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賬項基礎審計”,指將審計工作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的具體賬目進行詳細檢查基礎上的一種審計模式。它是審計模式的一種最初模式。其審計目標旨在對被審計單位有無舞弊發表意見。這種模式下的審計,要求對賬戶餘額進行直接、全面且詳細的審查,而不考慮客戶的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計的取證方法主要限於檢查、查詢及函證、監盤及計算等。
- 忽略了審計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內在聯繫,因而難免出現過度審計或審計不足的問題。
- 使審計人員只註意局部而忘記了整體,除非審計人員具備把握重點的超常能力,否則審計質量難以得到可靠保障。
- 很難有效地規避誤報、違法舞弊、經營失敗這三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