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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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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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所謂微型金融是指對低收入家庭提供貸款、儲蓄、保險及貨幣支付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其核心是微型信貸,即對沒有收入來源的借款者提供無抵押貸款。從國際上看,微型金融業源於20世紀70年代為貧困人口提供以貸款為主的金融服務和非金融企業咨詢服務的試驗,根據2005年“微型金融高峰會議運動”的數據,微型金融的行業規模從1997年開始,以40%的速度迅猛發展,從1997年的618家機構、1300多萬客戶到2004年底;全球已有3000家機構在為8000萬名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微型金融作為在傳統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發展起來的一種金融方式,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以扶貧為主要宗旨,以貧困或低收入人群為目標客戶。消滅貧困、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是發展微型金融的主要目的。“窮人銀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窮人金融的基本理念”是:信貸是每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窮人是有信譽的。很多國家的微型金融機構自發展伊始,始終秉承這樣的理念,根植於廣大的農村地區,真正貼近窮困的主要人群,為低收入貧窮人群提供金融服務。
二是單筆業務交易額小,服務方式靈活、快捷。微型金融服務的主要內容是為無法從正規金融體系中獲得金融服務的小企業、窮人和貧困家庭發放微型信貸和辦理其他金融業務,幫助他們進行生產性活動或小本經營。所以,單筆交易額非常小,一般低於平均的人均GDP水平。有資料報道,非洲微型金融機構中,每個借款人加權平均的貸款餘額是307美元,每個客戶加權平均的儲蓄餘額僅為137美元。微型金融服務的方式也很方便、快捷,一般提供無抵押貸款,一些地方的微型金融業務還委托加油站、零售商辦理。
三是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有向商業性金融發展的趨勢。在國外,提供微型金融服務的機構複雜多樣,有正規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非政府組織;成員(小組)制集體組織機構,如合作金融機構;非正式金融中介機構,如迴圈儲蓄和聯合信用貸款協會,等等。從近幾年的發展趨勢來看,追求盈利和可持續經營,以商業性的方式來支持貧困人群生產經營,逐漸成為微型金融的發展主流。一些微型金融組織運用小組聯保貸款、動態激勵、分期還款等新型金融合約方式,較好地剋服信息不對稱障礙,保證較高貸款償還率。有研究顯示,世界上最好的微型金融的權益回報率(ROE)在2003年超過了全球盈利前10名商業銀行16.2%的平均水平,不少拉美國家的權益微型金融回報率超過了40%-50%的水平。
概括來講,我國的微型金融服務可主要歸納為二種形式:一是由農信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扶貧基金等組織所提供的小額信貸產品;二是由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從1994年首次開展小額信貸以來,我國微型金融發展中還存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方面,微型金融機構有追求經濟利益,偏離扶貧目標的傾向。農村信用社在經過股份制改革之後,以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偏離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宗旨,貸款主要投向於大企業及非農產業,農戶和中小企業得不到其資金支持,尤其是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減少更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設在縣城,為農民服務半徑有限,輻射功能不強,並且一些中部地區的村鎮銀行明確規定,單筆貸款最低額度限定在3萬元,逐“富”貸“大”的趨勢顯然。據《金融時報》載:截止2008年8月末,我國61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累計發放貸款11.32億元,支持農戶22797戶,戶均貸款5萬元。這也可從一個側面說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經營之中都不是以貧困農戶為目標客戶的。
另一方面,對微型金融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持,沒有形成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在國外,很多發展中國家都為微型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例如,貝南及其他西部非洲貨幣聯盟國家,就制定了專門的微型金融法案;許多非洲國家政府對微型金融的發展積極提供直接和間接的支持;孟加拉鄉村銀行主要從孟加拉國家銀行那裡獲得資金,孟加拉國家銀行給予它大約40%的利率折扣,等等。但我國卻沒有形成專門支持微型金融發展的一整套完備的制度和法律體系。
國際微型金融的發展趨勢[1]
1.從小額信貸到微型金融、從微型金融到普惠金融
在過去的30年裡,微型金融使窮人獲得金融服務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進步。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項目,到現在提供信貸、儲蓄、保險、匯兌和租賃等金融服務的非政府組織、正規金融機構、社區合作銀行、村莊銀行和批發基金等各種模式的微型金融,在消滅貧困、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作出了令人鼓舞的成績。世界各國在推動微型金融發展的過程中,借鑒傳統的農村金融和民間信貸的一些特點和現代管理經驗,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和文化條件及貧困群體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特征,不斷摸索和試驗,創造性地建構出多種適合貧困人口特點、適應客戶和市場需求的信貸制度和方式,在為貧困人口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的同時,實現了微型金融機構的自負盈虧和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小額信貸/微型金融已從金融體系的邊緣融入主流,目前國際社會正在努力通過微型金融的發展,促進普惠金融體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建立。普惠金融體系是聯合國在宣傳2005年國際小額信貸年時提出的概念,它的理念在於確立社會個體享受金融服務的基本平等權利,強調金融體系要能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只有將沒有被傳統金融機構服務覆蓋的貧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業融人金融體系的各個層面,才能根本改變其被排斥於金融服務之外的現實。因此,推動微型金融在規模上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滿足大範圍貧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在效率上將金融服務向最需要金融支持的極端貧困人群延伸,是建立普惠金融體系的核心。
2.從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到雙贏主義
國際微型金融的發展模式,既具有一些共性,又在性質、目標、發展戰略、產品和服務設計、經營模式、組織和管理制度以及具體操作方式上存在不同。根據運營目標和操作理念,微型金融模式可以分為福利主義、制度主義模式以及雙贏主義模式。
孟加拉鄉村銀行是福利主義微型金融的代表。福利主義以社會扶貧發展為首要目標,強調通過微型金融來改善貧困人口的境況從而實現社會福利的提高。福利主義註重“貧困覆蓋深度”,強調向最貧窮的人們提供金融服務。儘管福利主義微型金融也強調“貧困覆蓋廣度”,即服務客戶的數量,但認為社會扶貧比商業化和可持續發展更為重要。在實際操作中,福利主義微型金融廣泛依賴捐贈、國際組織的低息或者無息貸款以及政府的補貼。福利主義模式的主要缺點在於缺乏具體的激勵主體,微型金融產品創新、運營方式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動力不足。
印度尼西亞的BRI和波利維亞的BancoSol是制度主義模式的代表。制度主義強調機構的可持續性,認為機構的可持續是給窮人成功提供金融服務的關鍵,只有實現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確保微型金融服務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而自負盈虧是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實際操作中,大多通過市場價格機制運作,服務的主體是貧困者中的中高收入階層,不強調社會使命而強調盈利。其缺點是對商業利益的追逐可能使微型金融機構出現“使命漂移現象”,即微型金融組織為確保自身的持續性和經濟利益,促使資金安排追逐中高收人階層,從而加重社會分化。
制度主義者和福利主義者之間的爭論被Morduch稱為“微型金融的分裂”,分裂的原因在於人們普遍認為貧困覆蓋深度和金融自足之間存在某種交換。但是微型金融形式的目標差異主要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質上的,福利主義微型金融也註重機構的可持續性;而制度主義微型金融也關心擴大面向貧困人口的服務。目前國際微型金融發展的一個主要趨勢是新設立的微型金融機構在成立初期接受補貼,經營一段時間後,成為不再接受補貼的自負盈虧的機構,收入主要來源於向客戶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然後通過擴大貸款獲得規模經濟,從而覆蓋更多的貧困群體。世界銀行發起設立的研究機構扶貧協商小組和美國國際發展署、聯合國發展署以及其他的一些捐助組織提出了雙贏倡議——“按照良好的銀行業務原則進行操作的微型金融組織,也將是能夠削減赤貧的微型金融組織”。如果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各類客戶的特點,提供與其需求相適應的各類儲蓄和貸款服務,並通過制定適宜的工作激勵和獎懲制度,建立有效的內部管理和監控系統,微型金融機構完全可以在服務大規模低收人群體的同時,不斷增加資金規模,降低平均交易成本和提高盈利水平,實現機構的自負盈虧和可持續發展。雙贏倡議在微型金融界引起極大的反響。在制度主義微型金融和福利主義微型金融基礎上產生了雙贏主義微型金融,它將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有機結合起來,以福利主義為宗旨,以制度主義為手段,追求既為貧困人口提供有效金融服務又實現機構自負盈虧和可持續發展的雙贏目標。
國際微型金融的信貸激勵安排[1]
1.小組連帶責任和停貸威脅
小組連帶責任(joint liahmty)是團體貸款微型金融機構採用的機制。在團體貸款中,不能提供傳統抵押物的借款人被要求自己選擇同伴組成小組,儘管貸款是借給個人的,但小組的成員要相互擔保還款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連帶責任。此時,小組成員個人再次取得貸款的機會取決於整個小組的還貸表現,如果小組中有任何一個成員不能夠還款或者蓄意逃避還款,那麼整個小組會被視做違約(這被稱為集體違約)而失去再次借款的機會,除非有其他小組成員為違約者償還貸款——這就是或有續借紀律下的停貸威脅(non-refinancing threat)。停貸威脅是個人責任貸款中一個普遍應用的工具,它的實質內容被直接移植到團體微型貸款的實踐中,而且“幾乎所有的微型金融機構都依賴於(停貸威脅)這個動態激勵”。在團體貸款中小組連帶責任這個靜態激勵是與停貸威脅動態激勵結合在一起的。在這樣的機制下,借款人在組成小組的時候,就會把風險較高的潛在借款人排除在小組之外,並且小組成員會加強對同伴的監督,從而有助於降低借款人選擇和執行投資項目時的道德風險。在團體貸款中,貸款機構實際上把個人責任貸款模式下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甄別借款人風險、監督借款人行為的絕大部分交易成本和責任,轉嫁給了借款人自己或者小組。
2.遞增貸款或分步貸款
遞增貸款(progressive lending)或分步貸款(step lending)是指借貸交易以小額度的貸款開始,如果借款人的還貸表現令貸款機構滿意,那麼貸款的額度會隨著時間的延續而逐步增加。遞增貸款是微型金融貸款機制設計中的另外一個動態激勵,它實際上是與本書重點研究的停貸威脅機制聯繫在一起的。保持未來借款的機會是借款人還貸的重要激勵,而遞增貸款提高了停貸威脅的作用,因為貸款額度的增加將提高借款人未來借款機會的價值、借款人對未來借款的期望和借款人失去續藉機會的成本。本書的理論模型沒有對遞增貸款機制進行特別分析,而是假定各期貸款的額度是一樣的。如果本書的結論成立,那麼包含遞增貸款激勵的結論不言而喻是成立的。
3.頻繁分期還款
頻繁分期還款(frequent repayment installments)是“微型金融契約一個比較特殊的(至少是不標準的)的機制”。微型金融機構通常在初始貸款發放以後制定定期還款時間表,可能是每周還一次,兩周還一次或者每月還一次。定期還款實際上產生了一個早期預警機制,貸款機構工作人員定期與客戶的會面創造了直接監督的機會,使信貸工作人員可以對即將產生的違約風險產生早期預警,並篩選出潛在的違約客戶。除此之外,通過頻繁還款,貸款機構可以篩選出那些具有額外收入流、可以在借款資金投資項目產生收益之前,用另外收入來還款的低風險客戶。當然,有的研究也批評頻繁還款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特別是增加了那些從事高季節性生產項目,比如農業客戶的還款困難。關於分期頻繁
4.組內次序貸款
組內次序貸款(sequential lending within group)是指小組成員不是同時取得貸款,而是貸款首先發放給小組中的一個成員或幾個成員,只有他們可以及時(定期頻繁)還款,另外的小組成員才可以順次得到貸款。以鄉村銀行的5人小組為例,小組內先有兩個成員得到貸款,在前兩個月里,他們的頻繁分期還款表現如果讓信貸人員滿意,那麼小組內另外兩個成員就可以得到貸款。最後一個成員只有在前四個成員還款表現讓信貸人員滿意的條件下,才可以得到貸款。在放款過程中,如果任何一個成員違約,其他人就得不到貸款。因此停貸威脅是組內次序借款背後的重要因素。
5.無擔保抵押要求或者替代性擔保抵押
由於微型金融一般針對不能提供傳統擔保抵押的貧困群體,所以一般沒有擔保抵押要求(no collateral requirements)或者採用了替代性擔保抵押(collateral substitutes)。替代性擔保抵押的典型例子是鄉村銀行的小組基金和緊急基金。Morduch認為這些基金是“替代性擔保抵押”,因為在本質上借款人將必須償還初始利率水平之上的利率。替代性擔保抵押還包括一般商業銀行不願接受或者在正規金融市場不受法律保護的某種動產,或者是可以預期的未來收入和現金流,以及“社會抵押”(social collateral)。
6.針對婦女
針對婦女(targeting on women)是很多微型金融機構,特別是福利主義微型金融機構的目標或使命,甚至有一些微型金融機構的客戶全是婦女。根據Mierocredit Summit Report,2005年3133個微型金融機構的8 200萬名赤貧客戶(總客戶的73%)中有84.2%是婦女)。鄉村銀行和玻利維亞BancoSol都把重點放在婦女客戶身上。即使不考慮微型金融機構所追求的促進婦女發展這一社會目標,針對婦女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女性客戶比男性客戶在使用和償還貸款方面更加可靠,因為婦女的投資決策更加謹慎,可以比男人更有效地使用資金,加上婦女的流動性較小,便於貸款機構的監督,從而貸款更加安全。
7.信貸附加方法
除了金融服務之外,很多微型金融機構將社會支持服務納入它們的使命或目標中,向客戶提供技能培訓,企業經營和營銷培訓,市場信息,健康教育,初級衛生,成人教育和兒童教育等,這被稱為信貸附加方法。提供信貸附加服務的目的在於提高窮人自身的素質,增強他們擺脫貧困的信心,並間接提高他們的還貸能力。
針對我國微型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我們認為,現階段我國建立發展微型金融服務與支持體系的基本思路是:發揮市場激勵發揮作用,創建和發展自主性的扶貧金融機構,用政策和法律對這些機構予以支持,再通過有效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將客觀的市場需求轉化為扶貧機構獲利的平衡點,最終實現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與貧困人群生活的迅速改觀。
(一)發展和豐富微型金融的組織體系
構建金融扶貧組織體系的核心是,要有一批有強烈扶貧動機和堅定扶貧信念的自主性金融機構,因為只有這樣的機構才有動機去做產品、工具、技術的創新,才能把扶貧目標與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統一起來。針對當前農村信用社等機構扶貧動機不強的現實,可發展和完善以下機構:一是在國有金融機構內部成立專門的微型金融部門。該部門專為貧困農戶服務,獨立經營、獨立核算。二是發展民間扶貧組織。支持、鼓勵貧困群體自發組織起來,在某種共同聯合關係的基礎上,成立民間信用合作機構,提供便捷廉價的金融服務;把一些由政府直接或是間接管理的扶貧基金組織下放到民間,政府再運用手中的行政、法律的手段進行監督,促使機構和項目的獨立,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率。三是發展農村保險、信托等其他金融機構為農民、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四是通過零售代理人提供微型金融服務。藉助郵局、雜貨店、加油站等網路和掌握客戶信息的優勢,通過他們代理由銀行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務,解決一些鄉鎮金融網點不足的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微型金融的制度支持體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一方面,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非州國家)制定扶持性法案,為微型金融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在法規中也要確定微型金融的設立目標、經營地域、目標客戶、資金投向、放貸金額等,從法律的角度預防和糾偏微型金融機構的經營變異。二是建立資金支持體制。借鑒國外經驗,中央銀行要給予微型金融組織優惠的再貸款支持;支持、鼓勵微型金融組織獲取國際資金、民間資金的加盟;政府要撥付微型金融機構的開辦費用,減免有關的稅收,以降低微型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提高其生存發展的能力;對微型信貸的借款者可直接給予貼補,提高借款的償還能力。三是改善外部經營環境。建立農業保險、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體系、下崗待業人員的培訓機制,增強貧困人口的抗風險能力和償付能力。四是對微型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管理和特殊監管,不能以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來要求微型金融機構。
(三)創新和提高微型金融的技術支撐體系
微型金融面向的是社會弱勢群體,其貸款和服務因而具有金額小、成本高、風險大的特點。要達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自身的盈虧平衡,微型金融機構必須要有獨特的技術和管理手段。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和國內杜曉山等學者的一些實踐,微型金融在成本管理、風險管理、業務開發方面可採用以下技術:一是引進運營效率評價的指標體系,用技術模型計算微型金融機構的服務覆蓋率、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平衡扶貧目標和盈利目標。二是借鑒運用國外成功的經驗,如會員制度、集體擔保制度、項目考核制度、貸款期限管理制度等,提高資金風險管理能力和識別能力。三是開發適合貧困人口的服務產品,並把服務產品與貧困人群的人力資本開發、信息服務、技術培訓有效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