劉建華.淺談企業審計取證模式的選擇.南京審計學院.山西審計200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