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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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金 (private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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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资金[1]
1.狭义的民间资金
狭义的民间资金是指:
(1)居民以储蓄存款形式表示的对国家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现金要求权;
(2)城乡居民手持的货币;
(5)农村合作基金会基金,居民的储蓄存款包括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私人存款。这部分存款占民间资金的相当比重,是其主体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吸收的各种人会资金及吸收的存款?这部分资余不稳定,时多寸少,加之比较隐蔽难以测占,在一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其膨胀速度又是惊人的,不过这种不稳定的现象不是长久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所收入的入会资金。这种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民间合会组织是有区别的,民间合会组织纯属是个人发起的民间组织,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则明显带有地方政府作用的色彩。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是这种基金会成立的;—个原因是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数量已经很庞大,因为中国经济中这部分经济形式所容纳的资金已在社会资本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以上各部分资金为狭义的民间资金范畴,这部分资金可以视为民间资金的主体,
2.广义的民间资金
广义的民间资金除上述狭义民间资金外,另加上所有的非国有制名下的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营资金,即除去国有独资、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和外商投资的所有包括法人股在内的运营资金: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研究上把民间经济视为纯粹个别人的事情,事实上是一个大误会。在市场经济中,民间经济与公有经济一样,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它是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有经济的必要补充而相对独立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民间经济发展很快、“三分大下”居其一的情况下,民间经济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民间资金的来源整体上讲是劳动收入形成的,从储蓄存款看,民间资金来源的这一性质是明显的;此外,民间资金形成的另一个方面,足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长期积累。当然,我们也不应否认其中有许多地下经济,像走私、逃税漏税、非法收人,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然后以洗钱形式流入社会。这些问题的研究在统计上是空白,因此要拿出准确的数字恐怕存在诸多的问题。
民间资金的来源[2]
民间资金的来源整体上讲是劳动收入形成的,从储蓄存款看民间资金来源这一性质是明显的。另外,民间资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自有资金也大多是长期积累所致。当然,我们也不应否认其中有许多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和地下经济所得,然后以洗钱形式流入社会。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我们这里所探讨问题的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国外对地下经济及收入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数量方法,这些方法对我们的研究有相当的启发,但囿于我国现在统计上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灰色和地下经济这一部分,在统计上是空白,因此,要拿出准确的数字恐怕存在诸多的问题。现将国外的几种方法略作解释。
我国民间资金来源的主体是劳动收入所得。但是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必然使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变化,这种分配格局的变化不仅表现在量和规模发生巨大变化,而且使其收入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从量和规模讲,中国民间金融资产每年都有递增的态势,而且增长达20%左右,比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还快,这说明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民间金融资金自身还能增值,而且由于基数越来越大,其增量也越来越大。从收入结构而言,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劳动收入在其总额中所占比重有减少趋势,而其他成份的收入在其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
1.居民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合法收入。它是全国工薪阶层劳动所得(包括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工资所得),在扣除必要的当前消费和储备资金之外,余者一般构成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金融资产,如国库券和银行储蓄。也有部分流入股票市场等高风险投资场所。应该讲,这部分收入在整个民间资金中占有相对主体地位,是基本的构成部分,约为60%左右。这个比例可能在逐渐减少。
2.农民的劳动收入。这是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其比重有上升趋势。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富民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带的农民,在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下收入大幅度提高。3.个体、私营企业收入。这部分收入有两种:一种是合法收入,即照章纳税后的收入;还有一部分是逃税所得。据调查,现在全国个体、民营经济中偷漏税相当严重,尤其由于这些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比较分散、简便、规范性小,加之税收监管不力,这就为其偷税、漏税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近几年来民间资金的迅速增加与此不无关系。我国偷漏税到底有多大呢?根据中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杨云彦博士建立的逃税测估方法,工商税逃税额1987年为565.58亿元;1988年为966.38亿元,1989年为1015.61亿元。4.走私、贩卖毒品、枪枝、弹药所得非法收入。这一部分所得,有的观点认为可以增加民间资金的数量。这个结论是不完全的。走私所得可以增加民间资金的数量,而贩卖毒品、枪枝、弹药所获则一般不能增加民间资金的实际数额,因为走私所得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社会资金转移到民间资金中来,使社会总资金的结构发生变化,而贩卖毒品、枪枝等非法活动则纯属地下活动,由此而运营的资金只是地下倒手,并不能增加实际数额,改变的只是成份或结构。5.国外汇入的种种货币形成的。这一部分在我国一些地区比较多,特别是侨乡,由此形成的资金比较可观。
6.其他各种黑钱。
(1)由贪污及行贿形成的黑钱。据统计,1982—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55万件,立案侦查312646件,为国家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近50亿元。这是已查处的,没有查处的还不知有多少呢!(2)利用价格差出现的各种寻租现象,由私倒、官倒形成的黑钱。我国地下经济自1985年之后形成上升势头,当时由于“双轨制”存在,寻租现象严重。近几年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是寻租现象仍然存在。据统计1988年这部分灰色收入为4000亿元之多,占国民收入的40%。
(3)公家付费个人消费形成的黑钱。
(4)由小金库、隐蔽企业收入等形成的黑钱。
(5)各种回扣、批条子、好处费等形成的黑钱。
(6)非正式经济中的黑钱。
(7)各种非法活动形成的黑钱。
以上各种来源、渠道是民间资金的主要成份,由于处于地下秘密状态,所以难以有准确的数字,根据新闻报纸的统计和报道,只是浮在水面的冰山一角,而实际上则可能更庞大,更难以调控。综合以上所论,民间资金的供给的范围比较狭窄,它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给相比,无论在规模上,在运行机制的复杂程序上都远远低于后者。从规模上看,民间资金只是整个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从运行机制的复杂程序上看,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派生存款能力,所以其资金供给的伸缩性比较大。而民间资金的供给主体没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所以民间资金供给的弹性为零。上述的民间资金来源直接构成民间资金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