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型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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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型監管體制中間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1]。它是集中統一型監管體制與自律型監管體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的產物。
中間型監管體制既設有專門性的立法和政府監管機構來進行集中監管,也強調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這種監管體制又稱為分級監管體制,包括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兩種模式。二級管理指的是政府監管機構與自律性組織互相結合的管理;三級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組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
原來實行中間型監管體制的國家有德國、泰國等。目前,由於集中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兩種監管體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國家已經逐漸向中間型監管體制過渡。
中間型監管體制的評價[2]
中間型監管體制既強調立法管理,又註重自律管理。
在中間型監管體制下,風險投資的監管主體既有全國性的證券投資管理機構,又有證交所、證券業協會、風險投資協會等自律組織。實行中間型監管體制的國家有德國、義大利、泰國、約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實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監管體制的國家已逐漸向中間型過渡,使兩種體制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但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在實行中間型監管體制時側重點有所不同,有的較傾向於立法管理,有的較傾向於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