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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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施方法(Audit implementat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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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實施方法[1]
審計實施方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進行具體審計時所採用的各種程式、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證實審計目標,搜集充分有效的證據,以保證審計結論和決定有可靠的依據。
審計實施方法的內容[2]
審計實施方法是審計最基本的方法,既包括了一定的程式,又包括了各種技術手段,主要內容包括審核稽查方法、審計記錄方法、審計評價方法和審計報告方法。
(1)審核稽查方法,是指收集審計證據時所採取的各種方式和技術。它又可以分為系統檢查法和審計技術兩大類。系統檢查法是根據系統的觀點,以確定對被審計資料或被審計活動進行審查的順序和審查的範圍。如包括順查、逆查、直查等順序檢查法和詳查、抽查、重製等範圍檢查法。如果把系統檢查法理解為是確定收集審計證據的順序和範圍,那麼審計技術方法就是為了收集審計證據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審計技術又可以根據審計工具和其適用的信息系統分為手工審計技術和電腦審計技術。
(2)審計記錄方法,是指對審計記錄文件的設計、填制與審閱的各種方法。審計記錄,有益於全面而系統地反映審計的過程和結果,為形成審計的結論和決定提供充分依據,為編寫審計報告提供完整的資料,同時也有利於確定審計人員審計行為的恰當性和應負的責任範圍。審計記錄文件,有審計人員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之分。
(3)審計評價方法,是指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照審計標準以判定是非良莠的方法。通過審計評價,可以確定被審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和可信,以及確定被審計經濟業務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審計評價方法根據其適用範圍的大小可分為一般評價方法和特定評價方法。一般評價方法是指適用於對各種被審計項目進行評價的程式和技術,特定評價方法是指只適用於對某些具體對象的評價要點與要求。
(4)審計報告方法,是指對審計報告進行設計、編寫與審定的方法。審計報告方法,有利於對每次審計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而有重點的反映,便於審計委托單位或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作出正確的結論和處理決定,便於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瞭解審計結果以及明確各自的責任範圍。
審計實施方法的選用[3]
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如審閱法、覆核法、核對法、函證法等;進行經濟效益審計時,則既要運用財務審計的一般方法,又要運用多種分析方法及現代管理方法,如經濟活動分析、技術經濟分析、決策分析和數學分析等。但就每個具體的審計項目而言,則應具體分析以後才能決定選用何種方法。
2.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被審計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
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不同證據要用不同方法才能獲得。如實物證據的獲得必須運用盤點法,第三方的外來證據要運用函證法或詢問法等。
4.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
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考慮審計人員的素質,即要看該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否與運用該方法時所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相適應。
5.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報送審計,則一般不需要運用盤存法去核實資產(特例除外);而進行就地審計時,則運用盤存法去核實資產的實有數,常常是必須經過的步驟。如在進行全面審計時,一般可以採用逆查法和抽查法;若進行專題審計,則一般要用詳查法、順查法等。如要真正徹底查問題,則需要很多方法配合使用。
6.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的審計手段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審計手段也要求越高,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如若要保證審計結論100%可靠,則必須進行詳查,其結果也就必然要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如果保證程度是90%,那麼就可以採用抽樣審查。
審計成本也決定了審計方法的選用。審計人員既要考慮成本的限制,同時又要考慮由於降低成本而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通過綜合比較後,再決定應選用的審計方法。
7.依據具體項目綜合運用審計方法
一般而言,對某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並非運用某一種方法就能解決,往往需要運用多種方法。因而在審計時應結合其他審計項目綜合考慮,將順查與逆查、詳查與抽查、查賬與調查、分析推理與核實等方法結合運用,以徹底查清所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