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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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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业规模经营

  农业规模经营是指营农主体在既定客观条件下,在土地劳动资本生产要素的集中、扩张和组合的基础上,通过分工合作、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和社会化服务,获得优良的经济效益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1]

  对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的发展效能和社会稳定效能,研究者普遍持肯定态度。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之下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强烈诉求面前,学者们对于变革现有农业经营制度、推进规模经营存在高度共识。

  杨国玉和郝秀英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其小规模生产的特征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解决不了农民的致富问题,也解决不了我国农业继续发展、提高其产业素质问题。这一判断是中肯的,我们在农村调研中发现,在这一问题上农民普遍认为:土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不能靠土地过日子。李忠国从国际视野论证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必然性: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生产营销也必将更加广泛进入国际国内大市场竞争领域,而现有农业组织结构与市场竞争的法则形成较大反差,主要表现在由于每个农户生产规模过小且分散,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不仅难以回避农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而且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创建知名品牌,运用先进技术等诸多问题也在客观上形成了限制,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他同时指出: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在所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企业(农场主)的规模经营都显现出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扩大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趋势。王树春和王艳平研究了1978年至2004年我国粮食产量的阶段性状态,1978年一1987年的十年间曾出现两次负增长,其余八年均是较大幅度的增长,1988年一1997年的十年间出现了四次负增长,其余六年的增幅与前十年相比也明显下降,1998年一2004年七年间出现了四次负增长,负增长年限的比例已经超过500o。他们研究了化肥施用量、农业机械拥有量和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性,由此得出如下结论:单纯的要素投入不能维持粮食产量的持续性增长,影响粮食产量增长状况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及其变迁。他们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在此期间,中国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导致城市化、市场化的加速,由此产生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与正在制度转型中的城市市场经济发生矛盾,而对农村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个体小农经营,其劳动的投入量很容易快速发挥到极限,而农户经营又从根本上排斥先进生产力的进入;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市场逐渐开放,国家对农业采取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和对其生产的自由放任,致使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进一步相对下降。卢小广和宋敏则揭示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具有恢复性特征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劳动力回归农民个人所有,并且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消除了在集体劳动时监督计量农业劳动的高额制度成本激励了农民开展农业劳动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而在另一方面,该制度只是向原有以农户为主体,以农地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制度的部分复归,其降低了农业生产过程中较高的交易成本,部分地实现了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潜在利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具有改良特征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遗存和混杂了旧模式的体制特征和思维定势,“集体”这一具有鲜明的原有体制特征的层次横梗在该制度安排之中,使农户的生产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发生折扣,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存在严重残缺的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具有风险累积特征的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缺乏农业风险分散和转移渠道机制,全部风险均聚集在农业生产部门内部,主要由农业直接生产者承担。

农业规模经营的约束条件[2]

  1.农业自然资源的约束。

  农业生产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远远高于其他产业。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的特点是人均量少,分布不平衡。以耕地为例,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2003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公报显示:我国现有耕地19.51亿亩,人均1.59亩,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从耕地分布看,人口比较少,干旱半干旱的中西部地区占71.6%,人口密集、雨水充沛的东部地区仅占28.4%。人均耕地较多的主要是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差,粮食产量低;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主要是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随着二、三产业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耕地不断减少在现阶段已成必然趋势。

  2.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约束。

  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劳动力投入、科技投入和信息投入。在资金投入上,由于我国农业总体上仍是弱质产业,生产成本高,投入产出比例低,农业的比较效益远远低于其他产业,因此,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社会资源大都流向回报率高的非农产业。甚至来自于农村的剩余资金也通过各种渠道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使农业资金投入绝对量虽有所增加,但相对量却日趋减少。此外,直接来自农业自身的积累率低,且由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极小,农业的资金积累微乎其微,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农业资金投入,维持简单再生产是许多农民最实际的做法。

  在科技投入上,农民自身的科技投入存在着多重障碍。一是大多数农民没有大量的科技资金的投入能力。二是真正的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低下,对科技信息的接受理解能力差,市场抗风险能力也很低。另外,政府财政在农业的科技投入和服务上也矛盾重重。在财政投入方而,由于政府财力的制约,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微乎其微。在科技服务方而,乡镇财政一般只能解决本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人头费支出,有的甚至在这方而都难以保证,迫使乡镇农技站所人员为了“寻饭吃”而不得不放弃对农业科技的服务,使农业科技推广在乡镇、村处于无人管理,少有推动的状态。

  在信息投入上,尽管农民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需求强烈,但由于信息搜集、筛选、传输、反馈诸方而存在着手段落后、渠道不畅、加工分析水平低、使用成本高、易失真、风险大等问题,农民特有的保守心态使他们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科技信息等持十分谨慎、警惕的态度,由此也导致农民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信心不足。

  3.现行农业资源制度安排的制约。

  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广大农民掌握了一份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的农业资源(土地、水而、草场、山林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份资源在现在和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农民发挥着就业、生活、养老等多重保障作用。中央多次重申,家庭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其深层次原因也是基于这方而的考虑。问题在于,这种农业资源的制度安排由于上述原因,很难实现大规模的转让兼并。这也意味着目前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广泛建立起如美国那样的大农场,那种通过农业资源的高度集中实现规模优势的条件在我国尚不具备。

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2]

  1.龙头企业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根据龙头企业的需要,农民生产企业所需的农产品,企业与农民之间建立契约关系,企业为农民提供种苗、技术、信息服务,农民则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农产品,产、供、加、销一体化。这种模式通过龙头企业的纽带把千百家农户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集小为大形成一定的规模。其规模的大小视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开发实力而定,这种模式能否稳定并实现规模优势取决于四个因素:(1)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前景;(2)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3)双方的诚信;(4)龙头企业的发展潜力。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龙头企业与农民在形成契约中的谈判能力不对等,农民一方往往是弱者,这就需要龙头企业正确处理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

  2.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区域(带)。

  这种模式是根据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优势、地理位置优势、技术优势和种养习惯等因素,通过组织规划、市场引导实现资源整合,使千万家分散的农户主动地生产某一特色农产品,把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转化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规模优势,进而再形成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山东的大蒜、生姜等农产品的市场优势就是这样形成的。这种模式的特点、规模的形成有某种优势的支撑:单个农户在产销上有完全的自主权,生产多少、卖给谁、卖什么价,由农户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农户可自行调整种养品种和方向;农户与营销组织可有某种契约,但双方是一种松散型的联系;政府在组织规划,资源整合,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方而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且成本低、收益大。这种模式的缺点是自然资源、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集约程度低。

  3.中介组织。

  这种模式以经纪人农产品营销组织的形式存在。经纪人和营销组织以中介人的角色,一头联系农户,一头联系市场,经纪人走乡串户收购农产品,营销组织通过收购网络,由此串连成一定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规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中介组织把市场需求信息通过营销网络反馈给分散的农户,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输送质量都比较高;农户提供的农产品数量可多可少,价格随行就市,规模是通过中介组织串连形成的,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中介组织的经营资本、市场份额和市场开拓能力。产销之间的联系多以契约形式,但呈松散状态。所以,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诚信关系对保持和发展这种模式非常重要。

  4.农业开发园区。

  这种模式的具体形式常见的有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生态园区、旅游度假观光园区等,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资金投入量大、科技含量高、占有农业自然资源少、产出多,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资金投入量高、科技含量高,一般农户无力进行组织开发,只能作为农业科技进步的示范,园区建设初期往往采用“圈地’夕形式,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是一大难题。

  5.家庭农场(林场、牧场)。

  家庭农场是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农业自然资源的集中度高,如美国的家庭农场拥有的土地少则二、三千亩,多则几万亩,生产经营中的专业分工与协作要求高,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于专业化分工协作要求高,家庭农场的管理者—农户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农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更需要协调好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所以,这种模式的培育尚需创造相关条件。

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原则[2]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农业规模经营的约束条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种约束条件。就一个地区而言,模式也不可能只是一种。笔者认为,在坚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益原则。增加农民收入是在农村落实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内容。农业规模经营就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农业效益,真正让农民实现增收。这里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生态环境效益。一要提高经济效益,致富农民,让农民的钱袋鼓起来。在规模与效益之间,必须以效益优先,那种为求规模而不顾效益的做法不可取。二要注重生态环境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模经营,那种以毁坏宝贵的农业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规模经营也是不可取的。无论是从长远看,还是从近期着眼,农业生产经营的效果与环境生态密切相关。近几年中,各地发生的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导致农民大而积绝收、欠收的事实警示我们,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把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统一起来,各地政府可通过制订规划,加强指导等服务措施实现这一目的。

  2.发展优化原则。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经营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规模经营的模式就要进行调整。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和整个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农业经营规模化的条件逐步具备时,就应该抓住机遇,积极进行包括加快土地流转在内的制度创新,努力实现规模经营。当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到可以使土地等农业自然资源进行较大规模流转时,就应该积极发展较大规模的集中经营;当经纪人串联的农户已成片成规模时,就应该做大经纪人,建立起相关的营销合作组织或集团企业,并积极建设相关的农产品基地;当居民的消费由原料农产品转向初加工、深加工农产品时,就应当发展集产、供、加、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如此等等。总之,在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时,要有发展的眼光,不失时机地进行模式的优化、转换。

  3.市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原则,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其变化,按照价格规律的要求。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一方而要研究市场,研究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总量及其变化,进行市场分析,分析市场竞争者竞争能力等,确定进入哪个市场,进入时应以何种规模。另一方而,要确定以何种规模经营模式进入市场,一般而言,经纪人等中介组织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强,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调适速度快,一些季节性强,市场需求起伏大的农产品可采用经纪人模式。龙头企业、基地模式适应较稳定的市场,易形成一定时期内的市场竞争优势,但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慢,一般适用于供应比较稳定的农产品,如此等等。坚持市场原则,还必须把规模经营及模式的选择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让农民在对市场作出判断后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规模及模式,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指导、服务

  4.转化原则。就是把农业的规模经营转化为规模优势。农业规模优势一般包括产品数量优势、品种质量优势、区域地理优势、市场竞争优势等。形成产品数量优势,这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最初目的,形成产品数量优势是将规模转化为规模优势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没有数量优势,就谈不上其他优势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改良品种、改进技术、提高单位而积产量等途径实现。品种质量优势是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方而,与数量相比以质取胜更为重要,努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既要改良品种,改进种养技术,更要从入世后农业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出发,推行“标准化”农业的发展。利用区域地理优势,主要是根据自然资源特点、地理位置条件等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城郊农业等。市场竞争优势是上述优势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综合性优势,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一是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二是创造市场,利用具有数量、质量等优势的农产品,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等。

  5.保障原则。农业规模经营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这虽然可以通过有偿流转使他们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从实际操作结果看,这种补偿未能给失地农民以就业、基本生活、养老等方而的安全感(这是当前土地流转制度不能在各地顺利推行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农户与龙头企业、基地、中介组织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也需要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得以有效执行。而保护弱势方农民的契约利益更为重要,这就是保障原则的客观依据。坚持保障原则,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包括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相关契约关系的法律法规。要突出保护农民利益,对失地的农民在生活、就业等方而妥善安排。在条件许可时,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解决他们在养老、医疗等方而的后顾之忧。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为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相关企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防比因信息不对称、企业失信而给农民利益带来损害。二要完善政府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突出对农民规模经营的保障和支持,解决规模不“化”的问题。

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路径[3]

  依据现有资料,农业规模经营还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林善浪(2005通过对福建和江西两省224户农户的调查发现,每一农户的平均耕地经营规模为4.65亩。而世界粮农组织的研究结论是:要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种植经济作物的规模不能低于170亩,种植粮食作物不能低于300亩,这应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最低标准。这就是说,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还是一个趋势性问题,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依据理性分析对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路径作出描述。

  1.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依赖于规模经营主体的形成和推动。

  前文已经提及,一些学者将扩充农业生产力边界的一些经营行为选择和组织形式称之为农业规模经营,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提高了农业分散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收益,但是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不是一个生产实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基础上发生的一次质的飞跃,是现代农业的外部表征,但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能脱离农业产业主体的支撑,现实中农业产业化的尴尬就是来源于这一机制。杨国玉和郝秀英分析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和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认为其不足以担当起农业规模经营的使命,他们将农业经营大户视作一个带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其依据是:脱离家庭的规模经营和没有规模经营的家庭经营都是没有出路的,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结合就是农业大户经营,其本质规定就是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i。笔者认为,其观点向问题的本质靠近了一步,但是还不到位:农业大户经营可以存在于小规模分散的经营方式之中,如在流通环节的聚合,农业大户经营可能转化为生产领域中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但其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在小规模分散的农业经营环境中受到很大限制。在此基础上再往前推进一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一定是一个生产主体。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笔者认为,农业规模经营和现实的经营说到底是两种生产方式的差异,而决定两者差异的是要素结构,在分析了要素的差异之后发现:农业规模经营是“资本要素主导型农业”,而现实的情况是“土地—劳动力要素主导型农业”。基于此,笔者得出以下结论:资本进入农业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突破口。

  2.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形态。

  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历史过程,而这一历史过程的具体形态是演化。在所有农业规模经营的理论主张和实践中,虽然人们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人主张采取急剧社会变革的形式以强制手段将现在的农业经营方式改变为农业规模经营,道理在于:在社会范围内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农业规模经营还不能实现对现有农业经营方式的有效替代。这就是说,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这一经营形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这一替代。效率取向应该成为这一转变过程的首要依据。

  我们可以从实现机制角度对这一过程形态作出解释:在现实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如果农民认为兼业方式可以在收入和安全保障方面提供满意组合,农民就不愿意放弃土地;如果社会保障扩展到农村并使这一制度具有成效,而同时非农产业获得较快发展为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预期,使土地收益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下降,此时农民就会产生放弃土地耕种的动机,由此逐渐扩大农业规模经营的资源基础。这一过程是温和的,是渐进的,不存在外力强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可以放任不管,而只是存在一个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建立在自我选择基础之上的政府整合将使这一过程更加具有效率性。

  我们注意到,在中央提出的建立现代农业需要着重抓好的一系列工作内容中,没有触及土地经营制度问题,这是否意味着现代农业可以在我国农业现实的土地经营制度的制度框架内建立起来?笔者对此的解释是:我国土地经营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及其后续过程的演变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土地制度调整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意在建立与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农业土地经营制度变革之后实施的一些制度调整是在不触动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意在稳定和完善农业经营制度,挖掘其制度潜力,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更加完整的体现。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发现,与建立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土地经营制度可以在不改变现行农业经营制度内核的条件下得以实现,即中央不必利用政府强力实施进一步的土地制度变革,而是通过农民的自我选择过程形成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土地经营制度,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改变我国现行土地经营制度的本质。这一理念有助于帮助理解决策者的意图。

  3.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多样化特征。

  多样化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又一个突出特征。多样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表征,在社会基本价值观的约束之下,人们可以自主地选择其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而对他人的“异己”选择表现出较高程度的理解。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必然是一个多样化过程。从时点上观察,这种多样性尤为明显,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发达地区可能较快地、较高程度地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而在经济基础较差的落后地区则可能延续较长时间的兼业状态,以土地保平安,以务工增收益;而在地理条件迥异的不同地区之间农业规模经营可能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景象,自然条件的限制可能使某些地区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不适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即使是在同一地区农业规模经营也可能出现差异,有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是从农业经营大户转变而来,而有的可能是来自于工业资本的转入,甚至还有可能是由国际资本的触角所致;至于在经营环节中的差异引致的多样性则更加充分;在土地经营规模上多样性具有必然性,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规模状况对我们来说是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以后的事情,在初期阶段即使是几十亩的经营规模可能就是一种质变,关键是产生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并运转起来,具有趋优动机的人们会在实践中促使之优化、长大、扩展。

  多样性相对于单一性更具有生命力,其机制在于单一性单调乏味,没有竞争,缺少活力,而多样性则五彩斑斓,竞显所长,昂扬向上。多样性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继而在切身的感悟中实现自我认知和灵魂的升华。多样性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受到来自于行政权力的蔑视,我们没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农民种植某种经济作物,政府的职能是引导、劝说、示范和服务,如果这一决策是有效的,先行农民较快的收入增长会自动地产生引导作用,一部分农户的早一年进入和晚一年进入在宏观上的差异是微小的。况且,在农业市场风险显现的环境下,没有理由强迫农民将鸡蛋放在同一只篮子里面。

  4.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关键环节。

  第一,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有效转移是必要条件。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程度高度相关,土地收益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下降是农民脱离土地的经济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非农产业的发展,以给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预期,才会淡化农民的土地情结。工业化进程自然是实现这一机制的必然选择。但是应该看到,工业化进程的分布状态会产生不同的结构效应:劳动力的异地转移对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效能必然小于劳动力的本地转移。第二,实现耕地的有效流转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农业规模经营不能离开土地的集中,在现实中土地的流转十分必要:相当一部分放弃耕种的土地和无力耕种的土地处在无效率状态。这一现实提出了一个土地流转中的政府作为问题。林善浪将这一职能概括为:开展土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耕地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经营和优化耕地利用结构创造条件;通过组织协调,提供流转信息和场所,扩大耕地流转的范围,协调供需双方关系,促进耕地流转顺利进行;通过规范管理,促进耕地流转的规范化,减少耕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后经营状况监测,确保耕地不流失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失!n。第三,提高农业比较利益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枢纽。这事实上是一个农业的产业吸引力问题,如果农业的比较利益得不到提高,即使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耕地也因无利可图而无法流转,农户也就没有扩大耕地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和动力。农业的“弱质性”特征使之陷入瓶颈产业境地,现实发展路径中农业对工业化的单向贡献模式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如果这一现实不能扭转,市场机制就不能将先进生产力引入农业部门。

  5.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社会视角。

  攻克我国的“三农”问题必须突破一个思维陷阱:在产业关联的闭锁状态中思考农业发展问题、在社会流动机制阻滞的环境中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在城乡隔离的社会结构中寻求农村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厚廷.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N]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7(9)
  2. 2.0 2.1 2.2 沈平,黄亚南.农业规模经营模式选择[N].延边党校学报,2003(06)
  3. 李厚廷.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路径[N].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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