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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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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Insurance intermediary)

目錄

什麼是保險中介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精細分工的結果。保險中介的出現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使保險供需雙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結合,減少了供需雙方的輾轉勞動,既滿足了被保險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保險中介的出現,解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最大限度地幫助客戶獲得最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商品。此外,保險中介的出現和發展也使保險經營者從繁重的展業、檢驗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致力於市場調研險種開發、償付能力管理、保險資金運用以及住處傳遞迅速、系統運轉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

  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同屬於金融業,雖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業分業經營政策,但金融業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由於金融機構與社會各行各業接觸廣泛,同時具有固定的銷售渠道,因此,通過金融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兼業代理。在我國保險市場上,在一些單一業務量較小、業務面較廣的分散性險種上,保險代理人發揮著獨特的優勢。目前,我國城鄉專、兼職保險代理人員已超過 100萬人,全國每年保費收入的60%以上通過保險代理人取得。

保險中介的作用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功能可分解為三個層面:

  一是專業技術。在保險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獨特的專家技術人員,能夠彌補保險公司存在的人員與技術不足的問題。

  二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經濟合同,非一般社會公眾所能理解,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保險中介人出面,不僅能解決專業術語和條款上的疑難問題,而且容易緩解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

  三是協商洽談。由於保險合同雙方在保險的全過程中存在著利益矛盾,意見分歧在所難免。

  由於保險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夠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資證,供保險雙方或法院裁決時參考,有利於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險信息溝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保險市場中,建立保險中介制度,並利用其專業優勢,為保險合同雙方提供信息服務,是加強保險合同雙方的信息溝通,協調保險合同雙方的關係,促進保險經濟關係良性發展的最佳選擇。風險管理咨詢功能,是指保險中介公司憑藉其專業技術和專家網路優勢,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評估、防災防損等風險管理咨詢服務,這種特殊性的專業技術優勢,使保險中介公司在保險市場中處於不可替代的地位。

我國保險中介發展的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我們認為,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一)市場化。保險中介是市場經濟開放經濟的產物,從世界範圍保險中介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與現狀看,保險業發達的、保險中介行業成熟活躍的國家,無一不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小農經濟不需要保險中介,計劃經濟也不需要保險中介。世界知名的保險中介公司,無一不是在開放的市場競爭中發展和壯大起來的。我國黨和政府正在堅定不移地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和對外開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勢下,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勢不可擋。保險中介人從一開始就必須牢牢樹立起市場觀念,徹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壟斷的念頭,必須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水準、服務質量和良好信譽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二)規範化。保險中介機構要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組織框架。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切實各負其責,確保公司有效運轉;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形成一套覆蓋公司業務和管理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體系,確保公司內部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要樹立守法觀念和自律意識,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建立保險經紀代理、公估等行業自律組織,形成規範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職業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保險中介隊伍,形成一種明顯的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征,有一套嚴格的執業和品行規範。要用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征、職業水準、職業紀律職業操守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和認可。從業人員要熱愛自己的行業、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崗位,要格外註重自己的市場聲譽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艱難的創業時期,要有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國際化。所謂國際化,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它是動態的,既是目標,也是過程。目前,保險中介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行業,但在國際上她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認的運作規則和模式。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信息暢通、交流便利的今天,我們不應該,也沒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須從一開始就想到與國際接軌,在經營規則、理念和方式等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獲成功的保險中介公司學習、接近和看齊。只有這樣,才能爭取到時間、爭取到主動、爭取到市場。否則,在可以預見的不遠的將來的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將無立足之地。

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我們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我們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象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裡有兩點需要註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準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式儘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準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係,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

  1.美國保險中介制度管理機制

  美國對保險中介的約束主要是通過各州的保險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自律性規則和保險中介合同等來體現的。由於各州都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權,因此,對保險中介人的立法管理,無論是在範圍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均存在很大差異。保險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則包括:全國人壽保險協會職業道德守則、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以及百萬美元圓桌會議的職業道德守則等。美國採取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險中介制度雙重管理機制。

  聯邦政府成立有全國保險專員協會(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來對全國保險業務方面予以協調,協會下設保險規定信息系統,該系統在必要時為各州設計一些示範性法律及指導性建議來監管保險中介人,供各州採納。州政府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由保險監督官來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直接的管理和監督。他們負責認定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和條件,管理其銷售行為,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美國的保險代理制

  保險代理人是美國保險中介市場的中心角色,100多萬保險代理人代理的業務遍及各行各業,是壽險及非壽險公司獲取業務的重要來源。

  (1)保險代理人的資格確立。保險代理人根據銷售業務的不同有人壽保險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險代理人和財產責任險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從業必須通過相應考試獲取專業資格。以紐約州為例,個人從業必須通過保險總監舉辦的書面考試,完成保險總監批准的預備課程。保險總監可就個人代理人的資格舉行聽證,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另外,獲有特許財產責任險經銷商資格者,被認為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則不需要參加考試。

  (2)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規則。絕大多數州規定,保險代理人必須取得執照才可正式從業。按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多寡,美國有專業代理人與獨立代理人之分。獨立代理人具有獨立的地位,可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專業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業務。

  在人壽保險中,美國保險公司主要依賴於專業代理人,因為它適合於壽險業險種類繁多、業務量龐大的特點,有助於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單和承保程式並與承保人建立密切的關係。在非壽險領域.美國保險公司更多地藉助獨立代理人,他們代表幾家公司,可簽發保單、收取保費,接受的業務可在他所選擇的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有招攬續保的獨占權力,並就其招攬的業務按保險種類及初保續保等分別從保險公司獲取佣金。

  (3)保險代理人的罰則。對違反法律和其他準則的保險代理人所給予的處罰一般包括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

  3.美國的保險經紀制

  美國的保險經紀人可分為銷售財產意外險經紀人和銷售人壽保險的經紀人。美國一些州在法律上並不存在人壽保險經紀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許保險經紀人同時作為保險代理人,只有少數州保險經紀人是純粹的經紀人。在美國壽險業中,“為一家以上公司推銷保險的代理人”稱為經紀人。財產意外中,當獨立代理人領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執照時,會被稱為經紀人。其客戶一般都是大工商企業。大多數州的法律要求保險經紀人要通過規定的資格考試,但資格考試的難度存在明顯差異。

  一些州為了保證經紀人掌握保險業務知識,規定申請者在資格考試之前必須完成一個正規的學習計劃或修完一門課程。另一些州的考試較為容易,以致無需經過專門學習就能通過。美國各州對經紀人都有領取執照的規定。執照申請者必須符合職業素質和最低年齡的規定。保險經紀人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時,各州法律對其均有處以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的規定。

  4.美國保險中介制度評析

  通過上文的介紹可知,美國採取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共存的獨特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並確立了以保險代理人為主體的中介制度體系。這與美國的中介制度環境是相適應的。美國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完善健全的保險市場,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及它們提供的數量龐大、種類繁雜的保險商品,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制以及國民對規範化的代理服務的巨大偏好,為代理制在美國保險業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國的代理制度是多層次、多種類的代理制,這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多種銷售方式選擇。在美國,人壽保險主要依賴於專業代理制,而非壽險主要藉助獨立代理制,它們分別契合了這兩種性質保險業務的特點,為保險公司拓展市場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保證代理制的有效運轉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美國強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責任,重視加強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這樣,又形成了保險公司管理代理人的總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報告制,供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選擇使用,各種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內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實行代理人權利與責任掛鉤,以確保代理人行為的規範化。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1.保險中介人適當的業務分工

  不同的保險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著各自特定的業務範圍,業務分工得當,惟此才能保證保險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為如此,美國才在不同的業務領域選擇運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險經紀制的作用主要體現於非壽險業務上,尤其是水險和大型綜合型的財產意外險中,較少涉足壽險業務。而保險代理制的適用範圍則較為廣泛,可用於壽險及非壽險,可用於展業及理賠。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選擇運用的問題。如人壽保險主要依賴於專業代理制,而非壽險則主要藉助於獨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壽險與非壽險中的選擇運用,對業務的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2.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培訓制度

  保險中介人的高素質是保險中介制度順利運行的前提。因此,美國根據各自保險市場的要求設置了多種類、多層次的資格認定與等級考試製度,以確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質,適應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美國的培訓體制也是相當完善的,除了保險監管當局自己開辦學院資助對保險中介人的培訓外,還藉助各類自律機構和專門院校,聘請保險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上課以培養高級中介人才,各保險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訓體系,對其雇佣的中介人進行職前教育和在職訓練。這種系統的規範教育培訓,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們能規範地從事商業活動,又提高了其業務素質,使對保戶服務的質量得以保證,

  3.嚴格的保險中介行為規範控制

  對保險中介人行為規範進行控制,是為了保證保險中介人經營的合法化及維護客戶利益。美國運用了以下措施:

  一是擔保制度,即從事保險中介的個人或法人應有保證人提供的一定數額的資金作擔保,或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使其具備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

  二是反不正當營業行為制度,美國要求保險中介人在從業時必須保持最大誠信,禁止中介人講不實之辭、不將重要事項告訴顧客、對合同內容不作全面陳述、妨礙或促使客戶的正當申報或不實申報、促使客戶作不正常的契約更換等行為的出現,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轉。

  三是客戶投訴制度,美國設立了專門機構,接受保險公司、社會公眾對保險中介人的查詢和投訴,以對中介人日常行為進行全面監督。

  4.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行業自律是保險中介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美國設有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如全國人壽保險協會、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和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等,並十分註重運用這些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組織不僅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行業自律條例及守則從中介人的業務專業水平、銷售職業道德、日常行為規範等方面來對其加以約束,而且負責對保險中介人從業資格的審查、考試的組織、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為的監督。除此之外,還建立了保險中介人信息檔案庫,對保險中介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並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中介人的查詢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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