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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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1、有符合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章程;
2、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发起人;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该社入股;
3、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按照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4、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入股限制: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1、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2、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过去也不过是有其名无其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3、有利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保持可持续发展。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金融资源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改善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社会资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资金市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
5、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
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6年农村民间借贷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民间融资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资金融通不畅,很大一部分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
一、不能走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路。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源于上世纪20年代,目的也是以合作互助的形式帮助帮助当地农民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到了1956年,全国共成立了10.3万个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达到9000多万户,对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到了1958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成了生产队信用分部、70年代以后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给了国家银行管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民办改为官办,到了2003年开始的大范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更是将其引向商业化经营,完全脱离了资金互助的初衷。
二、不能走农村合作基金会之路。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曾经在80-90年代初期的农村金融改革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它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服务。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但这时候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以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水平吸引并投放资金,即实行“高进高出”的经营策略。一方面,较高的集资利率提高了合作基金会的集资能力,而资金要素的严重短缺又使其能够以较高的利率投放信贷。一方面为了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致使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最终没有逃过被清理关闭的命运。
三、不能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办成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不应承担地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地方政府可以是财力情况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资助,但不能向资金互助社入股,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与资金互助社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不应资金互助社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不应制定资金互助社的投资方向,并要保护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
四、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从新修订,根据经营规模可以定义为法人,但不宜定义为企业法人。
认为将其定义为社团法人是比较合适的,注册机构由工商部门就变为民政部门,这样可以减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负担,对于小规模的资金互助社也可以不注册为法人,在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时社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起到群体性信用行为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互助社对外融资时的资信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现状[1]
1、注册资本逐渐增大。
截至2011年末,目前已成立的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有逐渐增大趋势。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0,18万元。而2008年10月成立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
2、信贷规模快速增长,缓解了一些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约束。
存款余额从2007年的1475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66000万元,增长了43,75倍: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986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44000万元。增长了43,62倍。
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2090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84000万元,增长了39,19倍;负债规模从2007年的1511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68000万元,增长了44倍:所有者权益规模从2007年的580万元,到20l1年达到15000万元,增长了24,86倍。
(二)资产质量较好,资本充足,流动性较宽松,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1、安全性分析。从2007年到2011年,不良贷款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比较充足。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从2007年的31,2%,逐年下降,到2009年下降到20,8%,但2010年开始回升到32,0%,20l1年又下降到29,8%。
2、流动性分析。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流动性水平比较宽松。2007年的存贷比为67%,2008年下降到19%,然后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67%;资产负债率从2007年的72,30%,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92,59%,2010年开始下降,到2011年的80,95%。
3、盈利性分析。(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净利润快速增长。由于开业初期开办费用较高等因素,2007年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实现盈利。从2008年开始实现盈利,实现净利润1l8万元,到2011年达到918万元,增长了6,78倍。(2)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从2008年到2011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盈利能力不断改善。资产收益率从2008年的1,02%,下降到2009年的0,45%,2010年开始回升,到2011年的1,38%;权益报酬率从2008年的9,15%,逐年下降,到2011年才止跌回升,并达到7,65%。
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因素[1]
通过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单体规模偏小,业务和服务单一,导致规模和范同不经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闲难,需要与有组织的农村经济实体的联合,综合农协模式应该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合作金融法律缺失,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相关配套改革滞后是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和财务绩效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合作金融法律缺失。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我围尚未制定《合作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关于农民开展信用合作的条款。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其对农户的信贷服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因此在税收方面有必要执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在其设立和发展初期提供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但目前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财税扶持明显不足。另外,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支持
(二)市场准入过严,监管方式滞后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且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不合理。
一是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市场准入过严。目前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适应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对金融监管的需求。我围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监管部门从监管成本、责任和风险的角度考虑,没有积极性和动力去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大量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拿到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缺乏合法的身份,出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山寨化”的现象。
二是监管方式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束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组织服务网络,导致只能孤立的存在,缺乏规模经济。
融资渠道狭窄,抑制了其贷款业务的开展,从而也导致其财务绩效不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股金,二是吸收社员存款,三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四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但目前这四条渠道都不太顺畅。
1、股金增长缓慢。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入股主要为获得贷款,当农村互助社不能满足农民贷款需求时,农民便不愿入股。另一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红率极低入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借款,也享受不到分红的收益,农民入股的积极性自然不高,股金增长也自然缓慢
2、吸收存款相当困难。主要原因: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将存款客户限制在本村人股社员范围内。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规定只能吸收社员存款。社员存款又受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农户收入低等因素影响,这就决定了其吸收存款不足,无法满足社员的贷款需要;二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较晚,农户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知程度比较低,而宣传认知和信用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三是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事实上都是以国家信用作隐性担保来开展业务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鲜明合作制色彩的独立法人,只能“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居民存钱还是偏好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机构,甚至有农户担心万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破产了,存进去的钱存在安全性问题。这也反映我国由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业务的开展:四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缓慢。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同,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没有价格优势。
3、缺乏外部融资制度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还无法通过金融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和方式进行直接融资,保险资金等社会资金也缺乏进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渠道和政策。例如,2007年6月1日,作为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乡镇级农村资金互助社——青海省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诞生整整100天后被暂停了贷款业务。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暂停贷款的原因是银监部门发现了它存在资金支付风险。截至2007年5月28日,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存款12,68万元,各项贷款42,63万元,股本金42,72万元,贷存比例高达336%,贷存比例超规定指标256个百分点。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弱化,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不足,盈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偏低。一是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弱化。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农村中低收人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贷款主要是贷给社员。但一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难挡利益诱惑,经营逐渐偏离了其发展的初衷。他们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企业,而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民却无法满足生产所需。二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例如,乐都县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按照章程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经理会议、监事会,但是由于社员农忙、外出打工等原因,召集在一起开会解决问题有很大难度。同时。社员及监事会成员文化水平低,缺乏金融知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的职责都无法履行,从而削弱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另外。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缺乏专业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基本都是当地农民,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缺乏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金融知识和专业技能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自2007年以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和信贷规模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数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约束,同时自身的财务绩效也不断改善。但是,从农村信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和格局来看,其对农村和农户的贷款支持偏小。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4,6万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余额仅为4,4亿元,反映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村和农户的信贷服务具有典型的“盆景金融”特点。
(一)机构数量增长缓慢,机构分布偏向中西部
1、机构数量增长缓慢。
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组建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比年初增加9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4,75倍。与村镇银行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增长过于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银行业监管当局从监管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偏好于发展村镇银行。
2、机构数量分布偏向中西部。
截至2011年末,全国只有l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村资金互助丰十,总计46家,其中:东部l4家,中部8家,西部l5家,东北9家。从省际分布来看,截至2011年末,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多的浙江省是8家,其次黑龙江省是5家,山西、甘肃和吉林省都是4家,广西、海南、河南都是3家,重庆、内蒙古、青海、山东都是2家,四川、新疆、河北、安徽都是l家,其余为0。
(二)财务杠杆不高,盈利水平偏低据银监会统计。
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利润率19.2%,资产利润率1.2%。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20.4%,资产利润率1.28%。截至2011年末,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权益报酬率为7.65%,资产收益率为1.38%。不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利润率偏低,而资产收益率比较高。这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财务杠杆不高。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财政部应该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的数额。税务部门应该免征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人股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捐赠的资金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拆借资金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中央财政应按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提供3至5倍的周转性铺底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除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费用支持外,还要设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2)加大货币金融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费的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继续执行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
(3)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只有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才能吸引社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更多地存款。迅速扩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吸引社员将“余钱”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增加社员存款收益。
(4)政府应该给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必要的微型金融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发放贷款的技术,认识到开展微型金融业务既可以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又可以赢利。
2、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参加存款保险,政府财政承担其应该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将有利于保护农村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助于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综合抗风险能力和吸收存款的能力,有效避免个别农村资金互助社倒闭可能引发的存款人信心下降和存款挤提问题。因此,应尽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2)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体系、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介入,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可形成农业生产与农村金融市场良性互动机制。而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
(二)制定合作金融法律,改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
一是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等法律和法规。国际合作金融实践表明,为了保护合作金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国都普遍地制定和颁布了合作金融法律,并且合作金融法律随着信用社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充实。
二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非银监会推动的农民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农村自发创新的,具有内生性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监管当局尽量解决他们的金融经营许可证问题,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三是加快构建农村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制。分级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竞争和形成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鼓励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金融创新,更可以分散金融风险,最终实现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目的。明确由省或地市人民政府对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和实施非审慎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逐步形成自律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非审慎性监管。
(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
一是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市场机制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并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票据等渠道进行融资。
二是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具有信息优势,但在资金方面存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规模有限等问题。大中型金融机构与贷款需求小额、分散的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交易的成本偏高,且信贷风险的防控难度较大。如果大中型金融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信贷合作,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然后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资金给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那么既解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又町以发挥大中型金融机构资金优势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息优势,通过优势互补,能有效降低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展农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其商业化运作信贷资金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实现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双赢。
三是为了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的经验,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要求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了当地存款,就必须将一定比例贷款投放到当地,如果没有做到,就退出当地存款市场。该法规在美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在2005年以来的几个中央l号文件中,都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具体比例,但目前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四)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
一是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转变经营观念,不断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以及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应该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微型金融业务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提供符合农户基本需求,以简单的存取、贷款、汇兑和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