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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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協調是指為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對人、財、物及各種資源進行安排、調配、整合的過程。
組織協調作為組織管理的一項重要活動和職能,也同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其作出類型劃分和分析。較常見的有:
- 1、縱向協調和橫向協調。
這是根據協調對象的不同而對組織協調所作的區分。縱向協調就是上下關係協調,一是協調同上級部門和單位的關係,二是協調同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關係。橫向協調就是左右關係協調,一是協調同級管理部門和單位的關係,二是協調同級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
- 2、內協調與外協調。
這是根據組織關係的不同而對組織協調所作的區分。內協調就是組織內部各部門、單位和人員之間的協調,外協調就是組織同環境之間的協調。
- 3、政策協調、事務協調、人事協調和社會協調。
這是根據協調內容不同而對組織協調所作的類型區分。政策協調就是對政策所涉及的各種組織關係和矛盾進行協調;事務協調就是對組織內的各種日常事務和矛盾進行協調;人事協調就是對組織管理中所存在的人事關係和矛盾進行協調;社會協調就是對組織的社會關係和矛盾進行協調。
- (一)統籌全局原則
組織協調的目的在於實現組織的整體功能和總體目標。而要有效地實現這種整體功能與總體目標,就必須首先形成全局的、系統的觀念,遵循統籌全局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管理者在進行協調活動和工作時,必須從全局出發,從總體目標、總體部署上來認識協調工作的重要性。局部服從全局,部分服從整體。因為只有維護和發展了全局的整體利益,局部利益的保存和發展才有保障條件。當然,全局是由局部組成的,局部是全局的基礎,各個局部搞好了,全局才會興旺。但是局部和全局又是有矛盾的,有時有的事對局部有利,對全局卻有害。因此,在協調中,要把全局利益放在第一位,提倡以全局為重,絕不允許以局部利益來損害全局利益行為的存在。當然,在堅持全局利益的提下,也要兼顧局部利益。
- (二)綜合平衡原則
組織的系統、整體功能是建立在組織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基礎之上的,任何組織要素在結構和功能上的殘缺,都必然造成組織整體在結構和功能上的不健全。因此,組織管理者要有效地對組織活動進行協調管理,還必須確立並遵循綜合平衡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組織管理者在進行組織協調活動和工作時,不僅要使組織所屬的各部門、單位和人員職、權、利分明,忠於職守,而且還必須使組織所屬的各部門、單位和人員密切配合、團結協作,防止顧此失彼和扯皮現象的發生。
- (三)主次有序原則
綜合平衡要求我們在對組織進行協調管理時,要註意每一要素在結構和功能上的完整和健全,並不是要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必須“均衡”地對待,並不是要求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採取“眉毛鬍子一把抓”的協調態度和方法。事實上,任何事物都是有主有次、有輕有重的。因此,為了有效地對組織進行協調管理,除了確立和遵循統籌全局、綜合平衡的原則外,還必須進一步確立並遵循主次有序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對組織進行協調管理時,必須做到有主有次,有輕有重,有先有後,抓住重點,照顧一般。
- (四)互相尊重原則
組織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一般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對這類問題的處理,互相尊重、理解是問題得到解決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尊重、理解是人的一種較高層次的需要,滿足這種需要,人就心情舒暢。因此,協調工作要堅持互相尊重、理解,不論是上級、下級和同級,都要力戒驕傲和冷漠。要避免因為態度不好,惡語傷人使關係疏遠,問題惡化,力求態度誠懇,互相尊重、理解,在友好的氣氛中將矛盾淡化和消失。
- (五)民主協商原則
協調工作通常不能靠硬性裁決解決問題,思想不通,硬性裁決往往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種下新的矛盾種子。為此,協調工作要堅持發揚民主,提倡平等協商。這樣做,一方面有利於矛盾雙方在感情上的靠攏,為協調創造一個和諧的氣氛;另一方面,雙方在民主協商中暢所欲言,有利於管理者全面瞭解情況做到“兼聽則明”,這樣雙方感情距離縮小,加上管理者情況明,措施正確,就更易於接受調節,協調工作就能真正見效。
- (六)求大同存小異原則
在管理系統中,由於各個層次、各類人員所處的地位不同、責權不同,加之各人的經歷、知識、個性心理特征上的差異,因此,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在協調工作中,不能大問題、小事情都千篇一律地要求一致。應當允許在不影響全局利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留一點部門、個人的權利。在單位、個人間求大同存小異。管理者的協調藝術,在於既堅持原則,又善於妥協,大事不糊塗,小事不計較,把堅持原則和必要的妥協巧妙地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