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規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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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規模經營是指營農主體在既定客觀條件下,在土地、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的集中、擴張和組合的基礎上,通過分工合作、技術創新、管理提升和社會化服務,獲得優良的經濟效益。
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必要性[1]
對於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具有的發展效能和社會穩定效能,研究者普遍持肯定態度。在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理念之下和建設現代農業的強烈訴求面前,學者們對於變革現有農業經營制度、推進規模經營存在高度共識。
楊國玉和郝秀英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現形式是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其小規模生產的特征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但解決不了農民的致富問題,也解決不了我國農業繼續發展、提高其產業素質問題。這一判斷是中肯的,我們在農村調研中發現,在這一問題上農民普遍認為:土地只能解決溫飽問題,但不能靠土地過日子。李忠國從國際視野論證了農業規模經營的必然性: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的提高,農產品的生產和營銷也必將更加廣泛進入國際國內大市場競爭領域,而現有農業組織結構與市場競爭的法則形成較大反差,主要表現在由於每個農戶生產規模過小且分散,農戶直接進入市場,不僅難以迴避農業交易成本高的問題,而且對於提高農產品質量,創建知名品牌,運用先進技術等諸多問題也在客觀上形成了限制,不利於參與市場競爭。他同時指出:世界農業發展的歷史表明,在所有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農業企業(農場主)的規模經營都顯現出隨著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擴大以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趨勢。王樹春和王艷平研究了1978年至2004年我國糧食產量的階段性狀態,1978年一1987年的十年間曾出現兩次負增長,其餘八年均是較大幅度的增長,1988年一1997年的十年間出現了四次負增長,其餘六年的增幅與前十年相比也明顯下降,1998年一2004年七年間出現了四次負增長,負增長年限的比例已經超過500o。他們研究了化肥施用量、農業機械擁有量和糧食產量之間的相關性,由此得出如下結論:單純的要素投入不能維持糧食產量的持續性增長,影響糧食產量增長狀況的關鍵因素是制度及其變遷。他們對這一現象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在此期間,中國改革的目標確立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導致城市化、市場化的加速,由此產生小塊土地分散經營的小農經濟與正在制度轉型中的城市市場經濟發生矛盾,而對農村因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了自由放任的方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作為一種個體小農經營,其勞動的投入量很容易快速發揮到極限,而農戶經營又從根本上排斥先進生產力的進入;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進程的加快,農產品市場逐漸開放,國家對農業採取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政策和對其生產的自由放任,致使農業生產的比較利益進一步相對下降。盧小廣和宋敏則揭示了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本身的局限性: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具有恢復性特征的制度安排,實現了勞動力回歸農民個人所有,並且以農戶為基本生產單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消除了在集體勞動時監督和計量農業勞動的高額制度成本,激勵了農民開展農業勞動的積極性,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而在另一方面,該制度只是向原有以農戶為主體,以農地私人所有為基礎的農業生產制度的部分復歸,其降低了農業生產過程中較高的交易成本,部分地實現了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潛在利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具有改良特征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遺存和混雜了舊模式的體制特征和思維定勢,“集體”這一具有鮮明的原有體制特征的層次橫梗在該制度安排之中,使農戶的生產自主權和剩餘索取權發生折扣,因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存在嚴重殘缺的制度安排;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具有風險累積特征的制度安排,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缺乏農業風險分散和轉移渠道及機制,全部風險均聚集在農業生產部門內部,主要由農業直接生產者承擔。
農業規模經營的約束條件[2]
- 1.農業自然資源的約束。
農業生產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性遠遠高於其他產業。我國農業自然資源的特點是人均量少,分佈不平衡。以耕地為例,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2003年11月8日聯合發佈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公報顯示:我國現有耕地19.51億畝,人均1.59畝,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從耕地分佈看,人口比較少,乾旱半乾旱的中西部地區占71.6%,人口密集、雨水充沛的東部地區僅占28.4%。人均耕地較多的主要是東北、西北和西南地區,這些地區自然條件差,糧食產量低;人均耕地較少的地區主要是東南沿海和京津滬三市,這些地區自然條件較好,糧食產量高,但隨著二、三產業發展和人口的增加,耕地不斷減少在現階段已成必然趨勢。
- 2.農業生產要素投入的約束。
農業生產要素投入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勞動力投入、科技投入和信息投入。在資金投入上,由於我國農業總體上仍是弱質產業,生產成本高,投入產出比例低,農業的比較效益遠遠低於其他產業,因此,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社會資源大都流向回報率高的非農產業。甚至來自於農村的剩餘資金也通過各種渠道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使農業資金投入絕對量雖有所增加,但相對量卻日趨減少。此外,直接來自農業自身的積累率低,且由於農民的農業生產經營規模極小,農業的資金積累微乎其微,無力進行大規模的農業資金投入,維持簡單再生產是許多農民最實際的做法。
在科技投入上,農民自身的科技投入存在著多重障礙。一是大多數農民沒有大量的科技資金的投入能力。二是真正的農民文化科技素質低下,對科技信息的接受理解能力差,市場抗風險能力也很低。另外,政府財政在農業的科技投入和服務上也矛盾重重。在財政投入方而,由於政府財力的制約,對農業的科技投入微乎其微。在科技服務方而,鄉鎮財政一般只能解決本鄉鎮農業科技事業單位的人頭費支出,有的甚至在這方而都難以保證,迫使鄉鎮農技站所人員為了“尋飯吃”而不得不放棄對農業科技的服務,使農業科技推廣在鄉鎮、村處於無人管理,少有推動的狀態。
在信息投入上,儘管農民對農業生產經營的信息需求強烈,但由於信息搜集、篩選、傳輸、反饋諸方而存在著手段落後、渠道不暢、加工分析水平低、使用成本高、易失真、風險大等問題,農民特有的保守心態使他們對農業生產經營信息、科技信息等持十分謹慎、警惕的態度,由此也導致農民對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信心不足。
- 3.現行農業資源制度安排的制約。
家庭聯產承包制,使廣大農民掌握了一份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農業資源(土地、水而、草場、山林等),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份資源在現在和將來很長一段時期內對農民發揮著就業、生活、養老等多重保障作用。中央多次重申,家庭聯產承包制長期不變,其深層次原因也是基於這方而的考慮。問題在於,這種農業資源的制度安排由於上述原因,很難實現大規模的轉讓、兼併。這也意味著目前和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可能廣泛建立起如美國那樣的大農場,那種通過農業資源的高度集中實現規模優勢的條件在我國尚不具備。
農業規模經營的模式[2]
- 1.龍頭企業。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根據龍頭企業的需要,農民生產企業所需的農產品,企業與農民之間建立契約關係,企業為農民提供種苗、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則為企業提供合格的農產品,產、供、加、銷一體化。這種模式通過龍頭企業的紐帶把千百家農戶的生產經營聯繫起來,集小為大形成一定的規模。其規模的大小視龍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開發實力而定,這種模式能否穩定並實現規模優勢取決於四個因素:(1)農產品的市場需求前景;(2)龍頭企業與農民的利益分配關係;(3)雙方的誠信;(4)龍頭企業的發展潛力。這種模式的缺點是龍頭企業與農民在形成契約中的談判能力不對等,農民一方往往是弱者,這就需要龍頭企業正確處理與農民的利益分配關係。
- 2.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區域(帶)。
這種模式是根據一定區域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優勢、地理位置優勢、技術優勢和種養習慣等因素,通過組織規劃、市場引導實現資源整合,使千萬家分散的農戶主動地生產某一特色農產品,把農民一家一戶的小規模轉化為一定區域範圍內的規模優勢,進而再形成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山東的大蒜、生薑等農產品的市場優勢就是這樣形成的。這種模式的特點、規模的形成有某種優勢的支撐:單個農戶在產銷上有完全的自主權,生產多少、賣給誰、賣什麼價,由農戶根據市場需要來決定,當市場需求發生變化時,農戶可自行調整種養品種和方向;農戶與營銷組織可有某種契約,但雙方是一種鬆散型的聯繫;政府在組織規劃,資源整合,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而可以較好地發揮作用,且成本低、收益大。這種模式的缺點是自然資源、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集約程度低。
- 3.中介組織。
這種模式以經紀人和農產品營銷組織的形式存在。經紀人和營銷組織以中介人的角色,一頭聯繫農戶,一頭聯繫市場,經紀人走鄉串戶收購農產品,營銷組織通過收購網路,由此串連成一定範圍內的農業生產規模。這種模式的特點是中介組織把市場需求信息通過營銷網路反饋給分散的農戶,信息的傳播速度和輸送質量都比較高;農戶提供的農產品數量可多可少,價格隨行就市,規模是通過中介組織串連形成的,規模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中介組織的經營資本、市場份額和市場開拓能力。產銷之間的聯繫多以契約形式,但呈鬆散狀態。所以,中介組織與農戶之間建立誠信關係對保持和發展這種模式非常重要。
- 4.農業開發園區。
這種模式的具體形式常見的有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生態園區、旅游度假觀光園區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資金投入量大、科技含量高、占有農業自然資源少、產出多,有利於保護自然環境,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這種模式的缺點是資金投入量高、科技含量高,一般農戶無力進行組織開發,只能作為農業科技進步的示範,園區建設初期往往採用“圈地’夕形式,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是一大難題。
- 5.家庭農場(林場、牧場)。
家庭農場是現代化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農業自然資源的集中度高,如美國的家庭農場擁有的土地少則二、三千畝,多則幾萬畝,生產經營中的專業分工與協作要求高,有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由於專業化分工協作要求高,家庭農場的管理者—農戶必須具備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現代農業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更需要協調好農業與二、三產業之間的關係,所以,這種模式的培育尚需創造相關條件。
選擇農業規模經營的原則[2]
從實際情況看,各地農業規模經營的約束條件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選擇農業規模經營的模式,應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各種約束條件。就一個地區而言,模式也不可能只是一種。筆者認為,在堅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選擇農業規模經營模式應遵循以下原則:
1.效益原則。增加農民收入是在農村落實黨的“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內容。農業規模經營就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農業效益,真正讓農民實現增收。這裡的效益既包括經濟效益,又包括生態環境效益。一要提高經濟效益,致富農民,讓農民的錢袋鼓起來。在規模與效益之間,必須以效益優先,那種為求規模而不顧效益的做法不可取。二要註重生態環境效益,堅持可持續發展的規模經營,那種以毀壞寶貴的農業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規模經營也是不可取的。無論是從長遠看,還是從近期著眼,農業生產經營的效果與環境生態密切相關。近幾年中,各地發生的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導致農民大而積絕收、欠收的事實警示我們,農業規模經營必須把經濟效益與環境生態效益統一起來,各地政府可通過制訂規劃,加強指導等服務措施實現這一目的。
2.發展優化原則。農業規模經營的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當經營的條件發生了變化,規模經營的模式就要進行調整。隨著我國農業結構和整個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農業經營規模化的條件逐步具備時,就應該抓住機遇,積極進行包括加快土地流轉在內的制度創新,努力實現規模經營。當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到可以使土地等農業自然資源進行較大規模流轉時,就應該積極發展較大規模的集中經營;當經紀人串聯的農戶已成片成規模時,就應該做大經紀人,建立起相關的營銷合作組織或集團企業,並積極建設相關的農產品基地;當居民的消費由原料農產品轉向初加工、深加工農產品時,就應當發展集產、供、加、銷一體化的龍頭企業,如此等等。總之,在選擇農業規模經營模式時,要有發展的眼光,不失時機地進行模式的優化、轉換。
3.市場原則。以市場為導向,這是農業結構調整的基本原則。遵循市場原則,必鬚根據市場的需求及其變化,按照價格規律的要求。選擇農業規模經營模式,一方而要研究市場,研究農產品市場的供需總量及其變化,進行市場分析,分析市場競爭者的競爭能力等,確定進入哪個市場,進入時應以何種規模。另一方而,要確定以何種規模經營模式進入市場,一般而言,經紀人等中介組織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強,對市場需求變化的調適速度快,一些季節性強,市場需求起伏大的農產品可採用經紀人模式。龍頭企業、基地模式適應較穩定的市場,易形成一定時期內的市場競爭優勢,但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反應速度慢,一般適用於供應比較穩定的農產品,如此等等。堅持市場原則,還必須把規模經營及模式的選擇建立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讓農民在對市場作出判斷後自行決定採取何種規模及模式,政府的職責只能是指導、服務。
4.轉化原則。就是把農業的規模經營轉化為規模優勢。農業規模優勢一般包括產品數量優勢、品種質量優勢、區域地理優勢、市場競爭優勢等。形成產品數量優勢,這是農業規模經營的最初目的,形成產品數量優勢是將規模轉化為規模優勢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沒有數量優勢,就談不上其他優勢的發揮。主要是通過擴大種養規模,改良品種、改進技術、提高單位而積產量等途徑實現。品種質量優勢是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方而,與數量相比以質取勝更為重要,努力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既要改良品種,改進種養技術,更要從入世後農業參加國際競爭的需要出發,推行“標準化”農業的發展。利用區域地理優勢,主要是根據自然資源特點、地理位置條件等優勢,發展特色農業、城郊農業等。市場競爭優勢是上述優勢基礎上形成的一個綜合性優勢,形成市場競爭優勢的關鍵一是開拓市場,擴大市場份額;二是創造市場,利用具有數量、質量等優勢的農產品,根據城鄉居民消費需求的變化,對農產品進行深加工,為居民提供安全、優質的農產品等。
5.保障原則。農業規模經營會使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這雖然可以通過有償流轉使他們得到一部分補償,但是從實際操作結果看,這種補償未能給失地農民以就業、基本生活、養老等方而的安全感(這是當前土地流轉制度不能在各地順利推行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農戶與龍頭企業、基地、中介組織之間建立的契約關係也需要在雙方誠信的基礎上得以有效執行。而保護弱勢方農民的契約利益更為重要,這就是保障原則的客觀依據。堅持保障原則,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包括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及相關契約關係的法律法規。要突出保護農民利益,對失地的農民在生活、就業等方而妥善安排。在條件許可時,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解決他們在養老、醫療等方而的後顧之憂。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體系,為農民提供切實有效的相關企業、組織的信用信息,防比因信息不對稱、企業失信而給農民利益帶來損害。二要完善政府扶持農業規模經營的政策,突出對農民規模經營的保障和支持,解決規模不“化”的問題。
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路徑[3]
依據現有資料,農業規模經營還處在比較低的水平上,林善浪(2005通過對福建和江西兩省224戶農戶的調查發現,每一農戶的平均耕地經營規模為4.65畝。而世界糧農組織的研究結論是:要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力,種植經濟作物的規模不能低於170畝,種植糧食作物不能低於300畝,這應是農業規模經營的最低標準。這就是說,農業規模經營問題還是一個趨勢性問題,即使如此,我們仍然可以依據理性分析對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路徑作出描述。
- 1.實現農業規模經營必須依賴於規模經營主體的形成和推動。
前文已經提及,一些學者將擴充農業生產力邊界的一些經營行為選擇和組織形式稱之為農業規模經營,筆者不同意這一觀點。農民合作組織的出現提高了農業分散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提高了農戶的經濟收益,但是現有的農民合作組織不是一個生產實體;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在分散經營、小規模生產基礎上發生的一次質的飛躍,是現代農業的外部表徵,但是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不能脫離農業產業主體的支撐,現實中農業產業化的尷尬就是來源於這一機制。楊國玉和郝秀英分析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制度和農民專業性合作組織的積極作用和存在的問題,認為其不足以擔當起農業規模經營的使命,他們將農業經營大戶視作一個帶根本性的制度創新,其依據是:脫離家庭的規模經營和沒有規模經營的家庭經營都是沒有出路的,家庭經營和規模經營的結合就是農業大戶經營,其本質規定就是土地、資金、技術、勞動力、管理等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i。筆者認為,其觀點向問題的本質靠近了一步,但是還不到位:農業大戶經營可以存在於小規模分散的經營方式之中,如在流通環節的聚合,農業大戶經營可能轉化為生產領域中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但其經營的穩定性和經濟性在小規模分散的農業經營環境中受到很大限制。在此基礎上再往前推進一步: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主體一定是一個生產主體。只有在這一基礎上才有可能建立起名副其實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
筆者認為,農業規模經營和現實的經營說到底是兩種生產方式的差異,而決定兩者差異的是要素結構,在分析了要素的差異之後發現:農業規模經營是“資本要素主導型農業”,而現實的情況是“土地—勞動力要素主導型農業”。基於此,筆者得出以下結論:資本進入農業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突破口。
- 2.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過程形態。
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是一個歷史過程,而這一歷史過程的具體形態是演化。在所有農業規模經營的理論主張和實踐中,雖然人們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人主張採取急劇社會變革的形式以強制手段將現在的農業經營方式改變為農業規模經營,道理在於:在社會範圍內實施農業規模經營的條件還不成熟,農業規模經營還不能實現對現有農業經營方式的有效替代。這就是說,農業規模經營的實現程度取決於這一經營形式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施這一替代。效率取嚮應該成為這一轉變過程的首要依據。
我們可以從實現機制角度對這一過程形態作出解釋:在現實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下,如果農民認為兼業方式可以在收入和安全保障方面提供滿意組合,農民就不願意放棄土地;如果社會保障擴展到農村並使這一制度具有成效,而同時非農產業獲得較快發展為農民提供穩定的收入預期,使土地收益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下降,此時農民就會產生放棄土地耕種的動機,由此逐漸擴大農業規模經營的資源基礎。這一過程是溫和的,是漸進的,不存在外力強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在這一問題上可以放任不管,而只是存在一個管什麼、怎麼管的問題。建立在自我選擇基礎之上的政府整合將使這一過程更加具有效率性。
我們註意到,在中央提出的建立現代農業需要著重抓好的一系列工作內容中,沒有觸及土地經營制度問題,這是否意味著現代農業可以在我國農業現實的土地經營制度的制度框架內建立起來?筆者對此的解釋是:我國土地經營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及其後續過程的演變採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形式。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土地制度調整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革,意在建立與農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農業土地經營制度變革之後實施的一些制度調整是在不觸動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的,意在穩定和完善農業經營制度,挖掘其制度潛力,使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更加完整的體現。循著這一思路我們發現,與建立現代農業相適應的土地經營制度可以在不改變現行農業經營制度內核的條件下得以實現,即中央不必利用政府強力實施進一步的土地制度變革,而是通過農民的自我選擇過程形成與現代農業相適應的土地經營制度,這種土地制度並不改變我國現行土地經營制度的本質。這一理念有助於幫助理解決策者的意圖。
- 3.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多樣化特征。
多樣化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又一個突出特征。多樣化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基本表徵,在社會基本價值觀的約束之下,人們可以自主地選擇其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而對他人的“異己”選擇表現出較高程度的理解。農業規模經營問題必然是一個多樣化過程。從時點上觀察,這種多樣性尤為明顯,在經濟基礎較好的發達地區可能較快地、較高程度地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而在經濟基礎較差的落後地區則可能延續較長時間的兼業狀態,以土地保平安,以務工增收益;而在地理條件迥異的不同地區之間農業規模經營可能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景象,自然條件的限制可能使某些地區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內不適於農業的規模經營;即使是在同一地區農業規模經營也可能出現差異,有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是從農業經營大戶轉變而來,而有的可能是來自於工業資本的轉入,甚至還有可能是由國際資本的觸角所致;至於在經營環節中的差異引致的多樣性則更加充分;在土地經營規模上多樣性具有必然性,發達國家的農業經營規模狀況對我們來說是幾十年甚至是上百年以後的事情,在初期階段即使是幾十畝的經營規模可能就是一種質變,關鍵是產生一種新的生產方式並運轉起來,具有趨優動機的人們會在實踐中促使之優化、長大、擴展。
多樣性相對於單一性更具有生命力,其機制在於單一性單調乏味,沒有競爭,缺少活力,而多樣性則五彩斑斕,競顯所長,昂揚向上。多樣性給人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繼而在切身的感悟中實現自我認知和靈魂的升華。多樣性在現實生活中不時受到來自於行政權力的蔑視,我們沒有必要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農民種植某種經濟作物,政府的職能是引導、勸說、示範和服務,如果這一決策是有效的,先行農民較快的收入增長會自動地產生引導作用,一部分農戶的早一年進入和晚一年進入在巨集觀上的差異是微小的。況且,在農業市場風險顯現的環境下,沒有理由強迫農民將雞蛋放在同一隻籃子裡面。
- 4.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關鍵環節。
第一,農業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有效轉移是必要條件。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賴程度高度相關,土地收益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下降是農民脫離土地的經濟機制。而要做到這一點,必然要求非農產業的發展,以給農民提供穩定的收入預期,才會淡化農民的土地情結。工業化進程自然是實現這一機制的必然選擇。但是應該看到,工業化進程的分佈狀態會產生不同的結構效應:勞動力的異地轉移對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效能必然小於勞動力的本地轉移。第二,實現耕地的有效流轉是農業規模經營的前提。農業規模經營不能離開土地的集中,在現實中土地的流轉十分必要:相當一部分放棄耕種的土地和無力耕種的土地處在無效率狀態。這一現實提出了一個土地流轉中的政府作為問題。林善浪將這一職能概括為:開展土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為耕地集中連片、專業化規模經營和優化耕地利用結構創造條件;通過組織協調,提供流轉信息和場所,擴大耕地流轉的範圍,協調供需雙方關係,促進耕地流轉順利進行;通過規範管理,促進耕地流轉的規範化,減少耕地流轉糾紛;做好土地流轉後經營狀況監測,確保耕地不流失和農民利益不受損失!n。第三,提高農業比較利益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樞紐。這事實上是一個農業的產業吸引力問題,如果農業的比較利益得不到提高,即使農村勞動力大量向非農產業轉移,耕地也因無利可圖而無法流轉,農戶也就沒有擴大耕地經營規模的積極性和動力。農業的“弱質性”特征使之陷入瓶頸產業境地,現實發展路徑中農業對工業化的單向貢獻模式加劇了農業的弱質性,如果這一現實不能扭轉,市場機制就不能將先進生產力引入農業部門。
- 5.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社會視角。
攻剋我國的“三農”問題必須突破一個思維陷阱:在產業關聯的閉鎖狀態中思考農業發展問題、在社會流動機制阻滯的環境中解決農民增收問題、在城鄉隔離的社會結構中尋求農村發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