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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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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地下保單

  地下保單即“非法的境外保單”,是指境外(以港澳為主)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保單。(PS.以香港保險為例,若受保人簽訂合同與交付保險金的行為都在內地者,其保單無效,因此稱為地下保單。)

地下保單的表現形式

  非法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以港澳為主)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進行銷售(簽訂合同與保費交付都發生在內地)的保單。

  “地下保單”所涉及的產品主要是壽險,且多為長期性、儲蓄性、高保額的壽險保單。

四招識別地下保單

  首先,要仔細鑒別推銷員的工作證和資格證。“地下保單”的保險推銷員大都沒有我國保險從業人員專用的工作證和資格證。

  其次,簽訂合同的發生地。既然為境外保單,若簽訂保險合同的發生地在內地而非該保險公司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其保單無效,既不受內地的法律保障,也不受境外保險公司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保障。

  第三,保費繳交方式。“地下保單”是現金投保,而不是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通過銀行轉賬交納保費。

地下保單的性質分析

  目前境外保險公司向中國居民出售人壽保單主要通過三種形式:一是跨境交付,即海外保險公司通過個人代理向中國居民推銷人壽保險,在中國境內完成投保手續,業務員偽造過境記錄並代收保費,由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二是通過海外業務員宣傳介紹,並由海外業務員組織出境購買保險。三是境外消費,即內地居民利用到港澳地區旅游、探親等機會在當地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這三種方式達成的保險合同在性質上是大有不同的。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符合《保險法》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設立條件和程式;非經中國保監會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海外保險公司如果沒有獲得中國市場準人許可,沒有在中國建立合法機構,其在內地開展保險業務是非法的。保險個人代理人必須通過保監會統一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獲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並與境內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同,才能在中國市場一定的區域範圍內為境內保險公司展業。

  因此,第一、第二種境外保單銷售形式,海外保險公司沒有獲得中國市場準入許可,沒有在中國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其個人保險代理人又沒有獲得合法的保險代理資格,這類保險服務就是服務走私活動,屬於“地下保險”性質。其中,第一種形式形成的保單無論根據中國或保險公司所在地法律都是非法保單,是正宗的 “地下保單”。第二種情況雖然保險合同有效,受保單簽署地法律保護,但保單銷售過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它與第一種形式都屬於保險監管機構禁止的行為。第三種情況即中國居民到海外進行投保和購買保險的行為則屬於境外消費的範疇,這種保單依法有效,受保單簽發地的法律保護,但合同的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的解決不適用內地法律。

  近年來,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非常方便,且對港澳有關保險法律法規瞭解增多,維權意識增強,第一種形式的正宗地下保單越來越少,最常見的還是第二形式即 “非法推銷,真實過境購買”的情況。

地下保單的法律風險

  目前內地法律沒有禁止內地公民購買境外保險,也沒有禁止公民到境外購買單。但中國公民投保境外保險存在種種法律風險:

  1.保單的法律效力風險。

在境內完成投保手續,業務員偽造過境記錄並代收保費,實際在境外簽發保單,或直接在保單上註明簽約地為香港或澳門,這樣的保單是無效的,既不受內地的法律保護,也不符合港澳地區投保條件規定。因為世界各國通常都要求非居民投保人的投保地點為保險公司所在地,這類保單不僅無效,而且一旦發生糾紛,由於被保險人在投保地點問題上存在著“欺詐性的不正確說明”,還可能受到保險公司的欺詐訴訟。此外,地下保單一般投保人無法直接與境外壽險公司接觸,無法查詢業務員提供保單和保費收據的真偽。

  2.發生糾紛適用法律風險。

  由推銷員組織出境購買或正常境外消費形成的保單雖然根據港澳法律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投保人得不到內地法律的保護。內地人在港澳地區與海外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屬於涉外保險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海外保險公司營業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說,這些保險合同的成立、內容的解釋、履行、違約責任、變更、中止、轉讓、撤銷、解除及終止、爭議的解決,都將適用港澳地區的法律。境外保單的條款在辭彙、專業術語上與內地有很大不同,而內地法律對境外和港澳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內地監管機構對境外和港澳保險公司無權監管,如發生爭議,投保人投訴無門,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須向香港或澳門法院起訴,還有可能要聘請境外律師,會有高額成本和諸多不便,投保人利益極易受到傷害。

  3.索賠取證風險。

  由於人身保險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較長,長期定居在內地的投保人在索賠取證時面臨的法律風險十分嚴重,不但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內容和全面瞭解港澳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還應當慎重考慮在未來長達數十年的涉外保險合同履行期中會遇到的諸多法律問題,包括相關法律的調整。如發生索賠時,保戶必須提供有關證據,如醫療證明和其它資料等,未必能符合香港保險公司的理賠要求。

  4.保單維護風險。

  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在內地沒有設立合法的營業機構,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辦理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繳納保費方式變更等保單批改手續,以及申請保險賠款等,一般是通過電話與原來的推銷人員聯繫,很難保證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

  5.償付能力及其他風險。

  港澳地區不少保險公司規模都較小,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保險公司倒閉已屢見不鮮。而且外幣投保,存在一定的匯率風險

地下保單的市場危害

  1.違反我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破壞保險市場正常秩序。銷售地下保單的境外保險公司和業務員未在我國境內註冊,不具備在境內開展保險業務的資格,違反了我國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42條、《刑法》第225條,屬於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造成內地大量保險資源的流失。地下保單的客戶群主要是沿海高收入的白領階層或富裕的私營業主,這些客戶是處於高速發展中的內地保險市場十分寶貴的資源。據統計,每年約120億港幣保費的地下保單規模,占全國個人壽險保費收入的10%。可以說保費流出情況相當嚴重。

  3.逃避國家稅收,給我國政府造成了稅收損失和外匯監管障礙,同時還為極個別人開闢了“洗錢”的渠道。首先,保險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繳納相關稅費,業務員也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費,地下保單導致我國稅費大量流失。其次,地下保單通常是人民幣繳費、外幣理賠或外幣繳費、外幣理賠。若客戶以人民幣交費,境外保險公司業務員要通過非法的渠道將其換成外幣;若客戶以外幣交費,也存在將外幣匯出境的外匯管制問題。境外保險公司非法換匯和非法將外匯匯出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的衝擊。更為嚴重的是,它為國際“洗錢”提供了一個通道,如在內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利用非法所得進行投保,可到香港領取其非法所得的保險金。

地下保單泛濫的原因

  中國保監會曾多次下文對“地下保單”的不法銷售嚴令整肅。但是一系列的監管措施收效甚微。我們首先從保險市場的供給方和需求方以及相關市場參與者入手分析。

  第一,地下保單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吸引。'

  對於境外保險機構來說, 內地潛力巨大的市場需求是其避開市場準入進行地下保險的利益驅動力。在境外保險機構當地保險市場已達飽和的情況下,大陸的保險市場卻有著巨大的潛力,保險密度與深度都還不夠,發展空間巨大。國內壽險業過高的保費、較低的收益以及對高額保單的諸多限制, 無法滿足快速增加的高收入階層和富裕家庭對高額保障和豐厚回報的需求, 這就為地下保單提供了目標客戶群。同時這也是內地保險公司的“硬傷”所在。客戶要投保高額壽險保單,就要面對異常複雜的核保流程。這一“硬傷”讓“地下保單”鑽了空子,收入頗豐的優質客戶轉投境外保險公司的“懷抱”。 在收益率和理賠率方面,內地保險產品也無法和境外保單競爭。又由於政策法規因素,我國對境外保險機構在主體資格、投資額度、地域和業務範圍等方面都設置了較高的門檻,只好利用地下保單來違規蠶食巨大的內地保險市場。

  另外,地下保單也滿足了部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和有灰色收入的人群洗錢的需求。'

  第二,高額佣金對保險代理人的誘惑。港澳保險機構提供的高額佣金比例,為國內代理人銷售地下保單提供了強大的利益刺激。由於投資渠道比較寬,境外保險機構實力雄厚,保險代理人首期佣金通常超過80%,甚至高達 200%,而內地的壽險佣金比例卻有不小差距。保險代理人更願意推銷地下保單。

  第三,隱蔽性強和跨境取證的難度影響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效果。在不同法律和市場體系下,查處“地下保單”行動的跨度太大。當然也與我們的法律不完善有關。

地下保單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影響

  外部環境方面:

  第一, 它導致境內每年高達200多億元的壽險保費外流, 破壞了境內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給境內保險公司帶來嚴重衝擊。

  近年來,我國經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地下保單的盛行搶占了大量的保險資源。當然從經濟全球化來說,國內保險本應與世界接軌,跟同行競爭,不應存在搶不搶占的問題。

  但是地下保單繞過國內監管開展業務,是一種“服務走私”行為。境外機構銷售地下保單就不需要像國內保險公司一樣繳納相關費稅,其銷售成本大大降低,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也擾亂了內地保險市場的秩序。給境內保險公司帶來嚴重衝擊。

  第三,誤導性的宣傳損害了國內保險公司的利益。地下保單在宣傳時多採取貶低境內公司產品及服務,標榜境外公司實力雄厚,高保障,高收益的策略,誤導消費者,使境內保險公司利益受損。

  第四,地下保單的非法性使內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使得境內保險公司形象受損,保險行業誠信度下降。

  由“地下保單”引發的跨境理賠糾紛、無效保單退費受阻等,大多投保者無法退回保費,或者保費嚴重縮水,還有一些“地下保單”根本就是偽造的假保單等問題,使得本就對保險行業產生嚴重不信任感的大眾來說加深對保險的厭惡及抵觸情緒,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展業,使公司經營管理成本上升。

  第五,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造成保險公司經營大環境不穩定。

  地下保單違反《保險法》,逃避監管和稅收,屬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破壞了正常的外匯市場秩序,而且易滋生外匯黑市甚至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渠道,嚴重危害金融安全

  第六,從積極方面來看,“地下保單”促進保險監督管理的完善。

  “地下保單”屢禁不絕,表明我國原有外匯及保險體制中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發展需要,要遏制其蔓延,就必須推陳出新,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內部環境方面:

  第一,“地下保單”高額的佣金比例吸引了部分境內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為其進行宣傳和銷售工作,這一方面造成了我國保險人才的流失。

  第二,“地下保單”折射出國內保險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的某些差距,推動保險公司的自我提高與完善。

  “地下保單”使內地保險公司從自身入手,與時俱進,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產品的競爭力。積極建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提高內地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聲譽。

  第三,近年出現的“地下保單”迴流現象使境內外雙方保險公司經營不穩定風險上升。

地下保單的防範和治理

  地下保單的出現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全球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加劇,在資本和服務迅速向世界各個角落延伸的同時,國內金融保險市場仍需要加強監管。如何對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成為每一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不可迴避的挑戰和艱巨的課題。根據有關部門的部署,中國保監會,特別是受“地下保單”侵害較為嚴重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正在採取措施嚴厲打擊非法境外保單。如廣東保監局、深圳保監局就此多次與港、澳地區保險監管機構進行磋商,達成了聯手打擊“地下保單”非法行為的一致意見。

  自2002年起港、澳保險監管機構先後頒佈指引,要求港、澳地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在內地簽單承保業務。2004年1月,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正式實施,一些港澳保險銷售人員利用CEPA中的某些條款,誤導客戶,給“地下保單”的銷售披上合法外衣。如何在CEPA框架內更好地開展合作,遏制非法“地下保單”的發展和蔓延,規範內地及港澳保險市場的發展,已成為內地和港澳保險監管機構及保險公司的重要議題。

  由於地下保單泛濫的根源主要在於內地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還不能完全滿足投保人的需求,因此要有效遏制地下保單,監管機構應採取嚴堵與疏導並行的策略。一方面要以宣傳的形式向投保人告知地下保單的非法性質和各種風險,並採取措施打擊處罰非法推銷員,加大買賣雙方的成本,另一方面更要為國內保險公司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消除地下保單存在的制度基礎。

   (一)大力倡導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社會需求

  1.大力推進保險產品創新。近幾年各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數量雖然很多,但真正貼近群眾生活,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並不多。保險公司應圍繞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重大變化,圍繞城鄉居民的消費習慣消費熱點,圍繞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調整,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逐步形成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保險產品創新體系,變“我提供什麼你買什麼”為“你需要什麼我開發什麼”,使保險產品從賣方市場買方市場轉變。

  2.在一定條件下開放外匯保險業務,改善服務,提高自身競爭力。2002年9月24日公佈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從法規上允許內地保險公司出售外匯保單,但是對外匯保險投保人的資格及投保險種做了較為嚴格的限定:外匯保險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在華開展業務的外資機構為其外籍雇員投保的團體險,境內居民只能在短期赴外時購買有關意外傷害和醫療這些純保障性的外幣保險。這兩類保險的市場需求量都不是很大。投保人之所以選擇地下保單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了險種的收益率,因此只有允許國內保險公司向境內居民出售儲蓄型的外匯險種,才能真正滿足投保人對外幣保單的需求。

  而就服務而言,大陸的保險公司更需要走立足本土(深)、放眼海外(廣)的經營策略。香港的部分壽險公司在大陸都有數家自己的定點醫院,為自己在大陸的客戶提供相關的體檢或理賠服務;中國臺灣地區也有不少壽險公司為其客戶提供海外救助等服務,這些做法非常值得借鑒。國內保險公司應當樹立誠信形象,加強風險管理水平,適時出國設立機構,拓展服務(網點)的廣度,提高投資盈利能力和產品競爭力,努力縮小境內外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的差別,以適應和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這才是根除地下保單的治本良方。

  (二)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

  要真正抑制地下保單蔓延,需要我國內地保險公司提高產品競爭力;而產品競爭力的提高,又必須以提高投資盈利能力為前提。國內保險公司要努力提高投資管理水平,根據金融市場的風險收益變化,合理配置短期金融工具債券資產和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適當介入風險小的保單抵押貸款和一些大型基礎項目的建設等,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和產品競爭力。

  (三)構建跨區域信息共用機制,加強三地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藉助信息技術手段,構建跨區域保險銷售人員數據中心,將內地、港、澳三地的保險銷售人員納人統一的管理平臺,實現保險銷售人員資格信息、執業信息、誠信記錄等重要數據的交換、共用和動態發佈,將港澳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或內地保險銷售人員私下銷售或者引渡銷售“地下保單”等違規行為記錄到“黑名單”,這對於三地監管機構互相合作,共同規範保險銷售市場,遏制“地下保單”現象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引導,告知數據查詢的手段和方法,從而使得保險銷售人員對個人的誠信記錄高度重視,形成內地與港澳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社會公眾三位一體共同監督銷售人員行為的管理模式

  (四)完善監管體制

  建立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機制,完善保險監管機構體系,強化監管力度。當地保監局應當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規定,加強與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協調各方力量就地監管;充實保險監管隊伍,對沿海省份保險市場活躍的地區延伸保險監管派出機構,嚴厲打擊境外保險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如,廣東各地市公安部門與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已建立起聯合工作機制。廣東保監局與廣東省公安廳聯合轉發了中國保監會、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要求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保險行業協會辦事處聯合成立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工作小組,建立長期固定的聯繫人專責制度,定期交流信息,設立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報案或舉報電話,並聯合發佈公告,加大案件查處力度。

  (五)加強國際和區際合作

  保險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間以及與港、澳、台區際之間的溝通合作,為我國和全球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一個公平、穩定和有效的環境。2000年10月,中國保監會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AIS)。該組織在2000年確定了“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其中包括有關跨境業務的監管原則。該原則強調海外保險公司在提供跨國服務時也要接受有效的監管。中國保監會應當積極地和其他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進行溝通與合作,通過海外保險公司所在國的監管機構來對這種保險服務的走私活動進行共同打擊,從而在保護本國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在全球範圍內創造一個有利於保險產業發展的健康、穩定和有效的環境。2003年8月召開的廣州、深圳、香港、澳門四地的保險監管機構聯席會議上,香港保險業監理處首次書面承諾,對非法推銷境外保單的香港業務員進行有效處理。這種合作進行監管的方式對於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地下保單活動的監管也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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