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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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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保險(Cash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現金保險

  現金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存放在保險柜中的現金及有價證券等由於火災、雷電、爆炸、風暴、洪水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及盜竊、搶劫造成的被保險標的的損失。現金保險適用於那些現金、有價證券等保存量較大的外資企業[1]

現金保險主要內容[2]

  (一)現金保險的保險標的

  因本保險附有所列的被保險人憑簽署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同意為本保險合同的根據,並規定為本保險單的一部分)向XXX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申請投保現金保險。

  因已向保險公司交付附表所列的保險費,如在本保險期內任何時候附表所列任何現金金額遭到損失,保險公司可根據本保險單的附表除外責任、條款、險別、規定或批註,賠償被保險人的現金損失,但不能超過規定的賠償限額或總賠償限額。

  但被保險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險單有關其應做的或應予遵守的條款及規定以及陳述和回答的真實,是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現金保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由於:

  (1)火災、雷電、爆炸。

  (2)風暴、颶風、颱風、旋風、洪水、海嘯、冰雹、滑坡、地震、火山爆發、地陷、地火。

  (3)飛機墜毀和飛機部件墜落。

  (4)搶劫或人室搶劫。

  (三)現金保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不負責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現金的損失:

  (1)被保險人的雇員,被保險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員或業務員的不誠實。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實際過失。

  (3)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了、暴動及民眾騷動。

  (4)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種類的間接或後果損失以及承保範圍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四)現金保險的特別條件

  1.金庫條款

  存放保險柜的金庫必須具備適當的國際市場物資保衛制度。

  2.保險柜上鎖條款

  保險柜必須符合特殊設計的技術標準。在非營業期間,保險柜必須上鎖。

  3.保險柜鑰匙條款

  涉及保險柜鑰匙管理的具體保管、使用安排的細則。

  (五)現金保險的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並對保險公司代表提出的正當的防止損失建議,給予認真的考慮並付諸實施。如果被保險人拒絕採用保險公司提出的這類建議,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賠

  (2)如果被保險現金數額有任何變更或風險增大,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批改保險單。如被保險人未予照辦,保險公司對由於這種現金數額變更或風險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3)保險單可在任何時候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終止,也可由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保險單。在前一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已生效時期按短期費率計算,保留一筆保險費;在後一種情況下,這項保險將按日計算。

  (4)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在本保險單項下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後無法解決,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或法院解決。除非另有協議,仲裁訴訟應在被告所在地進行。

  (5)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負責賠償從發生損失時起12個月以後的任何損失,除非索賠尚在法院審查或仲裁中。

現金保險賠償處理[2]

  (1)被保險人一經發現引起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任何損失,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公安局及保險公司,說明有關損失的情況及發現損失的辦法,並應在發現損失後7天內送交保險公司一份詳細損失清單。被保險人應允許保險公司授權的代表檢查營業處所,並應提供證實索賠的所有說明和證據。

  (2)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發現和處罰罪犯,追查及找回丟失現金,並補償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賠付或須負責賠付的有關金額。保險公司可在任何時候自己交付費用,無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何種異議,使用認為合理的措施追回丟失的或按照推測已經丟失的並由本保險單承保的現金。為此目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公司需要時,給予足夠的說明和合理的協助。

  (3)作為任何賠付的一項條件,需要被保險人簽署一份權益轉讓書,給予保險公司對已賠付的現金以有效法律權益。任何賠付後追回的金額均應為保險公司的財產,但其金額以保險公司賠付的為限。

  (4)任何一年內對損失所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應從總保險金額中減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不超過總保險金額。但保險公司可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賠付的損失金額計算的附加保險費後,恢復總保險金額。

  (5)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如另有承保同樣損失責任的任何性質的保險(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公司對這項損失僅負責賠付應付金額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險人填寫的投保單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實,或投保單內對影響承保危險的任何重大事實人為地錯誤敘述或予遺漏,或本保險或其任何續保是通過錯誤的陳述、偽報或隱瞞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有欺詐,作為索賠根據的申報或陳述有虛假,則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本保險單應予失效。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顧寒梅.涉外保險理論與實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2. 2.0 2.1 寧雪娟,薛繼豪,周偉.財產保險.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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