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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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是财务纪律、财政纪律的统称,指的是国家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所规定的财政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从特定侧面调节人们财政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财经纪律是凭借国家权力,以强制方式付诸实施,不同社会制度下,财经纪律的性质、作用和目的不同。
财经纪律的内容[1]
财经纪律的内容十分广泛,最基本的有:
- 1.关于编制和执行预算的纪律:
财政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指示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准随意追加和增减预算。
- 2.关于维护财政收入的纪律:
第一,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超越权限减税免税。
第二,任何企业不得乱挤成本,乱摊费用,
第三,不准弄虚作假,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 3.关于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的纪律:
第一,不准随意改变预算规定的资金用途。
第二,不准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也不准年终突击花钱,转移国家资金。
第三,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定员定额的制度,不得私招乱雇,随意提高开支定额,突破支出预算。
第一,不准违背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负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第三,不准违背贷款支用和还本付费的规定。
- 5.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第一,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兴建楼堂馆所,也不准随意提高建筑标准。
第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
第三,不准以“试用”、“送审”的名义,慷国家之慨,主动送给或低价出售本单位生产的高级消费品。
第四,不准巧立名目,搞铺张浪费。第五,不准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就轻易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搞建设,导致经济效益低下,损失浪费惊人。
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分为4项9种。
1、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国家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违反“收支两条线”: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帐外。
3、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4、其他:
(1)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合伙私分隐瞒、截留款。
(2)骗取国家拨款: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合伙私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
(3)个人借用、存储公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4)擅自动用查封冻结财物: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5)违反会计法规: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