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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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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資源入股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規定要求的社員發起設立註冊資本、營業場所、管理制度等達到監管部門規定要求,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監管部門規定要求的章程

  2、有10名以上符合規定要求的發起人

  3、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註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5、有符合條件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銀行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義務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向該社入股;

  3、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4、按照規定承擔虧損;

  5、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入股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4、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入股限制: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資金互助社股本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作用

  1、彌補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網點覆蓋率低,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改進和加強了農村金融服務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與現有農村金融機構互補市場作用,建立多層次資金融通體制,滿足農戶多層次融資需求。

  2、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實施,標志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農村信用社向商業化加速改革,農村合作金融出現真空(過去也不過是有其名無其實),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支撐,將建立起適應合作經濟發展要求的合作金融體制。

  3、有利於建立農村商業銀行資金迴流農村機制。

  如前所述,商業銀行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並且受交易額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對稱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約加大了經營成本風險。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建立在農村的熟人社區內,能有效利用信息對稱降低經營成本和風險。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將信貸資金同業拆借的形式批發給農村資金互助社,將交易成本和識別風險轉移給農戶內部市場,這樣就實現了商業銀行面向農村市場規模經營問題,實現商業銀行經營利潤,保持可持續發展

  4、有利於優化銀行體系結構,降低系統性風險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國內銀行業的大多數金融資源和業務。並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需求與供給具有很強的同質性,系統性風險極易爆發。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適當發展將會有利於改善銀行體繫結構,有助於在完善銀行組織體系的基礎上分散系統性風險。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分流過度集中於大、中型銀行機構的社會資金,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社區資金市場,可以較好地分散來自經濟金融層面的衝擊,進而規避系統性金融風險

  5、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間非法金融的蔓延和發展。

  據當地人民銀行監測,2006年農村民間借貸年率最高達到30%,遠遠高於國家法定利率民間融資之所以有較大盈利空間,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村資金融通不暢,很大一部分農民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培育和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將民間融資納入國家正規的金融渠道之內,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提供一個比較現實的通道,提高民間的規範化、組織化和機構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農村民間借貸失去需求的空間。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模式

  一、不能走農村信用合作社之路。

  中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源於上世紀20年代,目的也是以合作互助的形式幫助幫助當地農民發展生產,解決生活困難,到了1956年,全國共成立了10.3萬個信用合作社,入社農戶達到9000多萬戶,對合作化運動的開展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到了1958年以後,農村信用合作社變成了生產信用分部、70年代以後又將農村信用合作社交給了國家銀行管理,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由民辦改為官辦,到了2003年開始的大範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更是將其引向商業化經營,完全脫離了資金互助的初衷。

  二、不能走農村合作基金會之路。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改革開放初期,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而建立的社區性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曾經在80-90年代初期的農村金融改革與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了不可忽視的角色,它的宗旨是:為農民服務,為農業生產服務,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服務。到1996年底,全國已有2.1萬個鄉級和2.4萬個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融資規模大約為1500億元。但這時候供銷社、計生委、民政、勞動社會保障等部門都加入了創辦基金會、股金會,參與高利率資金市場的惡性競爭。農村合作基金會主要以高於國家法定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水平吸引並投放資金,即實行“高進高出”的經營策略。一方面,較高的集資利率提高了合作基金會的集資能力,而資金要素的嚴重短缺又使其能夠以較高的利率投放信貸。一方面為了追求高收益導致資金投放的非農化趨勢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另一方面由於監督機制弱,管理水平低,資金投放風險放大,致使局部地區開始出現小規模的擠兌風波,最終沒有逃過被清理關閉的命運。

  三、不能把農村資金互助社辦成基層政府的附屬機構,不應承擔地方的政策性金融業務。

  地方政府可以是財力情況給予農村資金互助社以資助,但不能向資金互助社入股,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資金互助社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不是行政隸屬關係,政府不應資金互助社的合法經營活動進行干預,不應制定資金互助社的投資方向,並要保護資金互助社的合法權益不被他人侵犯。

  四、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從新修訂,根據經營規模可以定義為法人,但不宜定義為企業法人

  認為將其定義為社團法人是比較合適的,註冊機構由工商部門就變為民政部門,這樣可以減少資金互助社的稅收負擔,對於小規模的資金互助社也可以不註冊為法人,在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時社員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可以起到群體性信用行為約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金互助社對外融資時的資信問題。

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的現狀[1]

  (一)資本規模增大,資產信貸規模增長較快

  1、註冊資本逐漸增大。

  截至2011年末,目前已成立的4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註冊資本有逐漸增大趨勢。全國第一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時註冊資本僅為10,18萬元。而2008年10月成立的河北省晉州市周家莊農村資金互助社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

  2、信貸規模快速增長,緩解了一些農戶和小企業的信貸約束。

  存款餘額從2007年的1475萬元,逐年增長,到2011年達到66000萬元,增長了43,75倍:貸款餘額從2007年的986萬元,逐年增長,到2011年達到44000萬元。增長了43,62倍。

  3、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規模快速增長。

  資產規模從2007年的2090萬元,逐年增長,到2011年達到84000萬元,增長了39,19倍;負債規模從2007年的1511萬元,逐年增長,到2011年達到68000萬元,增長了44倍:所有者權益規模從2007年的580萬元,到20l1年達到15000萬元,增長了24,86倍。

  (二)資產質量較好,資本充足,流動性較寬鬆,盈利能力不斷提高

  1、安全性分析。從2007年到2011年,不良貸款率保持在較低水平。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比較充足。雖然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充足率從2007年的31,2%,逐年下降,到2009年下降到20,8%,但2010年開始回升到32,0%,20l1年又下降到29,8%。

  2、流動性分析。目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流動性水平比較寬鬆。2007年的存貸比為67%,2008年下降到19%,然後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67%;資產負債率從2007年的72,30%,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92,59%,2010年開始下降,到2011年的80,95%。

  3、盈利性分析。(1)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凈利潤快速增長。由於開業初期開辦費用較高等因素,2007年全國農村資金互助社尚未實現盈利。從2008年開始實現盈利,實現凈利潤1l8萬元,到2011年達到918萬元,增長了6,78倍。(2)盈利能力不斷提高。從2008年到2011年,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盈利能力不斷改善。資產收益率從2008年的1,02%,下降到2009年的0,45%,2010年開始回升,到2011年的1,38%;權益報酬率從2008年的9,15%,逐年下降,到2011年才止跌回升,並達到7,65%。

影響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的因素[1]

  通過分析農村資金互助社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問題,發現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單體規模偏小,業務和服務單一,導致規模和範同不經濟。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生存和發展非常閑難,需要與有組織的農村經濟實體的聯合,綜合農協模式應該是其未來的發展方向。

  (一)合作金融法律缺失,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夠,相關配套改革滯後是導致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緩慢和財務績效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合作金融法律缺失。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農村合作金融健康發展的保障我圍尚未制定《合作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關於農民開展信用合作的條款。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夠。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農戶小額貸款(5萬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上述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農民的資金互助組織,其對農戶的信貸服務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因此在稅收方面有必要執行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在其設立和發展初期提供財政補貼和資金支持,但目前政府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財稅扶持明顯不足。另外,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進行同業拆借和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支農再貸款支持

  (二)市場準入過嚴,監管方式滯後導致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緩慢,且結構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在於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的不合理。

  一是監管許可權高度集中於中央政府,市場準入過嚴。目前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已不適應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對金融監管需求。我圍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集權多頭式,監管許可權高度集中於中央政府。監管部門從監管成本、責任風險的角度考慮,沒有積極性和動力去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我國大量農村資金互助社沒有拿到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從而缺乏合法的身份,出現了農村資金互助社被“山寨化”的現象。

  二是監管方式滯後於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對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審慎監管,束縛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缺少組織服務網路,導致只能孤立的存在,缺乏規模經濟

  (三)融資渠道狹窄,吸收存款困難農村資金互助社吸收存款難

  融資渠道狹窄,抑制了其貸款業務的開展,從而也導致其財務績效不佳。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來源有四個渠道:一是股金,二是吸收社員存款,三是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四是接受社會捐贈資金,但目前這四條渠道都不太順暢。

  1、股金增長緩慢。在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民入股主要為獲得貸款,當農村互助社不能滿足農民貸款需求時,農民便不願入股。另一方面農村資金互助社分紅率極低入股在短時間內得不到借款,也享受不到分紅的收益,農民入股的積極性自然不高,股金增長也自然緩慢

  2、吸收存款相當困難。主要原因:一是《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將存款客戶限制在本村人股社員範圍內。由於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制度規定只能吸收社員存款。社員存款又受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和農戶收入低等因素影響,這就決定了其吸收存款不足,無法滿足社員的貸款需要;二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較晚,農戶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認知程度比較低,而宣傳認知和信用建立需要一個過程;三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農村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事實上都是以國家信用作隱性擔保來開展業務的,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具有鮮明合作制色彩的獨立法人,只能“對由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村居民存錢還是偏好農村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等機構,甚至有農戶擔心萬一農村資金互助社破產了,存進去的錢存在安全性問題。這也反映我國由於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制約了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業務的開展:四是利率市場化改革推進緩慢。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相同,農村資金互助社吸收存款沒有價格優勢。

  3、缺乏外部融資制度支持。大中型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合作聯通機制尚未建立。農村資金互助社還無法通過金融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渠道和方式進行直接融資保險資金等社會資金也缺乏進入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渠道和政策。例如,2007年6月1日,作為全國第一家開業的鄉鎮級農村資金互助社——青海省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誕生整整100天後被暫停了貸款業務。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被暫停貸款的原因是銀監部門發現了它存在資金支付風險。截至2007年5月28日,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取得存款12,68萬元,各項貸款42,63萬元,股本金42,72萬元,貸存比例高達336%,貸存比例超規定指標256個百分點。

  (四)服務農戶和小微企業市場定位弱化,經營管理水平不高。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服務農戶和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弱化,經營管理水平不高導致農村資金互助社對農戶的信貸服務不足,盈利能力不強,盈利水平偏低。一是服務農戶和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弱化。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為了滿足農村中低收人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貸款主要是貸給社員。但一些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難擋利益誘惑,經營逐漸偏離了其發展的初衷。他們將目光放在貸款金額比較大的企業,而真正需要資金的農民卻無法滿足生產所需。二是經營管理水平不高。例如,樂都縣雨潤鎮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雖然按照章程建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經理會議、監事會,但是由於社員農忙、外出打工等原因,召集在一起開會解決問題有很大難度。同時。社員及監事會成員文化水平低,缺乏金融知識,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經營管理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社員的權利和義務、監事會的職責都無法履行,從而削弱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決策管理能力。另外。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缺乏專業從業人員,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基本都是當地農民,相對於其他金融機構來說,缺乏系統的金融專業知識和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人員素質不高,導致經營管理水平較低,金融知識和專業技能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

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自2007年以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產和信貸規模快速增長,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少數農戶和小企業的信貸約束,同時自身的財務績效也不斷改善。但是,從農村信貸市場的總體規模和格局來看,其對農村和農戶的貸款支持偏小。據銀監會數據,截至2011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餘額14,6萬億元,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餘額僅為4,4億元,反映了農村資金互助社對農村和農戶的信貸服務具有典型的“盆景金融”特點。

  (一)機構數量增長緩慢,機構分佈偏向中西部

  1、機構數量增長緩慢。

  截至2011年末,全國共組建4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比年初增加9家,與2007年相比,增長了4,75倍。與村鎮銀行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數量增長過於緩慢,遠遠不能滿足農戶信貸需求。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緩慢的原因在於,銀行業監管當局從監管成本和風險角度考慮,偏好於發展村鎮銀行。

  2、機構數量分佈偏向中西部。

  截至2011年末,全國只有l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農村資金互助豐十,總計46家,其中:東部l4家,中部8家,西部l5家,東北9家。從省際分佈來看,截至2011年末,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最多的浙江省是8家,其次黑龍江省是5家,山西、甘肅和吉林省都是4家,廣西、海南、河南都是3家,重慶、內蒙古、青海、山東都是2家,四川、新疆、河北、安徽都是l家,其餘為0。

  (二)財務杠桿不高,盈利水平偏低據銀監會統計。

  2011年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利潤率19.2%,資產利潤率1.2%。其中,商業銀行的資本利潤率20.4%,資產利潤率1.28%。截至2011年末,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權益報酬率為7.65%,資產收益率為1.38%。不論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是商業銀行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本利潤率偏低,而資產收益率比較高。這說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財務杠桿不高。

促進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的對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財稅支持力度。財政部應該提高農村資金互助社按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的數額。稅務部門應該免徵其營業稅和所得稅。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人股分紅免徵個人所得稅。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捐贈的資金抵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金融機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拆藉資金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中央財政應按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凈額提供3至5倍的周轉性鋪底資金支持。各級財政除給予農村資金互助社開辦費用支持外,還要設立財政專項擔保基金,為農村資金互助社向商業銀行融資提供增信支持。

  (2)加大貨幣金融支持力度。繼續執行免徵農村資金互助社監管費的政策。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繼續執行不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應該對農村資金互助社提供支農再貸款支持。

  (3)放鬆對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只有放鬆對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才能吸引社員在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更多地存款。迅速擴充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來源。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以高於其他金融機構,吸引社員將“餘錢”存入農村資金互助社,直接增加社員存款收益。

  (4)政府應該給農村資金互助社提供必要的微型金融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使其掌握向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民發放貸款的技術,認識到開展微型金融業務既可以服務三農和微型企業,又可以贏利。

  2、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1)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農村資金互助社參加存款保險,政府財政承擔其應該繳納的存款保險費,將有利於保護農村存款人利益,有利於形成有效的農村資金互助社風險化解和市場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助於增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綜合抗風險能力和吸收存款的能力,有效避免個別農村資金互助社倒閉可能引發的存款人信心下降和存款擠提問題。因此,應儘早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2)大力發展農村保險體系、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農業保險的介入,不僅可以降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也可形成農業生產與農村金融市場良性互動機制。而健全的農村信用體系有利於降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風險

  (二)制定合作金融法律,改善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管

  一是國家應儘快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等法律和法規。國際合作金融實踐表明,為了保護合作金融並促進其健康發展,各國都普遍地制定和頒佈了合作金融法律,並且合作金融法律隨著信用社事業的發展不斷完善和充實。

  二是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非銀監會推動的農民或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是農村自發創新的,具有內生性的非正規金融組織。監管當局儘量解決他們的金融經營許可證問題,將其納入金融監管體系

  三是加快構建農村民間資金互助組織的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體制。分級監管體制有利於監管競爭和形成一個相對寬鬆的監管環境,鼓勵適合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的各種金融創新,更可以分散金融風險,最終實現降低金融系統風險的目的。明確由省或地市人民政府對其承擔風險處置責任和實施非審慎監管,農村資金互助社要逐步形成自律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非審慎性監管。

  (三)拓展融資渠道,建立大中型金融機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批發資金的長效機制

  一是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發放支農再貸款,鼓勵農村資金互助社通過市場機制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大中型金融機構拆藉資金,並支持農村資金互助社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票據等渠道進行融資。

  二是建立大中型金融機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批發資金的長效機制。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農村具有信息優勢,但在資金方面存在融資渠道狹窄、融資規模有限等問題。大中型金融機構與貸款需求小額、分散的農戶直接發生信貸交易的成本偏高,且信貸風險的防控難度較大。如果大中型金融機構與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信貸合作,大中型金融機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批發資金,然後由農村資金互助社零售資金給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那麼既解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短缺問題,又町以發揮大中型金融機構資金優勢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信息優勢,通過優勢互補,能有效降低大中型金融機構開展農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提高其商業化運作信貸資金的效率和效果,最終實現大中型金融機構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雙贏。

  三是為了建立大中型金融機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批發資金的長效機制,有必要借鑒美國社區再投資法案的經驗,制定農村社區再投資法,減少農村資金外流。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要求任何金融機構只要吸收了當地存款,就必須將一定比例貸款投放到當地,如果沒有做到,就退出當地存款市場。該法規在美國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在2005年以來的幾個中央l號文件中,都提出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具體比例,但目前這一政策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和落實。

  (四)提高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微型金融業務

  一是提高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管理水平。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該轉變經營觀念,不斷完善農村資金互助社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以及員工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員工職業技能和業務能力,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

  二是應該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積極開展微型金融業務。微型金融業務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方式。針對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戶金融需求的特點,農村資金互助社主要提供符合農戶基本需求,以簡單的存取、貸款、匯兌和保險等為主的基礎性金融服務,積極開展微型金融業務。起步階段要堅持小額、微利的原則,儘可能降低經營成本,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曲小剛,羅劍朝.農村資金互助社:現狀、問題、影響因素和對策[J].農村金融,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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