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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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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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所谓微型金融是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储蓄、保险及货币支付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其核心是微型信贷,即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者提供无抵押贷款。从国际上看,微型金融业源于20世纪70年代为贫困人口提供以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企业咨询服务的试验,根据2005年“微型金融高峰会议运动”的数据,微型金融的行业规模从1997年开始,以40%的速度迅猛发展,从1997年的618家机构、1300多万客户到2004年底;全球已有3000家机构在为8000万名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微型金融作为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方式,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扶贫为主要宗旨,以贫困或低收入人群为目标客户。消灭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是发展微型金融的主要目的。“穷人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穷人金融的基本理念”是:信贷是每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穷人是有信誉的。很多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自发展伊始,始终秉承这样的理念,根植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真正贴近穷困的主要人群,为低收入贫穷人群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单笔业务交易额小,服务方式灵活、快捷。微型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无法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金融服务的小企业、穷人和贫困家庭发放微型信贷和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帮助他们进行生产性活动或小本经营。所以,单笔交易额非常小,一般低于平均的人均GDP水平。有资料报道,非洲微型金融机构中,每个借款人加权平均的贷款余额是307美元,每个客户加权平均的储蓄余额仅为137美元。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也很方便、快捷,一般提供无抵押贷款,一些地方的微型金融业务还委托加油站、零售商办理。
三是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趋势。在国外,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机构复杂多样,有正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非政府组织;成员(小组)制集体组织机构,如合作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如循环储蓄和联合信用贷款协会,等等。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追求盈利和可持续经营,以商业性的方式来支持贫困人群生产经营,逐渐成为微型金融的发展主流。一些微型金融组织运用小组联保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等新型金融合约方式,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障碍,保证较高贷款偿还率。有研究显示,世界上最好的微型金融的权益回报率(ROE)在2003年超过了全球盈利前10名商业银行16.2%的平均水平,不少拉美国家的权益微型金融回报率超过了40%-50%的水平。
概括来讲,我国的微型金融服务可主要归纳为二种形式:一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扶贫基金等组织所提供的小额信贷产品;二是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从1994年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以来,我国微型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有追求经济利益,偏离扶贫目标的倾向。农村信用社在经过股份制改革之后,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偏离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宗旨,贷款主要投向于大企业及非农产业,农户和中小企业得不到其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减少更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设在县城,为农民服务半径有限,辐射功能不强,并且一些中部地区的村镇银行明确规定,单笔贷款最低额度限定在3万元,逐“富”贷“大”的趋势显然。据《金融时报》载:截止2008年8月末,我国6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累计发放贷款11.32亿元,支持农户22797户,户均贷款5万元。这也可从一个侧面说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之中都不是以贫困农户为目标客户的。
另一方面,对微型金融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持,没有形成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在国外,很多发展中国家都为微型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例如,贝宁及其他西部非洲货币联盟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微型金融法案;许多非洲国家政府对微型金融的发展积极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孟加拉乡村银行主要从孟加拉国家银行那里获得资金,孟加拉国家银行给予它大约40%的利率折扣,等等。但我国却没有形成专门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国际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1]
1.从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从微型金融到普惠金融
在过去的30年里,微型金融使穷人获得金融服务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目,到现在提供信贷、储蓄、保险、汇兑和租赁等金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正规金融机构、社区合作银行、村庄银行和批发基金等各种模式的微型金融,在消灭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作出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世界各国在推动微型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借鉴传统的农村金融和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及贫困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不断摸索和试验,创造性地建构出多种适合贫困人口特点、适应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信贷制度和方式,在为贫困人口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了微型金融机构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小额信贷/微型金融已从金融体系的边缘融入主流,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努力通过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概念,它的理念在于确立社会个体享受金融服务的基本平等权利,强调金融体系要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只有将没有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覆盖的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融人金融体系的各个层面,才能根本改变其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现实。因此,推动微型金融在规模上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满足大范围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在效率上将金融服务向最需要金融支持的极端贫困人群延伸,是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
2.从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到双赢主义
国际微型金融的发展模式,既具有一些共性,又在性质、目标、发展战略、产品和服务设计、经营模式、组织和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操作方式上存在不同。根据运营目标和操作理念,微型金融模式可以分为福利主义、制度主义模式以及双赢主义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是福利主义微型金融的代表。福利主义以社会扶贫发展为首要目标,强调通过微型金融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境况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福利主义注重“贫困覆盖深度”,强调向最贫穷的人们提供金融服务。尽管福利主义微型金融也强调“贫困覆盖广度”,即服务客户的数量,但认为社会扶贫比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福利主义微型金融广泛依赖捐赠、国际组织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以及政府的补贴。福利主义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缺乏具体的激励主体,微型金融产品创新、运营方式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动力不足。
印度尼西亚的BRI和波利维亚的BancoSol是制度主义模式的代表。制度主义强调机构的可持续性,认为机构的可持续是给穷人成功提供金融服务的关键,只有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确保微型金融服务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而自负盈亏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大多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运作,服务的主体是贫困者中的中高收入阶层,不强调社会使命而强调盈利。其缺点是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可能使微型金融机构出现“使命漂移现象”,即微型金融组织为确保自身的持续性和经济利益,促使资金安排追逐中高收人阶层,从而加重社会分化。
制度主义者和福利主义者之间的争论被Morduch称为“微型金融的分裂”,分裂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贫困覆盖深度和金融自足之间存在某种交换。但是微型金融形式的目标差异主要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福利主义微型金融也注重机构的可持续性;而制度主义微型金融也关心扩大面向贫困人口的服务。目前国际微型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是新设立的微型金融机构在成立初期接受补贴,经营一段时间后,成为不再接受补贴的自负盈亏的机构,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客户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然后通过扩大贷款获得规模经济,从而覆盖更多的贫困群体。世界银行发起设立的研究机构扶贫协商小组和美国国际发展署、联合国发展署以及其他的一些捐助组织提出了双赢倡议——“按照良好的银行业务原则进行操作的微型金融组织,也将是能够削减赤贫的微型金融组织”。如果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各类客户的特点,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应的各类储蓄和贷款服务,并通过制定适宜的工作激励和奖惩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控系统,微型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在服务大规模低收人群体的同时,不断增加资金规模,降低平均交易成本和提高盈利水平,实现机构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双赢倡议在微型金融界引起极大的反响。在制度主义微型金融和福利主义微型金融基础上产生了双赢主义微型金融,它将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有机结合起来,以福利主义为宗旨,以制度主义为手段,追求既为贫困人口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又实现机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
国际微型金融的信贷激励安排[1]
1.小组连带责任和停贷威胁
小组连带责任(joint liahmty)是团体贷款微型金融机构采用的机制。在团体贷款中,不能提供传统抵押物的借款人被要求自己选择同伴组成小组,尽管贷款是借给个人的,但小组的成员要相互担保还款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任。此时,小组成员个人再次取得贷款的机会取决于整个小组的还贷表现,如果小组中有任何一个成员不能够还款或者蓄意逃避还款,那么整个小组会被视做违约(这被称为集体违约)而失去再次借款的机会,除非有其他小组成员为违约者偿还贷款——这就是或有续借纪律下的停贷威胁(non-refinancing threat)。停贷威胁是个人责任贷款中一个普遍应用的工具,它的实质内容被直接移植到团体微型贷款的实践中,而且“几乎所有的微型金融机构都依赖于(停贷威胁)这个动态激励”。在团体贷款中小组连带责任这个静态激励是与停贷威胁动态激励结合在一起的。在这样的机制下,借款人在组成小组的时候,就会把风险较高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小组之外,并且小组成员会加强对同伴的监督,从而有助于降低借款人选择和执行投资项目时的道德风险。在团体贷款中,贷款机构实际上把个人责任贷款模式下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甄别借款人风险、监督借款人行为的绝大部分交易成本和责任,转嫁给了借款人自己或者小组。
2.递增贷款或分步贷款
递增贷款(progressive lending)或分步贷款(step lending)是指借贷交易以小额度的贷款开始,如果借款人的还贷表现令贷款机构满意,那么贷款的额度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逐步增加。递增贷款是微型金融贷款机制设计中的另外一个动态激励,它实际上是与本书重点研究的停贷威胁机制联系在一起的。保持未来借款的机会是借款人还贷的重要激励,而递增贷款提高了停贷威胁的作用,因为贷款额度的增加将提高借款人未来借款机会的价值、借款人对未来借款的期望和借款人失去续借机会的成本。本书的理论模型没有对递增贷款机制进行特别分析,而是假定各期贷款的额度是一样的。如果本书的结论成立,那么包含递增贷款激励的结论不言而喻是成立的。
3.频繁分期还款
频繁分期还款(frequent repayment installments)是“微型金融契约一个比较特殊的(至少是不标准的)的机制”。微型金融机构通常在初始贷款发放以后制定定期还款时间表,可能是每周还一次,两周还一次或者每月还一次。定期还款实际上产生了一个早期预警机制,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定期与客户的会面创造了直接监督的机会,使信贷工作人员可以对即将产生的违约风险产生早期预警,并筛选出潜在的违约客户。除此之外,通过频繁还款,贷款机构可以筛选出那些具有额外收入流、可以在借款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收益之前,用另外收入来还款的低风险客户。当然,有的研究也批评频繁还款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特别是增加了那些从事高季节性生产项目,比如农业客户的还款困难。关于分期频繁
4.组内次序贷款
组内次序贷款(sequential lending within group)是指小组成员不是同时取得贷款,而是贷款首先发放给小组中的一个成员或几个成员,只有他们可以及时(定期频繁)还款,另外的小组成员才可以顺次得到贷款。以乡村银行的5人小组为例,小组内先有两个成员得到贷款,在前两个月里,他们的频繁分期还款表现如果让信贷人员满意,那么小组内另外两个成员就可以得到贷款。最后一个成员只有在前四个成员还款表现让信贷人员满意的条件下,才可以得到贷款。在放款过程中,如果任何一个成员违约,其他人就得不到贷款。因此停贷威胁是组内次序借款背后的重要因素。
5.无担保抵押要求或者替代性担保抵押
由于微型金融一般针对不能提供传统担保抵押的贫困群体,所以一般没有担保抵押要求(no collateral requirements)或者采用了替代性担保抵押(collateral substitutes)。替代性担保抵押的典型例子是乡村银行的小组基金和紧急基金。Morduch认为这些基金是“替代性担保抵押”,因为在本质上借款人将必须偿还初始利率水平之上的利率。替代性担保抵押还包括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接受或者在正规金融市场不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动产,或者是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和现金流,以及“社会抵押”(social collateral)。
6.针对妇女
针对妇女(targeting on women)是很多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福利主义微型金融机构的目标或使命,甚至有一些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全是妇女。根据Mierocredit Summit Report,2005年3133个微型金融机构的8 200万名赤贫客户(总客户的73%)中有84.2%是妇女)。乡村银行和玻利维亚BancoSol都把重点放在妇女客户身上。即使不考虑微型金融机构所追求的促进妇女发展这一社会目标,针对妇女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女性客户比男性客户在使用和偿还贷款方面更加可靠,因为妇女的投资决策更加谨慎,可以比男人更有效地使用资金,加上妇女的流动性较小,便于贷款机构的监督,从而贷款更加安全。
7.信贷附加方法
除了金融服务之外,很多微型金融机构将社会支持服务纳入它们的使命或目标中,向客户提供技能培训,企业经营和营销培训,市场信息,健康教育,初级卫生,成人教育和儿童教育等,这被称为信贷附加方法。提供信贷附加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穷人自身的素质,增强他们摆脱贫困的信心,并间接提高他们的还贷能力。
针对我国微型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发展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发挥市场激励发挥作用,创建和发展自主性的扶贫金融机构,用政策和法律对这些机构予以支持,再通过有效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将客观的市场需求转化为扶贫机构获利的平衡点,最终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与贫困人群生活的迅速改观。
(一)发展和丰富微型金融的组织体系
构建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的核心是,要有一批有强烈扶贫动机和坚定扶贫信念的自主性金融机构,因为只有这样的机构才有动机去做产品、工具、技术的创新,才能把扶贫目标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针对当前农村信用社等机构扶贫动机不强的现实,可发展和完善以下机构:一是在国有金融机构内部成立专门的微型金融部门。该部门专为贫困农户服务,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发展民间扶贫组织。支持、鼓励贫困群体自发组织起来,在某种共同联合关系的基础上,成立民间信用合作机构,提供便捷廉价的金融服务;把一些由政府直接或是间接管理的扶贫基金组织下放到民间,政府再运用手中的行政、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督,促使机构和项目的独立,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发展农村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四是通过零售代理人提供微型金融服务。借助邮局、杂货店、加油站等网络和掌握客户信息的优势,通过他们代理由银行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务,解决一些乡镇金融网点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微型金融的制度支持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非州国家)制定扶持性法案,为微型金融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在法规中也要确定微型金融的设立目标、经营地域、目标客户、资金投向、放贷金额等,从法律的角度预防和纠偏微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变异。二是建立资金支持体制。借鉴国外经验,中央银行要给予微型金融组织优惠的再贷款支持;支持、鼓励微型金融组织获取国际资金、民间资金的加盟;政府要拨付微型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减免有关的税收,以降低微型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对微型信贷的借款者可直接给予贴补,提高借款的偿还能力。三是改善外部经营环境。建立农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下岗待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增强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四是对微型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管理和特殊监管,不能以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来要求微型金融机构。
(三)创新和提高微型金融的技术支撑体系
微型金融面向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贷款和服务因而具有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要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自身的盈亏平衡,微型金融机构必须要有独特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国内杜晓山等学者的一些实践,微型金融在成本管理、风险管理、业务开发方面可采用以下技术:一是引进运营效率评价的指标体系,用技术模型计算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覆盖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平衡扶贫目标和盈利目标。二是借鉴运用国外成功的经验,如会员制度、集体担保制度、项目考核制度、贷款期限管理制度等,提高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和识别能力。三是开发适合贫困人口的服务产品,并把服务产品与贫困人群的人力资本开发、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有效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