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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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是指用於農業生產方面的科學技術以及專門針對農村生活方面和專業的農產品加工技術。
我國農業科技的供需失衡[1]
1.農業科技供方成果豐碩,但應用性不強
在我國,農業科研院所和農業高等院校是高級科技人才的密集區和科研成果的孵化器,允當了農業科技供方的角色。但許多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高校在科研工作指導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重基礎性理論和應用基礎研究而輕應用性研究。其結果是基礎性研究成果纍纍,但具有應用價值、農民可操作的應用性成果卻寥寥無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l)這些院所院校對科研人員評價的主要指標仍然是發表論文的多少,給人們造成了“論文越多,成果水平就越高,職稱就越易晉升”的錯覺。基礎性研究普遍受到科研人員的青睞,甚至有的不具備基礎性研究條件的單位也想盡辦法擠入基礎性研究.而應用性研究除了論文之外,還要有過硬的“硬體”成果,風險較大,其“交賬”的難度也高於基礎性研究.(2)國家對農業應用性研究的投入較少,而且對農業科技推廣的投入也主要在院所和院校以外的行政推廣系統。由於這種投入導向的偏差,致使科研院所院校內部推廣工作幾乎無法存在.(3)由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所長期以基礎性研究為主,只做“上游工作”,與生產實際的距離也越來越遠,其結果必有一些科研人員的選題無形中偏離了生產需要,“想當然”地做工作,研究的成果自以為“具有可操作性”、“意義很大”,但常常總是遭到事實的反擊.(4)急功近利:隨著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引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後,應用性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視,但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只對可以給本單位帶來經濟效益的應用性項目給以重視,而對那些雖然單位內直接經濟效益不明顯,但具有極大社會效益的研究(如農作物的省工節本節水高產栽培研究等)卻因經費緊張而難以開展。
2.農業科技需方對科技的需求日新月異
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農業科技成果的需求方主要是農業企業主或農場主;而在我國,農業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因歷史的變遷而發生了幾次變化:在人民公社時代,農業科技需方的主體是生產隊、生產大隊甚至人民公社,農技成果的推廣主要靠行政手段實現,其優點在於每一項科技成果都基本可按計劃得到推廣應用,但由於農民整休素質較低,且長期存在“一大二公”吃大鍋飯的陋習,農民缺乏動力和生產積極性,使得推廠`的科技成果難以達到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造成驚人的浪費。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田承包到戶,自負盈虧,農民開始有了緊迫感、責任感和危機感,對自身經濟利益的關心刺激了有一定文化知識的農民學習農業科技知識的欲望,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科技新成果,對農業科技知識的普及和科技新成果的推廣以及農村經濟的飛躍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農民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不少農民依靠農業科技走上了富裕之路。但形勢在變化,新的間題又已產生。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業成本比例逐年提高,農業尤其是種植業(特別是稻、麥、棉、油等幾種主要農作物)的比較效益有下降趨勢,再加上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民僅僅依靠農業、農田已無法滿足致富的要求,他們一方面渴望政府提高生農產品保護價格,增加農業補貼,另一方面渴望農業科技有重大突破,渴望採用最先進的低投入高產出高效益的農業科技新成果。但有幾個困境暫時無法擺脫:一是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仍然太低,在採用科技新成果時往往不能切實按照操作要求貫徹實施,影響了科技新成果的應用效益和效果;二是信息不暢,市場行情不瞭解,發展的盲目性較大;三是人分散,常常是“孤軍奮戰”,他們需要的主要是投資規模不大、短平快的小項目,難以形成規模效益,這與現代農業科技成果和現代化農業的規模化管理要求相違背,形成尖銳的矛盾,這種矛盾可能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會日益激化。
3.農業科技中介—農業推廣系統面臨新的挑戰
農業推廣系統是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與農民之間傳遞農業科技的中介。我國農業的分散經營使得我國的農業推廣體系特別龐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育成熟,原有的農業推廣系統作為中介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業推廣系統的工作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完成,推廣人員和農民無需承擔任何風險,不論效果如何,農業新技術也總能推廣應用。但在如今市場經濟時代,農民對每一項新技術應用必然會首先考慮自身的效益,因此一些關係國計民生、具有明顯社會效益但直接經濟效益不顯著的新技術成果,如水稻節水栽培技術,只有大型農場可以接受,而只種兒畝地的農民對此卻難有興趣,這無形中給推廣工作增加了難度。加上目前許多地方農技推廣系統職責不清,性質不明,管理混亂,更有甚者利用假冒偽劣農資坑害農民,更增加了農民對推廣系統的不信任度。這對推廣系統的工作無異於“雪上加霜”,其結果必然是“管不了,不如不管的好”,既如此,出現“線斷、網破、人散”的局面就不足為怪了。
解決我國農業科技的失衡對策[1]
1.調整農業科研院所和農業院校內部政策和指導思想
要真正做到“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特別是在科研選題上,除了基礎研究之外,更應側重考慮來自生產實際的難題,在評審成果、評定職稱時應給應用性研究項目有相應的地位。新技術成果的推廣工作要引入激勵機制,對把優秀農業科技成果迅速大面積推廣並取得重大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推廣人員應給以重獎。同時,鼓勵“產學研”三結合。在走規模農業道路的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科技教育優勢,建立校外實習和綜試基地以及農業科技園區,一方面可以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一方面可將科技成果推廣與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教育相結合,再則可以更加密切教授、科技人員與基層千群關係,瞭解農民的需要,可以有針對性地幫助農民解決科技難題,有利於貫徹落實農業科研工作服務於農業生產實際的指導思想。
2.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應設立推廣專項基金
該基金可依推廣項日的特點不同而分為兩種對具有社會效益為主的項目,國家應設立專項基金,單位內匹配支持,如節水栽培、農藥污染物降解等技術,給以無償資助;對經濟效益前景較好的項目,國家應設立專項風險投資墓金,以低息甚至無息貸款形式提供有償資助;對介於兩者之間,即既有一定社會效益,也有一定經濟效益,但經濟效益不明顯的項目,則以部分無償資助(撥款)、部分有償資助(貸款)的形式給以資助。當然,無論撥款還是貸款都應通過公開答辯競爭、專家評審,這樣才有利於貨真價實的、有利於我國農業發展的項目獲得資助。
3.扶持專業戶和種田大戶,逐漸向企業化管理下的規模農業過渡
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科學技術不斷更新,社會的發展要求有分工有協作,小而全的自給自足小農經濟已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和農業科技發展的要求,農業要依靠科技進步實現現代化,根本出路在於規模農業,因為只有走企業化管理的規模農業之路,先進的科技成果才拳較順利地得到應用。
其優點:(l)在規模經營條件下,農業科技的需求不再是分散的農民個體,而是農業企業主或農場主,因此,科研人員和推廣人員的服務對象可以大幅度減少,從而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工作量;(2)由於實行企業化管理,企業主必然既要考慮國家需要,又要考慮社會和經濟效益,而職員也必然考慮企業的利益,因此,真正優秀的、對我國農業生產發展有促進作用的科技新成果就較易在農業企業內推廣應用,從而可達到、甚至超過分散經營下的推廣效果;(3)由於農業企業種、養、加和產、供、銷一條龍,各有專長,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更能體現分工與協作的效益優勢;(4)符合農民生活奔小康、農村環境優美、農業經濟大發展的要求。由於實行規模農業必然農田要相對集中,一方面有利於農業機械化的應用,另一方面有利於農村環境的整體規劃,(5)有利於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規模農業必須有就業制度改革相配套,農民就業必然要擇優錄用,這就刺激了新一代農民必須掌握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在規模經營條件下,雖然效益也明顯增大,但農業企業主承擔的風險增大,因此要扶持專業戶和種田大戶,幫助他們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別要扶持既有一定文化知識,又具有經營管理頭腦的專業戶和種田能手,使他們儘早成為有一定規模的農業企業主.具體做法較多:
如(l)在自願的基礎上,鼓勵以非農收入為主的農戶保留口糧田,放棄富餘拋荒田塊,交集體或由專業戶和種田大戶經營管理;(2)鼓勵專業戶和種田戶擴大經營範圍和規模,為自己創造效益的同時,為其他農業創造就業機會,從而讓更多的農民能從小農經濟的束縛中解放出來;(3)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可將農田分為兩部分:自留口糧田和規模農業田,以村為單位,以自願為前提條件,通過行政手段將自留口糧田以外的所有田塊(即規模農業田)收回歸村集體所有,村級實行企業化管理下的規模農業。南京農業大學在南京市棲霞區衡陽村的試驗表明,這種做法在經濟發達地區是可行的。
此外,還可以其他形式形成初級規模農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多搞幾個不以土地集中為特征的農民聯合集體,這種聯合體可以是民間的,也可以是農村集體組織;可以是緊密的,也可以是鬆散的。江蘇省東海縣以南京農業大學為技術依托單位,靠統一技術服務為凝聚力,在縣科委的組織下網羅了一批農戶,簽定三方(縣科委、南農大、農戶)合作協議,形成了以種植出口創匯蔬菜為主的鬆散型技術聯合體,縣科委定期組織有關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統一供種,統一技術指導,統一收購。目前已形成規模較大的東隴海線出口創匯蔬菜生產基地。
4.調整“三農”關係,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推廣體制改革
現狀表明,“三農”(農業高校、農科院、農業廳)關係不夠協調,農業科技推廣體制不夠完善也是影響我國農業科技推廣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國農業推廣系統與農業行政部門是“形離神不離”,雖然在形式上是分開的,而其實質與過去並沒有明顯的區別,特別在經濟上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從根本上說,它仍是游離於農業高校和農業科研院所之外的一個比較龐大的具有較強行政影響力的機構。而且還形成了行業系統保護主義,“三農”之間聯繫較少,農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常常很難通過現有農業推廣系統得到正常推廣。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推廣體制改革,一方面要在精減農業行政機構的同時,強化農業行政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另一方面要鼓勵農業科技推廣系統逐漸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向農業科技咨詢公司過渡,一與農業行政機構真正做到脫鉤。為保證農業咨詢公司有利於我國農業的正常發展,如果公司成功地推廣了關係到國計民生具有明顯社會效益、但公司直接經濟效益不很顯著的科技成果,國家應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給公司一定的政策性補貼或(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