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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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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农业科技

  农业科技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以及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方面和专业的农产品加工技术。

我国农业科技的供需失衡[1]

  1.农业科技供方成果丰硕,但应用性不强

  在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是高级科技人才的密集区和科研成果的孵化器,允当了农业科技供方的角色。但许多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校在科研工作指导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重基础性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而轻应用性研究。其结果是基础性研究成果累累,但具有应用价值、农民可操作的应用性成果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l)这些院所院校对科研人员评价的主要指标仍然是发表论文的多少,给人们造成了“论文越多,成果水平就越高,职称就越易晋升”的错觉。基础性研究普遍受到科研人员的青睐,甚至有的不具备基础性研究条件的单位也想尽办法挤入基础性研究.而应用性研究除了论文之外,还要有过硬的“硬件”成果,风险较大,其“交账”的难度也高于基础性研究.(2)国家对农业应用性研究的投入较少,而且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也主要在院所和院校以外的行政推广系统。由于这种投入导向的偏差,致使科研院所院校内部推广工作几乎无法存在.(3)由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所长期以基础性研究为主,只做“上游工作”,与生产实际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其结果必有一些科研人员的选题无形中偏离了生产需要,“想当然”地做工作,研究的成果自以为“具有可操作性”、“意义很大”,但常常总是遭到事实的反击.(4)急功近利: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引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后,应用性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视,但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对可以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应用性项目给以重视,而对那些虽然单位内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具有极大社会效益的研究(如农作物的省工节本节水高产栽培研究等)却因经费紧张而难以开展。

  2.农业科技需方对科技的需求日新月异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主要是农业企业主或农场主;而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因历史的变迁而发生了几次变化:在人民公社时代,农业科技需方的主体是生产队、生产大队甚至人民公社,农技成果的推广主要靠行政手段实现,其优点在于每一项科技成果都基本可按计划得到推广应用,但由于农民整休素质较低,且长期存在“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陋习,农民缺乏动力和生产积极性,使得推厂`的科技成果难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造成惊人的浪费。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田承包到户,自负盈亏,农民开始有了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心刺激了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学习农业科技知识的欲望,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科技新成果,对农业科技知识的普及和科技新成果的推广以及农村经济的飞跃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不少农民依靠农业科技走上了富裕之路。但形势在变化,新的间题又已产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成本比例逐年提高,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特别是稻、麦、棉、油等几种主要农作物)的比较效益有下降趋势,再加上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仅仅依靠农业、农田已无法满足致富的要求,他们一方面渴望政府提高生农产品保护价格,增加农业补贴,另一方面渴望农业科技有重大突破,渴望采用最先进的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农业科技新成果。但有几个困境暂时无法摆脱:一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仍然太低,在采用科技新成果时往往不能切实按照操作要求贯彻实施,影响了科技新成果的应用效益和效果;二是信息不畅,市场行情不了解,发展的盲目性较大;三是人分散,常常是“孤军奋战”,他们需要的主要是投资规模不大、短平快的小项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这与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管理要求相违背,形成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可能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会日益激化。

  3.农业科技中介—农业推广系统面临新的挑战

  农业推广系统是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农民之间传递农业科技的中介。我国农业的分散经营使得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特别庞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原有的农业推广系统作为中介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计划经济时代,农业推广系统的工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完成,推广人员和农民无需承担任何风险,不论效果如何,农业新技术也总能推广应用。但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农民对每一项新技术应用必然会首先考虑自身的效益,因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具有明显社会效益但直接经济效益不显著的新技术成果,如水稻节水栽培技术,只有大型农场可以接受,而只种儿亩地的农民对此却难有兴趣,这无形中给推广工作增加了难度。加上目前许多地方农技推广系统职责不清,性质不明,管理混乱,更有甚者利用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农民,更增加了农民对推广系统的不信任度。这对推广系统的工作无异于“雪上加霜”,其结果必然是“管不了,不如不管的好”,既如此,出现“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就不足为怪了。

解决我国农业科技的失衡对策[1]

  1.调整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院校内部政策和指导思想

  要真正做到“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特别是在科研选题上,除了基础研究之外,更应侧重考虑来自生产实际的难题,在评审成果、评定职称时应给应用性研究项目有相应的地位。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要引入激励机制,对把优秀农业科技成果迅速大面积推广并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推广人员应给以重奖。同时,鼓励“产学研”三结合。在走规模农业道路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科技教育优势,建立校外实习和综试基地以及农业科技园区,一方面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可将科技成果推广与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教育相结合,再则可以更加密切教授、科技人员与基层千群关系,了解农民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解决科技难题,有利于贯彻落实农业科研工作服务于农业生产实际的指导思想。

  2.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设立推广专项基金

  该基金可依推广项日的特点不同而分为两种对具有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单位内匹配支持,如节水栽培、农药污染物降解等技术,给以无偿资助;对经济效益前景较好的项目,国家应设立专项风险投资墓金,以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形式提供有偿资助;对介于两者之间,即既有一定社会效益,也有一定经济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则以部分无偿资助(拨款)、部分有偿资助(贷款)的形式给以资助。当然,无论拨款还是贷款都应通过公开答辩竞争、专家评审,这样才有利于货真价实的、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项目获得资助。

  3.扶持专业户和种田大户,逐渐向企业化管理下的规模农业过渡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分工有协作,小而全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的要求,农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现代化,根本出路在于规模农业,因为只有走企业化管理的规模农业之路,先进的科技成果才拳较顺利地得到应用。

  其优点:(l)在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业科技的需求不再是分散的农民个体,而是农业企业主或农场主,因此,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的服务对象可以大幅度减少,从而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2)由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企业主必然既要考虑国家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和经济效益,而职员也必然考虑企业的利益,因此,真正优秀的、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科技新成果就较易在农业企业内推广应用,从而可达到、甚至超过分散经营下的推广效果;(3)由于农业企业种、养、加和产、供、销一条龙,各有专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更能体现分工与协作的效益优势;(4)符合农民生活奔小康、农村环境优美、农业经济大发展的要求。由于实行规模农业必然农田要相对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应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环境的整体规划,(5)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规模农业必须有就业制度改革相配套,农民就业必然要择优录用,这就刺激了新一代农民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规模经营条件下,虽然效益也明显增大,但农业企业主承担的风险增大,因此要扶持专业户和种田大户,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别要扶持既有一定文化知识,又具有经营管理头脑的专业户和种田能手,使他们尽早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主.具体做法较多:

  如(l)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农户保留口粮田,放弃富余抛荒田块,交集体或由专业户和种田大户经营管理;(2)鼓励专业户和种田户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为自己创造效益的同时,为其他农业创造就业机会,从而让更多的农民能从小农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3)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将农田分为两部分:自留口粮田和规模农业田,以村为单位,以自愿为前提条件,通过行政手段将自留口粮田以外的所有田块(即规模农业田)收回归村集体所有,村级实行企业化管理下的规模农业。南京农业大学在南京市栖霞区衡阳村的试验表明,这种做法在经济发达地区是可行的。

  此外,还可以其他形式形成初级规模农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多搞几个不以土地集中为特征的农民联合集体,这种联合体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组织;可以是紧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江苏省东海县以南京农业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靠统一技术服务为凝聚力,在县科委的组织下网罗了一批农户,签定三方(县科委、南农大、农户)合作协议,形成了以种植出口创汇蔬菜为主的松散型技术联合体,县科委定期组织有关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统一供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目前已形成规模较大的东陇海线出口创汇蔬菜生产基地。

  4.调整“三农”关系,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

  现状表明,“三农”(农业高校、农科院、农业厅)关系不够协调,农业科技推广体制不够完善也是影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农业推广系统与农业行政部门是“形离神不离”,虽然在形式上是分开的,而其实质与过去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特别在经济上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从根本上说,它仍是游离于农业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之外的一个比较庞大的具有较强行政影响力的机构。而且还形成了行业系统保护主义,“三农”之间联系较少,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常常很难通过现有农业推广系统得到正常推广。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在精减农业行政机构的同时,强化农业行政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要鼓励农业科技推广系统逐渐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向农业科技咨询公司过渡,一与农业行政机构真正做到脱钩。为保证农业咨询公司有利于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如果公司成功地推广了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明显社会效益、但公司直接经济效益不很显著的科技成果,国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给公司一定的政策性补贴或(和)奖励。

参考文献

  1. 1.0 1.1 宣亚南,丁郑展等.我国农业科技的供需失衡与对策(A).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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