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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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Illegal Fund-ra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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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集資,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依據國務院發佈的247號令,可以給非法集資做出這樣的定義: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證券投資基金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主要表現形式有,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機構,以高於同期銀行利率若幹倍的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存款,用於投資或非法放貸。他們常常利用互聯網搞網上購物、網上求職培訓等方法,或藉助傳銷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另外,大多以配送產品為幌子,誘使客戶存款。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 1.擾亂金融運行秩序,破壞經濟建設。
非法集資宣傳暴利誘使部分儲戶將積蓄投向非法集資,甚至紛紛提走在銀行的儲蓄,轉存到非法集資者處,大大削弱了銀行籌資能力,影響銀行的正常經營,不利於國家銀行集中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的建設。同時,該類違法犯罪活動涉及金額巨大,大量資金在暴利引誘下短時間集聚,從而游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不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和金融巨集觀調控,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妨礙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例如在2007年浙江公安機關破獲的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吳英及其本色集團在短短的7個月時間里,吸收存款高達8.8億元。
- 2.易導致群體性事件,危及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類犯罪參與人數眾多,成百上千甚至數萬人,多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特別是參與種植、養殖類集資活動的多為農民。在高回報的誘惑下,很多人傾其所有甚至舉債投資,一旦公司崩盤或公司組織人員攜款外逃,一些受騙群眾發現自己的血汗錢無法收回甚至傾家蕩產時,極易情緒失控,採取上訪、靜坐、游行、絕食等過激行為,給政府施加壓力。這類案件還很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訪、鬧訪演變成敏感複雜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 3.威脅公眾資金安全,易引發其他刑事案件。
一些非法集資公司錶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並沒有交易結算關係,多是大肆揮霍,胡亂“投資”,即使有部分資金真正用於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所承諾的高收益,其本質就是靠後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因此,最終必然因資金鏈斷裂而導致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的被害者為急於輓回經濟損失,往往會採取一些非法手段進行索要,這勢必會觸犯法律,給自身帶來更大的傷害和損失。
- 4.易滋生公職犯罪,損害政府形象。
一方面,非法集資類犯罪往往與虛假出資、金融詐騙、洗錢等經濟犯罪活動交織,一些公司和個人為創造非法集資便利條件,往往想方設法拉攏當地黨政官員,容易滋生貪污賄賂等犯罪。
另一方面,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實施,許多環節都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官員的不作為或濫作為有所關聯。在一定程度上,許多群眾正是出於對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對國家政策的積極響應而參與非法集資,而犯罪的屢屢得逞極大地影響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經工商管理部門合法註冊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員參與涉案公司的慶典,有的官方媒體曾長期對涉案公司進行正面宣傳報道,涉案公司集資行為持續數年之久而無人監管等。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 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 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在制度上,非法集資一律會被取締,非法集資者亦須承擔相當嚴重的刑事責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資適用的罪名主要有三類:
(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2)集資詐騙罪。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者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由於《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的設定,所有的非法集資活動(除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集資詐騙行為)在刑事責任上都被歸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名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實踐中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最重要刑事手段。
非法集資之所以屢屢得逞,一個很重要的誘餌就是“高額回報”。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
二是看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或投資收益回報,即通常所謂的“保底”條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所謂“不特定對象”是指社會公眾.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齡、性別、職業、行業階層的社會各類人,而不是單位內部或外部的少數特定人員。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從事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蓋其非法集資活動的實質。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
評論(共19條)
問題一:非法集資的特征是否四條都要具備,還是具備一條就可認定? 問題二:遇到非法集資向那個部門舉報? 請專家們不吝指教。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一般到當地公安局經濟偵察大隊舉報、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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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兩個人一個出了一塊錢去買彩票,結果彩票中了一定獎,兩個人高高興興地把錢分了,後來被另外一個人知道,就去舉報他們非法籌資,法院受理了,並做出彩票獎金充公,返還各自的一元錢的本錢的決定。
真實不講理。所以算不算非法籌資,要出錢的人說了算,輪不到國家來說話。只有出錢的人覺得是非法籌資,要求發還時,國家再以非法籌資來幫助出資的少數人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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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舉報山東聊城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集資的情況,應該向什麼部門檢舉???
非法集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一般到當地公安局經濟偵察大隊舉報、報案。
國家法律就是扯淡,照這樣說,凡是生意都是非法集資,1,賣水果的不具備相關部門審批,不具備吸納存款的資格(凡是買水果出的錢都是存款)2,約定一定時間內還本付息(非貨幣,以實物的形式),3,確實面相不定項大眾
我想問個問題,我正在做一個關於民間集資的網站。我想問一下,我得去找哪個(有關部門)經過批准才行???求高手幫忙啊!!!!
現在百分之九十民眾錢被非法集資騙取,整個家庭在痛苦中煎熬。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錢逐級來回倒到底哪去了,非法集資騙取面廣金額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請求政府制定政策,把贓款追回來。還百姓一個公道和安心,還社會一個安定。
看到以前的評論說法律扯淡,還拿買彩票做例子,別拿自己的無知出來現了。買彩票前你是不是知道中了才有錢拿,發起買彩票的人沒承諾你在一定期限內即使沒中也會給你多少錢吧?如果答應沒中也給錢那發起人肯定是傻子,而你在知道這種投資只是運氣的前提下還去相信沒中也能拿到多倍的錢,那你不是想錢想瘋了,就是弱智。等中了而沒通知你,這隻能算惡意隱瞞。
問題一:非法集資的特征是否四條都要具備,還是具備一條就可認定? 問題二:遇到非法集資向那個部門舉報? 請專家們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