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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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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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指的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廣義上,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有形損失)、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與家庭有關的僅指財產損失保險,主要有家庭財產保險及附加盜竊險、機動車保險、自行車保險、房屋保險、家用電器專項保險等。
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
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占有權、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複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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