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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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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reward and punishment system)

目录

什么是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定行为给予奖励和惩罚的规定的总称。奖惩制度要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同职工的责、权、利挂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按劳分配。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奖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正刺激和副刺激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员工的行为朝着符合企业需求方向发展。对希望出现的行为,公司用奖励进行强化,也就是正刺激;对不希望出现的行为,利用处罚措施进行约束,也就是副刺激。二者相辅相成,才会有效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中国规定奖惩制度的主要法规是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国家已经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国有企业员工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必须尝试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奖惩制度。

企业奖惩制度内容

  ①奖惩的条件

  对于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有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给予惩处。

  ②奖惩的种类

  奖励一般分为: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等。在给予这些奖励的时候,往往同时发给获奖者一次性奖金,有的还发奖章。惩罚分行政处分经济制裁两种。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开除是最高的行政处分。经济制裁,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者扣发一定数额的工资

  ③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般的奖励和惩罚,根据不同情况,有的由单位行政领导决定,有的则由上级机关决定。企业奖惩职工时,须征求工会的意见;开除职工,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中国在制定和实行奖惩制度中,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做到有奖、有惩,奖惩严明。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犯错误的工作人员,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奖惩制度,能够鼓励劳动者进行创造性劳动,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能够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建立一套奖惩制度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需要领导者通盘考虑,保持活动的合理间断,提高刺激频率。

  1 .与企业文化考核制度结合,建立奖惩制度

  将企业文化考核指标纳人全员考核体系,使之与员工的薪酬和激励挂钩,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制度是考核结果的运用,可以与考核制度一起设计和执行。要控制好比例数,不宜选择大比例数,以免造成员工的不安心理,给企业文化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2 .设立年度奖项,表彰先进分子

  在企业已有奖项中,加人企业文化方面的奖励,即要有先进个人,也要有先进集体,在企业年度大会上进行表彰。评比要控制好一定比例,尤其是开始要保证评比效果,名额不宜过多,随着企业文化建设的进一步深人,再加大名额。

  3 .设立专项基金,保持奖励的持续性

  奖惩制度里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文化建设,特别是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这种奖励不一定是等评选结果出来后才支付的,而应当根据企业文化建设的需要,也可以进行不定期开支,重要的是控制过程,而非结果。

  4 .设立特殊荣誉称号,鼓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一些有意义的荣誉称号是奖励的一种好形式。这不仅可以给予员工奖励,还可以带来一种特殊感受。比如,微软公司设立的“盖茨总裁奖”,会给获奖者带来一种特殊的受重视感;四通公司的最高集体奖叫“优秀四通团队奖”,最高个人奖叫“优秀四通人奖”,其标准不仅有经济指标,而且有文化指标― 做到“三高”,即高效率、高效益、高境界。

企业奖惩制度设计的原则

  奖惩制度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和激励员工工作热情的重要手段。因而,设计一套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体上,需要遵循以下9大原则:

  1.针对什么样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以及奖励和惩罚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事先进行约定,以让被管理者明白,什么事是该做的,什么事是不该做的,什么行为是可以容忍的,什么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为被管理者提供一个意志行为选择的依据。

  2.对于奖惩的方式、方法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必须对应于不同的行为和行为程度,有明确的奖惩的方式、方法限定。

  3.奖惩的程度必须是事先共同进行的约定,以通过这种约定为被管理者提供一个意志行为选择的依据。

  4.所制定的奖惩依据必须全面公开,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准确、全面地把握其具体内涵和要求,以避免发生为了奖励而奖励,为了惩罚而惩罚的无效活动。

  5.奖惩依据的制定必须公开透明,避免把奖惩的设定针对具体专门的对象,真正使奖惩成为诱导人们行为选择的有效激励措施,和企业激励机制建设的主体内容。

  6.奖惩的依据必须保证相对的稳定,即使要修改也必须有让人认同的理由,以避免把这种奖惩依据变成没有约束力的文字游戏。

  7.必须严格明确奖惩的依据,只能对这种依据制定和公布之后,让每个人明确了,才具有约束力。不能把新制定的奖惩依据用于其正式颁布之前的行为上。

  8.奖惩的依据必须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说明。过于原则性的奖惩依据会给奖惩的实施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会降低这种奖惩的激励作用。

  9.必须确定奖惩依据兑现的具体责任人,使应该获得奖励的人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主动申报奖励,同时也使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让人有地方去举报,给予惩罚。

奖惩制度应注意问题

  奖惩制度体现了企业价值取向,必须明确鼓励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抑制什么。在奖惩中须注意六个问题:

  第一、企业的奖与罚必须并存,做到奖优罚劣;

  第二、奖惩要及时。一切问题在它发生之后要及时奖励或惩罚,否则奖惩的效果就会大大削弱;

  第三、要注意守信。即该兑现的奖励不可不兑,否则会失信于民,以后再去号召鼓励也无人听从;

  第四、要注意实行公正的差别奖励。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平均分配奖励等于没有奖励;

  第五、奖惩要适度。奖励过重会使员工产生骄傲和满足的情绪,惩罚过重会让员工感到不 公,惩罚过轻会让员工轻视错误的严重性,因此一定要适度;

  第六、要重视精神奖惩的作用。对于绝大多数员工来说,表扬和鼓励不仅使他心情愉悦,产生满足感、成就感,更能激发他上进的信心。

奖惩制度在企业运作中的作用

  奖惩制度,就是在企业运作中对员工进行有目的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在企业运作中,单一的管理制度,只是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要求和约束,要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效率,就必须使他们看到利益。无论这个利益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都将对于企业的日常运作,产生极大的作用。

  一、奖励的作用

  古语曰: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于个人的奖励不单单是一种物质利益的给予,而更重要的是对于其自身价值和努力的承认。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驱使个人成长和创造的动机,是由数个需求层次组成的,最高层次的需求是自我实现。在此之下,动机由其他四种需要组成,即生理需求(如呼吸、水、食物等)、安全需求(人身安全、健康保障、资源所有等)、社交需求(如友情、爱情、性亲密等)、尊重需求(如自我尊重、信心、成就等)。人的一生都就在围绕着这些需要展开努力和行动,而努力和行动的目的就是获得别人的认可——自我实现的形式就是获得认及自身价值最大化。因此如果顺应个人的努力和行动,对其表现进行积极地肯定甚至奖励,将极大地激发个人积极性。

  案例最鲜明的便是军队。军队的成员——单兵,他存在的最高价值便是依照上级命令,开展军事活动,而就其自身而言,他所做的一切,最希望得到的便是荣誉。在军队中,荣誉常常只是一纸奖状,然而就是这些奖状,不断激发着军人们舍生忘死,前仆后继。

  在日常企业的运作中,管理者也必须学会建立有效的奖励制度,提升员工对于企业价值的认同,树立其对于企业的忠诚,以便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人生价值。于是有效的奖励制度是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打造经营团队的有效法宝。而有效的奖励制度中,常见的具体措施就是鼓励、表扬、加薪、升职。对于一个有进取心和责任感的员工来说,鼓励、表扬、加薪、升职组成了他工作的至高荣誉,他也将如军人一般,为企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因此,奖励的作用积极表现在于:对员工的积极性起到极大激发作用,对于公司运作效率产生极大提升作用。

  二、惩罚的作用

  古语曰:知耻而后勇。相对于鼓励而言,惩罚的作用就在于,否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某些观念、行为,以激发其自身的反省能力,对于之前的观念和行为进行改正,以获得经验教训,提升自身素质。惩罚对于个人而言,有着强大的压迫能力。因为从生存的角度而言,惩罚是对其生存价值和可能性的否定。

  勾践卧薪尝胆的历史故事,从惩罚(自我惩罚)的角度而言,它产生了助越灭吴的极大效果。勾践在被夫差击败之后,退守会稽山,号召群臣全军对自身提出意见,尔后对自身的过错进行惩罚性的反省:“其身亲为夫差前马”,“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非其夫人之所织则不衣。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国语·越语上》)。亲自为夫差当马前卒,亲自耕种,同时培养民众和自己的羞耻心,最后领导民众消灭了吴国。

  从惩罚的作用角度而言,惩罚容易激发个人的逆反和反省心理,使其自身正视问题并成功处理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具备相应的能力。因为惩罚的作用有:

  锻炼员工羞耻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提升员工的荣誉心和责任感。这将对企业在日常活动的组织中,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一群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荣誉心的员工,将为着荣誉而甘愿暂时牺牲自由。

  提升员工能力。知耻的过程便是反省的过程,反省就必然涉及到问题的细节,对于问题细节的处理,就将锻炼员工的处理问题的能力。至少,具备反省心的员工,是优秀的员工之一种。

  当然奖励和惩罚也有负面作用,如过多的奖励,将使员工变得唯利是图;过多的惩罚,将极大地摧残员工的进取心。所谓宝剑双刃,各有利弊,对于奖惩制度的把握,将是企业管理者必修课的组成部分之一。把握得好,奖惩制度的作用将充分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这将构成企业软实力的重要部分。

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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