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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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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Private Capital)

目錄

什麼是民間資本

  民間資本,是指國內全部非國有投資資本和非外商投資資本。

民間資本的類型

  民間資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經營型民間資本。指民間法人投資和個人投資的實業資本。具體包括集體、聯營個體、私營、非國有股份制五種經濟類型的投資總和。

  (2)金融型民間資本。指居民的儲蓄存款、居民持有的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外匯券等各種有價證券

  (3)現金型民間資本。指城鄉居民手持現金總額。

  (4)不動產型民間資本。指民間法人(指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和民間個人所擁有的並用以出租的房屋和土地等。

我國民間資本的現狀及前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自由化程度大大增強。提倡“一部分先富起來”刺激了各個階層發財致富的積極性,人們通過各種途徑,不管是辦實業,搞物流,外出打工,還是從事各種形式的第三產業,人們手裡的錢是逐漸多起來了。有一個數字很能說明問題,改革開放之初的1978年,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總額是210.6億元人民幣,而30年後的2008年,這一數字達到了21.4萬億元,增長了近1000倍!這還不包括居民手持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由此可見我國民間資本的巨大體量。面對這一巨大社會資本,我們應當充分估計到這一潛在力量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巨大作用,不管這一作用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資本和人的結合使它賦予了生命力,資本是絕不肯安於寂寞的,它肯定要施加影響於人們的經濟生活。總的來看社會資本對經濟生活的作用大體呈現三種狀態,一是生龍活虎,二是如狼似虎,三是洪水猛獸。當然我們需要第一種作用,這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的所在。但這取決於我們有利於資本活躍的制度背景和公共政策的正確選擇。

  當然,民間資本還不僅指居民儲蓄。居民儲蓄只是城鄉居民將暫時不用或結餘的貨幣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一種存款活動。西方經濟學通行的概念認為,儲蓄是貨幣收入中沒有被用於消費的部分。這種儲蓄不僅包括個人儲蓄,還包括公司儲蓄政府儲蓄。包括銀行的存款、購買的有價證券及手持現金等。我國對這一概念的理解同西方經濟學不同,在我國,這一概念僅指城鎮居民儲蓄存款和農民個人儲蓄存款兩部分,不包括居民的手持現金、有價證券和企業、部隊、機關團體等單位存款。顯然,我國21、4萬元的居民儲蓄存款只是民間資本的一部分。按照社會資本的一般結構,我國民間資本的總額度應該是儲蓄額乘以二,即43萬億之多。我們的資本運作,不管是政府,還是民間,在中國,我們所面對的就是這樣一個龐然大物。

  資本運作,又稱資本運營,是指通過市場法則,整合、引導社會資本,實現社會資本的合理化流動和高效配置,實現價值增值,效益增長的一種經營方式。其基本形式包含銀行存款貸款股票債券發行信托風險投資企業兼併債務重組資產整合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融資行為等。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資本會按照比較效益的原則,象空氣一樣不斷地從效益低的行業和企業流向效益高的行業和企業,及時填補社會生產和服務的空白,並實現最大增值,同時實現整個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民間資本實現了這一目標,它就起到了經濟社會發展助推引擎的作用,是一種生龍活虎的力量。這是我們所說的民間資本的第一種狀態,即它的生龍活虎狀態。

  相反,如果我們的制度設計和政策選擇不利於民間資本在效益原則基礎上的合理流動,龐大的民間資本就會如墮十里雲霧,又如野牛鑽入火陣,東奔西突,不知所向。在這種情況下,一部分經濟人憑自己的直覺或者有限的理性分析,可能獲取一定的收益,但另一部分人則可能因盲目的投資行為而毫無收益甚至血本無歸,這就是我所說的民間資本的第二種狀態,即它的如狼似虎狀態。更有甚者,如果我們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導向處於和市場經濟對立的地位,使民間資本流向了很不合理的行業和企業,就會破壞產品結構產業結構、進出口結構等社會經濟結構,造成國民經濟結構比例失調,使多餘的產業更加膨脹,而急需的行業又得不到發展,如二十幾年的計劃經濟制度。這就是民間資本所處的第三種狀態,即它對於國民經濟之洪水猛獸的作用和狀態。

  值得指出的是,[[經濟結構]的失調就像房屋的結構不合理一樣,改造起來將付出巨大歷史性的代價。

   從我國目前民間資本的狀態來看,這三種情況都是存在的,可以說,這三種作用相互鬥爭、相互作用,共同存在。當然,第二種,第三種狀態是我們所不願看到的,我們黨和政府也在採取很多措施消除第二、第三種狀態,促使民間資本向第一種狀態轉化。比如,加大直接融資的力度,改革企業上市辦法,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逐步放開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等。但這些措施總的來看是雷聲大、雨點小,相對於我國活躍的民營經濟和亟待發展的產業、企業來說,金融體制的改革是滯後的,因而也就不能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生龍活虎般的促進作用,甚至在許多方面出現了重大誤差。例如,我國中小企業新興產業、西部地區發展嚴重缺乏資金,而某些壟斷行業企業卻以所持巨大盈餘資金投資國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甚至參與資本炒作,造成巨大的投資失誤;巨大的民間資本找不到合適的流通渠道,導致僅有的一些可流通物品如股票、房產惡炒、爆炒,使股市房市嚴重脫離市場定價原則高位運行,給居民生活和經濟結構造成嚴重後果。

  在今天的中國,房子居住的意義已退居其次,更多的是突顯了作為富人的標示和投資意義。這樣看來,買房用於居住的大多數中國人買不起房就不足為怪了。在這種境況下,奢望房價下跌也是沒有根據的,房子作為投資工具存在推高了房市,拉大了中國的貧富差距,加劇了社會矛盾。

  事實上,推動房價的原罪還是資本,是在中國無處可投的資本。

  投資和資本渠道不暢,還導致嚴重的奢靡風氣和一擲千金、揮金如土的愚昧消費,如奢華汽車、奢華墳墓、抓彩賭毒、吃喝浪費等。一方面是國內資本搞不活,廣大中小企業和新興產業搞不到資金,另一方面是鋪張浪費、愚昧消費和盲目的投機炒作,或者片面依賴國外資本,把市場、資源以優惠條件送給外國,使國外資本在我國大發其財。我國金融業的壟斷狀態已到了嚴重限制我國經濟的發展的地步。不要看少數國有銀行根本不辦理中小企業和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銀企對於社會存款卻是不拒涓涓細流,獨家吸儲成了國有金融企業的特權。這等於說,在中國是不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

  其實,只要服務的好,並不在乎你是國有還是民營。問題是這些國有銀企並不對中小型企業和風險性投資提供服務。我國近幾年來多次降低銀行利率和準備金率,其初衷是降低居民儲蓄率,拉動消費,促進直接融資。但由於相關的融資措施沒有啟動,龐大的民間資本仍找不到相應的投資渠道,反而加劇了上述問題,畢竟只能以低利率儲蓄狀態存在的鈔票,和一堆廢紙沒有什麼區別。種種跡象表明,如果我們不能有效的改革金融體制,給民間資本以合適合理的流通渠道,民間資本對經濟的作用就只能是負效應。

  浮士德說,“我的朋友,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馬克思也說過這樣一句話,“一種社會需要相當於一百所大學。”這些話的意思是說,當某種社會需要產生時,就會吸引許多人的註意,因而許多人就會投身於這種需要,去學習、去探索、去實踐,並以自己的創造性活動去滿足這種社會需要。這是比一百所大學培養人才來得更快的社會大學。可見,社會生活總是走在理論的前頭。我國中小企業和新興產業以及欠發達地區對資本的饑渴,正是這樣一種巨大的社會需要,它召喚著一些得風氣之先的仁人志士,不囿於條條框框,以創新型的思維在民間融資方面大膽試驗、勇於探索,創造了許多民間資本運作的新形式,如溫州的“錢莊”“典當行”“互助會”;各種私募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銀行;各種民間借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資行為等。這些創新型的民間融資形式,雖然還有許多缺點缺陷有待剋服和彌補,但卻解決了許多企業的燃眉之急,在僵化的金融體制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對我們那些僵化的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們也是一個有益的警醒。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資金搞不活,國民經濟就不可能搞活。從巨集觀層面上來看,我國各地片面追求GDP所形成的以行政區劃為格局,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對國民經濟的分而治之體制,嚴重障礙著資金的流通和資源的配置。銀行的壟斷地位和過分的受制於政策導向,使金融企業失去了主動性和靈活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大大降低,並可能因資金流向的不合理而導致嚴重的經濟結構失衡。企業的審批制上市嚴重阻礙了我國企業直接融資的步伐,使股票發行價格和價值嚴重背離,使股市這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直接融資的主要形式蛻變為部分企業靠政策圈錢和某些人投機炒作的場所。股市根本沒有起到經濟的晴雨表和資金的蓄水池的作用,已完全背離了股市的初衷和它的原始意義,這是我們在股市運作上最大的敗筆。

  總而言之,我國金融改革面臨著艱巨的任務,我國中小企業、新興產業和西部地區的發展,呼喚著金融體制改革。同時我們也相信,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民間資本龍騰虎躍的局面一定會到來。

民間資本的監管[1]

  在我國,民間資本的流動並不僅僅活躍於儲蓄與證券市場之間,目前的民間資本流動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儲蓄

  儲蓄是一種風險最低、收益也最低的投資方式,居民通過儲蓄獲取固定利息,商業銀行通過吸儲、放貸的方式將資本投放於生產、流通等領域。在我國,民間資本通過儲蓄—放貸的方式進行流通是最主要的流通方式,但這種流通方式對於紛繁複雜的市場需求而言,顯得過於單一,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這種流通方式很難滿足其現實的資本需求。

  二、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也是一種常見的資本流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風險、高收益。但在中國這種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職業經理人市場尚不發達的狀況下,直接投資方式一般都是資本所有者與資本經營者合二為一。這種投資方式對於零星資本缺乏吸引力,因為從法律上來說,未占到一定股份比例的股東不具有決策權,加之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尚不規範,誰都不敢將錢投入一個自己既沒有決策權、又看不到規範信息資料的企業當中。即使有,也是建立在一種血緣關係或朋友的充分信任關係之上的投資,但這種信任關係的基礎十分脆弱,因為其缺乏強有力的硬約束條件作為保證。

  三、間接投資

  通過規範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融資也是民間資本流動的一種主要方式,我國的資本市場起步晚且容量不大。最重要的是,進入資本市場的企業良莠不齊,證券欺詐、黑幕事件層出不窮,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心態不穩,投資行為演變成一種純投機行為。在資本市場應該存在一定的投機機會,即投機行為能成為一個價格與價值的平衡器時,這種投機行為是適當的。但投機行為成為市場的主流時,就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了。

  四、民間信貸

  在我國,民間信貸一直游走於政策法律的邊緣,我國禁止非法集資行為,但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正常的民間信貸行為,我國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對於正常的民間信貸行為,如限定利率水平下的民間信貸行為,我國採用默許的方式,即作為正常債權加以保護。但對於高於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間信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高利貸行為則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的範疇。由於民間信貸行為受法律保護力度的不夠,民間信貸行為一直處於地下運行的灰色地帶,加上民間信貸與銀行儲蓄之間存在較大利差,因此有相當部分民間資本選擇了民間信貸的投資方式,導致民間信貸的規模逐步增大,如沿海城市一帶的地下錢莊已漸成氣候。但由於缺乏正式監管,民間信貸行為的規範程度較差,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由於我國目前規範的資本流動渠道的單一性,加上資本的逐利性需求,導致大量的民間資本流入了非正規渠道,如民間信貸與不規範股權投資行為,形成巨大的體外資本迴圈系統。如何規範民間資本流動,加強對民間資本流動的監管力度,已經成為一個影響社會穩定與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課題。

  規範與引導民間資本的正常流動,加強對民間資本的監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界清模糊地帶,加大對合法民間信貸行為的保護力度。

  如界清非法集資與正常民間信貸行為的界限,超過一定規模的民間信貸行為必須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且規定只有在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的合法民間信貸行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未能履行還款承諾的企業應將其違約記錄記入誠信檔案。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一方面能加大對民間合法信貸行為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將這部分體外迴圈資金納入政府監管範疇。而且,民間信貸行為能為目前的單一利率體制提供能相對反映資本供需關係的市場參考利率,以利於監管層對資本市場更全面、更深入的瞭解,從而為巨集觀經濟決策提供參考。

  (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在銀行系統內部已經建立了企業誠信檔案,企業的信貸規模、資信等級和逾期記錄等資料均已錄入人民銀行資料庫。為了有效地保護民間信貸資本的安全性,可以考慮將企業的民間信貸規模及履約、違約記錄等資料一併錄入金融系統資料庫,併在充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有條件地向社會公眾開放。為了防止部分企業主使用“金蟬脫殼”之術逃避監管,對於有誠信污點行為的企業與企業股東應一併披露,以利於引導民間信貸行為的理性選擇。

  通過企業誠信檔案的建立及透明化管理等措施,一方面能有效約束企業的不誠信行為,從而達到保護民間合法信貸行為的目的;另一方面,企業誠信檔案的建立不僅對規範資本市場具有積極意義,而且對於規範我國的整個市場經濟秩序都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三)加大懲處力度,增大違法成本。

  民間正常流動資本得不到有效保護除了規則缺失、體系不完整等因素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多方主體對規則的漠視。如我國的《公司法》《會計法》及《刑法》中的條款都提出嚴厲打擊會計造假行為,但如果將所有中小企業的財務資料進行徹底清查的話,可能會計資料完全真實的企業寥寥無幾。會計造假泛濫一方面來自於企業主想逃稅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也與時下的市場大環境有關,如潛規則下的許多費用就無法在賬內進行消化等。由於會計造假行為導致了企業最基本的財務信息的失真。

  財務信息失真不僅侵害了國家利益,也傷害了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其實更多的是對市場規則的破壞。因此,監管層必須加大對市場主體信息失真的懲處力度,對於未能準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主體,首先要限制其信用融資行為,無論是官方渠道還是民間渠道;其次,對於性質比較惡劣、造成影響比較大的市場主體,除了市場禁入外,還應該提高經濟處罰的標準,某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堅決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有效地清除害群之馬,整個市場才能規範;只有在規範運行的狀態下,監管層的監管才有可能到位。

  總而言之,資本的逐利性特征決定了其流動性,當正式渠道過於單一且獲利水平低於由資本供需關係所決定的市場利率水平時,資本將朝著獲利水平更高的渠道流動,監管層只有順時應勢地完善相關規則、加強對體外迴圈資本的實時監管,才能規範民間資本的正常流動,保護資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蘇自申.淺議民間資本的監管.核心期刊會計之友FRIENDS OF ACCOUNTING 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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