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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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實際賠償原則[1]
實際賠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其核心是保險人的賠償只能使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恢復到損失發生之前的狀態。
實際賠償原則的內容[1]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賠償原則強調被保險人只有對於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才能得到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才能得到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時才能得到賠償。例如: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將價值100萬元的財產的60%出讓給另一合作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全部發生損失;由於被保險人只對於保險標的具有40%的利益,則保險人只能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標的價值的40%部分的損失賠款。
2.保險人有權選擇賠償方式
由於保險的賠償原則就是將損失的保險標的恢復到損失之前的狀態,因此,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即貨幣方式賠償、修複方式的賠償和置換方式的賠償。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保險的賠償申請時,為了貫徹賠償原則的基本要求,主要採取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和以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擁有的保險利益為限的方式進行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並且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過程中,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通過保險標的的損失而獲取額外的利益,保險人在賠償過程中要考慮扣除殘值,對於第三者所造成的損失要進行追償,在重覆保險條件下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仍然符合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要求。
5.責任保險適用子實際賠償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人身保險的給付符合實際賠償原則的一般要求
由於人身保險實行的是給付原則,從保險補償的一般意義上分析,給付原則符合實際賠償原則的一般要求。保險人對於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的給付以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是由投保人在保險人限定的保險金額額度內,根據保障需要和支付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的。經過貨幣標定價值而形成的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是一種實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