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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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竞争是指监管主体之间围绕着有形和无形资源,为了增加福利而通过提供更具吸引力的监管环境开展的竞争,它不仅包括政府的立法定规行为,也包括监管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1]
监管竞争的分析框架[1]
学术界对监管竞争的研究形成了几个理论分析框架。监管竞争理论的第一个分析框架是从产品竞争理论中推演出来的。在产品竞争理论的启示下,学者们发展了公共物品的生产理论,并把它拓展到监管竞争领域。他们假设政府提供监管服务,公众消费政府的监管产出,同时通过税收为政府的监管产出支付费用。在居民可以跨国流动自由选择监管服务的假设下,政府之间形成了在提供监管服务上的竞争。正如产品市场的竞争会给生产者带来压力一样,政府在监管市场上的竞争也会迫使政府以一个竞争性的价格提供监管服务。这一理论的支持者认为,正如产品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监管者之间在提供监管服务上的竞争也会带来一个均衡的产出,在这个均衡的监管水平上,纳税人的利益才是最大的。同时他们还认为,竞争可以带来监管效率,带来监管创新。在这一理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假设,那就是资源可以跨国自由流动,这在现实中并不能满足。
监管竞争的第二个分析框架是从竞争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竞争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从而为竞争寻找依据。这实际上是继承了政府竞争理论中的“怪兽模型”的研究思路。该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官僚机构,总有扩大自己权力的冲动,在这种冲动下,政府总想以监管的名义介入市场。然而,政府的监管是有成本的,会给市场主体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成本。如果不对政府的这种监管冲动加以约束,那么政府就会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政府也会不断培育和扩大监管机构的规模,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监管竞争实际上可以为政府监管权力的扩大提供约束。在这个视角下,研究者们突破了前面的分析框架中资源自由流动的假设,仅假设本国选民对国内外的信息动态有着完整的掌握。研究者认为,在选民对国内外具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选民们很容易发现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监管和不当监管,选民们的不满会直接转化为对政府的反对票,从而使得当前的执政者在选举中失败。在监管竞争的外在压力转化为选举压力的约束下,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它们的监管行为。
监管竞争的第三个分析框架是从消费者选择权的角度提出来的。学者们提出,如果民众有在不同的法律框架内选择的权利,那么他们的福利就会得到大大的提高。而监管竞争则为实现法律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框架,学者们认为,竞争可以带来效率,提高监管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制约监管者的官僚行为和自利行为。
监管竞争的成本收益[1]
1.就监管竞争而言,其收益主要有:
第一,竞争的好处。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可以带来效率和更好的产品,监管竞争同样如此。在一个监管市场上,监管者在提供监管产品上的竞争可以带来监管效率,竞争压力也会推动监管者不断地创新监管服务,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要。
第二,“自律效应”。竞争压力会使得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不敢追求自身利益,减少政府的官僚行为和自利行为。
第三,监管差异带来的利益。在监管竞争模式下,各个监管者在短期内必然会存在监管差异,这将至少带来两种利益:首先,监管差异给公众提供了在不同监管制度之间选择的权利,选择权将增加公众的利益。其次,监管差异适应了一个多元化世界的需求,使得有各种不同需求的公众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监管服务,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2.监管竞争也存在一些成本,主要有:
第一,市场失灵和竞争扭曲带来的成本。这一点我们前面已作分析。
第二,次优监管。监管竞争可能导致过松监管和过严监管。监管竞争所导致的竞争性放松监管将导致监管过松,这对于生产者来讲是好事,但对消费者而言则不一定是好事。在某些行业的监管竞争可能会导致监管过严。珍妮和雅克(JeanneandJacques)举了美国护士执业监管的例子,美国各州可以独立制定自己的护士执业标准,结果是各州竞相提高护士执业标准,导致标准过严。
第三,监管变动带来的成本。监管竞争将使得一国的监管制度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监管制度的不断变化不仅增加了政府的成本,而且也给企业为了适应监管的要求造成了过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