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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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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保險洗錢[1]

  保險洗錢是指以商業保險這一金融服務為載體,利用保險市場保險中介市場的途徑渠道,將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投保理賠、變更、退保等方式來掩飾、隱瞞其來源或性質,以逃避法律法規製裁的行為。從本質上講,保險作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機制,本身並不牽涉洗錢。但現實中,保險業的某些特質屬性卻為洗錢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保險洗錢的主要形式[2]

  1.利用團體壽險洗錢。

  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國際組織如FATF和IAIS都很關註,國內學者的分析研究也較多,但往往將洗錢與受賄、逃稅避稅、違反財務紀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釐清。筆者認為,根據利用團險目的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因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股東集體企業股東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額,屬於洗錢;後兩種在國家的工薪限額內,應分別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避稅、逃稅及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一種,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職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的洗錢。前者不讓職工知情,後者讓職工知情並間接地獲得其同意,但兩者都屬於用保險的方式貪污國有資產,是將貪污和洗錢合二為一,都要避免股東知情。在第一類中,投保企業將巨額保費分散到員工名下,以單位的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幾位負責人知情。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就“長險短做”,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的個人賬戶。在保監會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後,就又多了一個環節,即“團險個做”。投保企業在保單生效後以“無力繳費”等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後再要求退保,保費進入領導的個人賬戶。在第二類中,企業先以單位的名義為全體職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後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支取。根據 《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都屬於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不過前者是少數領導貪污,後者是集體貪污。

  第二種,企業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即“個險團做”。多以“職工出小頭,企業出大頭”的方式間接地獲得職工的同意。由企業收集職工的個人資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單,然後“代扣”應由職工繳納的保費,最後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這種為職工“團購”個人保險的方式既獲得了職工的同意,也繞開了保監會的監管。儘管領導可能得大頭,職工只能得小頭,但內訌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種,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行為。第一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支付的保費在4%以內,不僅合法,國家還免稅鼓勵。超過4%的部分只要是稅後所得,國家並不反對。第二類是避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保費雖然超過了4%,但能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就應屬於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職工購買團體壽險, 然後要求團單改個單,職工個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單。企業支付的保費超過了4%,又無法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卻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屬於逃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種,私設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然後通過退保變現。退還的保費被存入到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為“小金庫”,以應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時逃避財稅部門的監管。這種做法雖違反了財務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的占有形式,並沒有改變所有權關係,不屬於洗錢的範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是指港澳保險機構的推銷人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推銷,或由內地居民幫其推銷,甚至由港澳保險機構及其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推銷,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交給境外保險機構,最後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的保單。可見,只要投保人的保費繳納過程是在內地完成的,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保單就屬於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繳費,以外幣退保或理賠,它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

  洗錢者一般用大額現金躉繳保費,或在短期內完成期繳,或初始選擇期繳,不久即要求躉繳後續保費。短期內投保者會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後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並聽任保單被註銷。“躉繳即領”是“長險短做”的一種變形。洗錢者往往為將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被保險人的年齡“誤告”為接近退休的年齡,以躉繳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即期年金。由於年金的領取方式較靈活,洗錢者利用這類保險既可實現大量現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洗錢。

  外匯保單應以外幣繳納保費,退保、理賠也應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外匯保單允許投保人用人民幣繳費,退保、理賠時可以選擇支付幣種。利用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在境內繳納保費,在境外退保變現即可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能實現本外幣的互換, 達到資金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單。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後,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洗錢者可能利用我國監管經驗不足的弱點進行洗錢。

  5.利用新型保險洗錢。

  新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萬能壽險等,屬保險、證券的混業產品。較之傳統壽險,它們的保障功能較弱,投資作用很強,是帶有保險功能基金。新型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因為其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一般沒有限額。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但可以模糊資金的來源,改變“黑錢”的性質,還可以實現“黑錢”的邊洗邊賺。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前兩種的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與保單間靈活轉移,既能自動墊交保費,又能靈活支取;最後一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納的保費存入保單中,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使資金反覆進出這些具有存單功能的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

  銀行保險作為新的保險營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所占的份額急劇增加,日益受到銀行和保險業的重視。為適應櫃臺銷售的需要,銀行保險往往具有簡單、標準和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便、徵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核保標準較低、但現金價值卻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反從銀行劃轉保費,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營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通過網路線上投保,線上支付保費。雖然網上保險需在網下補辦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行賄保單洗錢。

  用壽險保單送禮可以彰顯親情與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也經常利用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一般由送禮方支付巨額保費,受禮方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行賄保單實質上是高額退費。在企事業單位採購團險時,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成交後再向有關人員贈送大額保單,由其退保變現,這屬於上游犯罪為 “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

  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欺詐、理賠欺詐和現金交易等。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欺詐和保險欺詐還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洗錢者通常有計劃地用黑錢置換保險標的,然後製造保險事故,獲得賠款達到洗錢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他人的保險標的,然後變更被保險人,“出險”後再獲得賠款。產險標的出險率較高,現金交易簡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一般也以現金支付賠款,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形成保險洗錢的主要原因

  (一)保險業失察,是保險洗錢得逞根源。

  保險公司的失察是“問題保單”滋生或泛濫的根源。保險公司為了業績或任務的完成,而不對投保的客戶真正投保的原因和目的進行調查和瞭解,不管其資金來源,單純的為了任務而千方百計的拉大客戶的保單,喪失了職業道德,也忘記了法律賦予的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說:“因為退保也好、躉交也好,都是保險條例所允許的,”保險公司得到的是業績。在保險洗錢這個問題上,保險公司是照章辦事,卻沒有什麼責任。保險公司對於團體保單和大額保單的簽署看重的是業績和保險費的收入,單純為了銷售額,疏忽了對自身的保護和法律風險。以洗錢為目的“問題保單”,它對保險公司資金運作和增加經濟效益根本不會有什麼幫助,保險公司也許會在退保費上有所收入,但是他承擔的洗錢法律風險遠比其收益要大得多。把“問題保單”做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經營行為”,這就意味著為日後承擔法律風險埋下了定時炸彈,會有無窮的隱患。

  因為“問題保單”是按保險業的潛規則來運做的,他從錶面上說是按規定辦理的,無懈可擊;而對“問題保單”失去嚴格的審查和審慎的辦理,不引起保險公司的足夠的警惕,而且採取了縱容或放縱,甚至明知道有問題,而為了獲取退保費這點蠅頭微利,而不顧法律風險,缺乏應有的敏感性,是法律和政治上的盲人。

  曾經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北京世都百貨起訴平安保險投保洗錢官司,至今記憶猶新,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錢的案例。11月5日,世都百貨股東大會做出解除胡鎮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一職。但是,在決定的前3天--1999年11月2日,胡鎮江為自己和其31名心腹員工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購買“團體新世紀增值養老保險”,簽保單34 份,胡與王楊、王琪各2份,繳保費250萬元。11月8日,三人退出世都百貨世都百貨,投資組建的“國貿世都”隆重開業,世都百貨其他20多名業務經理同時退出世都百貨,加入旗下。2000年2月,平安保險公司接受被保險人申請,將250萬元保費扣除20萬元的手續費後,分別存入31名被保險人的儲蓄存摺,在進行財務審計時才發現。

  財政部與保監會在當年就下發的有關文件中,對保險公司承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許多禁止性的規定:投保人身保險單位成員所占比例在75%以上方可投保;企業投保要根據其效益與承受能力,有股東會議集體決策;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退保金一律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給原投保單位,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和儲蓄存單;被保險人必須達到退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胡與保險公司事先約定將保費退給個人;所退保費未支付投保人,而給了被保險人,違反了合同規定。作出了團體年金險一年內不得退保;同時監管部門還實行定期檢測團體險的退保情況。胡等31人在保險公司不規範的運作之下,獲取了不正當利益,這是一起典型的洗錢案。

  而保險公司在多層次審查中都未就這一問題進行糾正,有惡意串通之嫌或疏虞監督管理,形成了洗錢的發生。北京西城區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平安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202萬元,使這一洗錢案塵埃落定。

  從這裡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不嚴格執行規定,不僅失察,而且違法,有意所為,構成了協助洗錢行為。同時也暴露了企業法人胡鎮江利用投保洗錢,惡意轉移公司資金,企圖的個人侵占的目的。

  (二)保險業務員失德,是“問題保單”泛濫的重要原因。

  保險業務人員和代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使“問題保單“泛濫,是職業道德的喪失,是導致保險公司承擔法律風險基礎原因。保險公司為了擴展業務,提高業績,增加收入,忽視了對業務人員的道德教育。而單純依靠對業績的考評,來衡量人員的考核辦法助長了業務人員道德風險的產生。業務員為了完成任務,領取高額佣金,不惜犧牲原則,為客戶支招,辦理“問題保單”。他們不去調查或不顧及投保人的真正目的。只負責簽保單,得到可觀的佣金,雙方都有所得,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問題保單就不會消失。

  有些保險公司業務員明知一些企業和個人投保目的不純,資金來源不正,卻積極地、千方百計促成“問題保單”。究其原因無非是業務員為完成任務定額或追求銷售業績,想方設法說服企業購買團體年金險,說服個人購買保險,並以逃稅或公款轉移為誘餌,為客戶提供洗錢所需的各種“幫助”。

  (三)監管不力,是造成保險業洗錢的重要原因。

  我國在保險監管方面有缺陷和制度設計上有漏洞,而且在保險業推行的只看業績,而不管其其他的政策,是保險業洗錢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而我們對保險業洗錢的監管不到位,監管方面存在著漏洞。

  一是監管體制不適應保險業多元化的飛速發展。機構設置不合理,形成監管真空地帶多。全國大中小城市662個,而設置保險監管機構只有34個。265個地級市中,808個轄區,只有深圳、大連、寧波、青島等4個市設立了保險監管機構;全國393個縣級市、1489個縣、116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都沒有設置保險監管機構。可以說是國土面積上的90%多沒有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處於監管的真空。保監會在省一級設立監管機構,在地市一級沒有監管機構,縣一級更沒有監管機構,保險業存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太多,使保險業成為犯罪分子尋求洗錢的有利通道。而且保險機構的大量增加,保險監管機構人員少,對保險業的監管覆蓋率低,也是造成保險業發生洗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監管制度設計有缺陷,致使保險洗錢案件上升。根據FATF公佈的數據2005年洗錢案件資金中,35%的資金用於購買保險,其中27%是購買的人壽保險。可見洗錢通過保險洗錢已經是一個主要渠道。保險的監管只放在省級城市,而忽略了廣大地區,少數的監管者根本無法去監管眾多的保險機構,而多偏重於業務方面的監管,對利用保險犯罪的監管主要依靠司法機關。雖然監管成本低,但是法律風險成本卻大大提高。

  三是在保險退保方面缺乏嚴格規定,對洗錢犯罪預測滯後,也導致了保險洗錢案件的不斷發生。在保險方面應該嚴格規定不允許利用營業收入、單位經費等給職工購買以退保為主要目的的保險項目,從源頭切斷保險洗錢犯罪的資金來源。

  (三)人民銀行監管不到位。

  人民銀行在承擔反洗錢工作一直存在問題,一是機構少,只有省級有反洗錢專門機構;人員少,無法擔負起監管眾多金融機構任務,也同樣發揮不了基層機構的指導和檢查作用。各地市都沒有設立反洗錢機構,監管人員的專門化、高素質化、監督管理髮高效率化根本無從談起。縣級更沒有機構去負責反洗錢工作。所以,給保險洗錢提供了監督管理上的漏洞。沒有一支專門的反洗錢隊伍,反洗錢只能處於應付狀態。隨著形勢的發展,反洗錢任務越來越繁重,沒有健全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高素質的隊伍做保證,搞好反洗錢只能說是一句空話。

保險洗錢的治理[1]

  (一)加速制度建設,實現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有章可循

  進一步完善我國反洗錢法制環境,應建立起以《反洗錢法》為核心,金融業反洗錢行政規章為配套的分層次、全方位反洗錢法制體系,堅決打擊、遏制各種形式的洗錢犯罪。隨著《反洗錢法》的即將出台以及《刑法》的進一步修訂,現有的諸類保險洗錢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法律製裁。法律就保險洗錢的違法性質、受訟主體範圍、處罰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將做出條文規定與解釋。

  作為保險行業主管部門的中國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不斷完善政策法規,遏制打擊非法洗錢活動,尤其重點關註團體人壽保險領域的洗錢行為。但是,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仍使得保險業反洗錢制度建設相對滯後。保險監管部門應遵循《反洗錢法》的立法精神,結合行業實際與國際通行標準,儘快建立健全保險業反洗錢行政規章。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堅決堵塞、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保險業的漏洞與弱點進行大規模非法洗錢,確保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行業主動應對的警覺性,全力配合其他執法部門打擊洗錢犯罪的有效性與及時性。

  (二)明確“兩個義務”,築起保險業反洗錢基礎防線

  借鑒國際反洗錢工作的成熟經驗,應要求保險機構履行客戶勤勉調查義務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發揮保險機構在反洗錢領域的排頭兵、主陣地作用。客戶勤勉調查義務是指保險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和與其進行業務交易時,應當依據可信賴的、獨立的資料信息或證件文檔,依法對客戶進行必要的識別、記錄、核實、評估等工作,並負責客戶資信檔案和交易記錄的完整存儲。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是指按照既定的報告標準、報告程式和報告時間,保險機構應當將業務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的對象主體、痕跡線索等情況信息依法報告反洗錢資金檢測部門。

  明確保險機構的上述“兩個義務”,既是必不可少的業務流程工作,也應是必須嚴格執行的法定義務。保險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加強反洗錢培訓教育 保險機構可設立專業部門崗位,落實反洗錢崗位責任人,提高一線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反洗錢有關的操作規程、遇情處理、分析技巧、法規知識等。

  增強反洗錢內控機制建設 保險機構可統一制定反洗錢內部規則,改造標準的、完善的反洗錢業務流程,加強內設部門橫向聯動機制,建立一套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相結合的預防、打擊保險洗錢體系。

  設計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理性人假設條件下,保險機構和洗錢分子博弈後的結果是保險機構傾向於放任反洗錢舉措。這就要求保險機構尤其是總公司層面,應權衡基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打擊保險洗錢方面的機會成本與預期收益,創新利益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將反洗錢工作納入人員量化考核系統一併執行,增強保險機構反洗錢的主動性

  建立反洗錢智能識別甄選系統 根據保險經營活動規律,應在政府的規劃扶持下,整合行業力量研發具有高科技、智能化的反洗錢自動識別甄選電子系統,通過對保險交易的周期、頻率、額度、對象等關聯參數設定,實現對可疑保險交易的初級篩選。該系統要實現聯網,做到保險機構與反洗錢資金檢測部門的功能對接,確保可疑交易報告途徑暢通、質量高效、信息準確,切實增強保險機構實施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預警指標體系,推進保險業反洗錢關口前移

  鑒於保險業具有廣泛性、長期性、審慎性等行業特征,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應樹立防範關口前移的指導思路,重在事前預測預警,兼顧事後檢查打擊,最大程度上遏制和杜絕保險洗錢的可能性。要以“金融情報” 的概念視角,認真對待涉及保險洗錢的各種形式信息,通過監督和處理異常交易現象,積極為安全執法機關整理搜索並及時提供犯罪線索。所以,嘗試建立一套可行的保險業反洗錢預警指標體系,輔助電子化智能系統和信息共用網路,通過量化、篩選、分析、評估、存儲、傳遞保險機構日常經營數據和現象信息,判斷保險洗錢的可能關聯性,實施劃等級的關註、嫌疑、預警、移交等階段防控措施,切實提高保險業反洗錢預測預警的系統性、預見性和主動性。保險業反洗錢預警指標體系可嘗試在以下三個層面構建:

  第一層是常規預警體系。通過吸收借鑒其他金融行業反洗錢經驗與做法,保險業可建立包括:大額現金交易預警指標、錯誤聯繫地址或方式預警指標、區域外業務招攬預警指標等。

  第二層是投保人行為預警體系。洗錢分子建立商業關係實施保險洗錢時,一般會表現出保險目的弱化、行為訴求偏差、經濟動作異樣等特征。保險業可建立包括:相對合法收入超額保費支出預警指標、異常更替受益人預警指標、忽視價值損失預警指標、保險標的與投保人弱關聯預警指標、短期退保預警指標、投保人犯罪背景預警指標、出險期限預警指標、投保人與保險人關聯交易預警指標,中介商超高佣金預警指標等。

  第三層是合同行為預警體系。洗錢分子要變相達到非法洗錢目的,通常會出現非常規的保險合同操作行為。保險業可建立包括:保費第三方支付預警指標、多帳戶來源繳費預警指標、上限保額預警指標、超額繳費預警指標、高頻率投資賬戶交易預警指標、早期終止合同履約預警指標等。

保險洗錢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保險洗錢的法律規制現狀

  1、保險反洗錢立法滯後

  根據國際經驗,反洗錢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家都建立了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包含有三個層次:反洗錢法律、法規以及具體的操作規則和制度。目前,我國的保險反洗錢法律系統還不完善。

  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反洗錢法,主要的反洗錢立法是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二,行政法規層次。主要有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三,規章層次。主要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關於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

  《保險法》中未涉及反洗錢的規定。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央行的三大法規只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保險領域尚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反洗錢規則。

  2、保險反洗錢監管組織不健全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 年7 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處、支付交易監測處,專門負責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具體工作。在人行的督促下,我國各銀行機構也著手建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但是 “保監會”及各個保險機構仍沒有成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這種保險監管的漏洞將會給洗錢者的保險洗錢活動打開方便之門。

  另外,我國雖然設立了包括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但是會議議定事項由相關部門在各自範圍內實施,不單設機構。由於反洗錢涉及多個部門,任務繁雜,如果沒有一個專門負責的機構,一個案件往往會經過多個部門,延緩了辦案的速度,降低了辦事效率,錯失辦案良機。

  (二)保險反洗錢的法律規制完善路向

  隨著保險洗錢活動的日益猖獗,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在積極探討如何有效地規制保險領域的反洗錢問題,歸納目前有關保險反洗錢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保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監測系統,適時監控境內所有保險公司的出單系統。在該系統建立完成前,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報表的方式,上報出單情況,保監會對錶的真實性進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懾作用。目的是將“問題保單”納入監控範圍。二、通過監控系統掌握退保受益人與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對於沒有血緣和姻緣關係的受益人要進行密切監控。三、要有制度來約束保險公司,對於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保險公司有義務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四、要有制度約束,不准國企以及國企控股的企業把年金交給外資保險公司,不准國防工程項目投保外資保險公司,因為員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項目的投保內容等事關國家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五、對身居要職的公務員和國企高管層,不准在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六、出台相應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大額(10萬以上)付款金建立檔案制度,保留線索。七、出台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保險業務人員,對合伙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實行重罰。

  筆者認為,保險領域的反洗錢首先應當在各領域全面反洗錢的大背景下展開,遵循一個全面的反洗錢規則和機制;同時,保險反洗錢又應當充分考慮到保險洗錢活動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與保險這一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殊性聯繫在一起的,針對保險洗錢,應當採取特殊的規制方式。總結起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借鑒國際立法,完善保險洗錢法律規制制度

  我國目前保險洗錢立法可謂一片空白,《保險法》等保險相關立法未提及,而人民銀行發佈的系列辦法又不適用於保險領域。未來規制保險洗錢活動的一個首要方面就是完善保險洗錢法律規制制度。首先,要在處於立法過程中的統一的《反洗錢法》中設置有關保險洗錢規制的原則性規定或專門條款;其次,可以考慮在《保險法》修改時,加入有關保險反洗錢的規定,為保險洗錢規制制度的構建提供法律依據。另外,在前述法律未出台或未跟進的情況下,針對保險業洗錢頻發的具體現狀,可以優先考慮重新修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範圍擴大到保險領域。

  2、完善保險洗錢監管機構

  目前對保險洗錢進行監管的唯一可以稱為機構的組織就是“聯席會議”,保監會和各保險公司均未成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保險洗錢進行監管。可以說,保險洗錢監管機構的缺乏是保險洗錢日漸猖獗的一個重要原因。聯席會議固有的制度缺陷,加之我國政府機關效率和行為方式特殊性,使得具有隱蔽性、複雜性的保險洗錢很難受到有效的監管。鑒於此,完善保險監管機構,已經成為加強保險洗錢規制的當即要務。完善保險洗錢監管機構,應當從兩個層次入手,一個層次是在中國保監會設置專門的保險反洗錢辦公室,同時在各級保監局設置專崗負責保險反洗錢事宜。同樣,第二個層次,應當要求各保險公司,包括外資保險公司,在總公司設置專門的保險反洗錢辦公室或聯絡處,同時,在各省級分公司設置專崗,負責保險洗錢活動的監控、報告、調查等。

  3、借鑒國際經驗,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監管

  2002年1月,包括亞洲很多成員國在內的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發佈了自己制定的針對保險監管和保險實體的AML準則。儘管該準則並非強制執行,內容完整性欠佳,但是目的在於根據保險業自己的法則做公斷。AML的基本準則IAIS認為一個成功的反洗錢系統需要很多原則支持:與相關的反洗錢法律的仲裁權匹配;識別你的客戶(包括財富來源);與不同法律規定和監管代理合作;通過保單、訴訟程式和員工培訓與公司的反洗錢系統交流。未來應當參照國際保險反洗錢的一般經驗,對保險機構加強反洗錢方面的監管,要求保險機構做到以下幾點:

  (1)確定客戶身份

  保險機構應儘力確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務的客戶的真正身份。所有保險機構均應訂立有效程式,以獲取可證實的有關新客戶身份的資料;應制訂明確管理制度,保證公司不會與未能提供身份證明的客戶進行重要的商業交易。

  具體說來,保險機構應確認保戶的下列資料:真實姓名及常用姓名(已核對證明文件);當前正確的永久地址;出生日期和國籍。

  (2)保存紀錄'

  保險機構應實施具體程式,以保存內部交易紀錄,以便司法機關審查洗錢嫌疑人所有有關交易的歷史資料。

  對人壽保險保單通常須保留整套的證明文件,包括由擬訂保險合同的投保單時已審核的資料,到合同期滿處理有關合同的證明,因期滿、賠付或退保而結算的保單。保險公司、代理人和經紀人應遵從一般的程式,保存這些合同的紀錄,從投保日起計至少保存5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3)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保險機構應制定一套程式和政策,使員工能夠通過上述洗錢的徵兆識別可疑交易,並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4)遵守法律

  保險機構的管理層應確保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符合高度的道德標準及與有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同樣,在國際化的背景中,保險機構不應向那些有足夠理由認為是與洗錢行為有關的交易提供服務或幫助。

  (5)與司法機關合作

  保險機構在有關客戶資料保密的規章或合同義務容許的範圍內,應與司法機關充分合作。對有意呈報經過纂改的、不齊全或有誤導性資料的客戶,保險機構應提高警覺,避免給予該客戶任何服務或指導。如發現任何跡象,確認投保人用以購買躉繳壽險保單的款項來自犯罪活動,保險機構便應依法採取果斷措施,例如拒絕幫助該客戶、與該客戶斷絕關係,以及凍結該保險合同使之不可退保等。

  (6)加強內部管理保險機構

  加強機構應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發出關於反洗錢的明確批示,並應以書面方式傳達到各分支機構、部門或附屬公司的全體管理層和有關員工,並應定期檢查該指示的執行情況;保險機構應依法編訂業務指南,訂明在展業、核保、保單管理上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式;保險機構致力與司法機關保持緊密的合作關係,並須在其機構內指定單一的控制處,指示職員向控制處迅速報告涉嫌洗錢的交易,控制處應與有關司法機構保持聯絡,確保涉嫌洗錢的交易可迅速轉達至有關單位;保險機構應採取積極措施,對新老員工進行有關洗錢的防範經驗的培訓,以培養員工對洗錢活動的認識,使其保持一定程式的警覺性,能夠在有所懷疑時舉報;保險機構應指示下屬稽核及視察部門,定期檢查員工是否遵守有關洗錢活動的政策、程式和監察措施;此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洗錢的方案及程式的有效性,防止其流於形式。

參考文獻

  1. 1.0 1.1 趙國輝.論保險洗錢的治理問題.2006
  2. 吳祥佑.保險洗錢的形式演進:成因與對策.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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